文 瑞
“人肉搜索”固然存在弊病,或者的确有损人不利己的情况,但我们并不能全面否定这种行为,尤其是官员寻租行为泛滥而又缺乏及时有力的法纪约束的今天,我们更应该珍视“人肉搜索”带来的积极效应。
近年来,网上很热烈地讨论着“人肉搜索”的问题,不少高官落马,不少明星大腕谈“人肉”色变。在今年2月28日的人大会议上,也有委员表示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但回头想想“人肉搜索”从古至今一直为官民所用,岂能说禁就禁呢?
何谓“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的概念可不是那么好给的,目前众说纷纭,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理解什么是“人肉搜索”。
你现在想知道某个问题的答案,于是在网上发布了这个问题,接下来会有很多人来回答这个问题。最终你或者大家,会根据网友提供的答案来判断一个自己认为正确的答案。这个过程就是“人肉搜索”的一种形式,说白了,就是汇聚网民的力量来寻知答案的搜索方式。
很明显,“人肉搜索”的本质还是靠人海战术来获得信息、获得答案。与其他形式的搜索相比,只是载体不同而已:“人肉搜索”把提问和回答都放到了网上,这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广泛性。无论你在哪里,只要能上网,就可以参与“人肉搜索”的提问或回答。
“人肉搜索”的昨天和今天
记得看《水浒传》的时候,有这样一个片段:官府要捉拿武松,于是在清河县把武松的画像以及悬赏金额公布于众。有人提供武松的下落,便能得到若干白银。这是典型的“人肉搜索”,即需求发布方靠普通百姓来为其提供线索和信息。
近代的寻人启事,也是典型的“人肉搜索”。把要寻找的人的体貌特征发布在当地的报纸上,并留下联系方式,就可以让看到该启事的人提供线索。
而发展到今天的网络“人肉搜索”,覆盖面已经不再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而是整个网络世界,遍及每一个网民。只要信息发到网上,全世界的网民都可以随时看到。这点是以往任何靠人来提供信息的方式都无法比拟的。一人发问,各方回应。这就是“人肉搜索”的人海战术。
“人肉搜索”带来了什么?
“人肉搜索”发展到今天,我们自然能看到它的积极一面。就目前来看,“人肉搜索”为社会提供监督管理的作用已经显现。从“天价烟”房产局长的落马,到“躲猫猫”事件的水落石出,“人肉搜索”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这些方面来看,“人肉搜索”是有其积极一面的。依靠广大群众来监督我们的官员、监督我们的公众人物,可以使整个社会对每个人具有更好的约束力,从而削弱信息不对称、防止滋生腐败。
同时有的人会有担心:“人肉搜索”涉及到了人的隐私。有人利用“人肉搜索”把个人的隐私公布到网上,侵犯了个体的隐私,泄露了机密。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在我们知道“人肉搜索”为我们带来什么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规范这种行为,这就涉及到了两会期间针对“人肉搜索”提出的有关议案。
“罪”与“不罪”的“人肉搜索”
为什么有人要把“人肉搜索”定罪,甚至要立法禁止呢?其实不难看出,提出立法禁止的都是什么样的人。我们不禁要问:“人肉搜索”是否会侵犯他们的利益?
我们所说的“人肉搜索”,其实就是依靠人力来提供信息,并提纯信息的准确性的一种方式。至于定罪,未免有些牵强。
其一,“人肉搜索”的本质不在于是否涉及到他人隐私。我们看到,很多被“人肉搜索”的人,其实都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是有限的,百姓有对公众人物的部分知情权。以侵犯隐私的角度来研究和讨论“人肉搜索”,并出台禁止性法律条款,只会使得网络监督变得举步维艰,只会压制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
其二,“人肉搜索”中的极端行为并不是“人肉搜索”的普遍问题,这点我们必须认清。不能因为个别现象来全面否定一个事物。对于非公众人物的普通网民,如果其私人隐私被公布于网上,完全可以提起精神损失索赔的诉讼,这正如网下有人在私下议论某人,当事人对错误传播隐私者提起索赔一样,但法律显然没有必要去探讨公民之间该不该“说悄悄话”的问题。
其三,涉及到定罪的层面,显然有些小题大做了。不过,网民的“人肉搜索”确实应该化为道德规范的范畴之中。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引导其向健康积极的一面去发展。
综观古今,“人肉搜索”都在应用,过去可能政府用的比较多,用来发动群众,谋求政治目的和管理意图。现如今“人肉搜索”则应用到了各个阶层。“人肉搜索”固然存在弊病,或者的确有损人不利己的情况,但我们并不能全面否定这种行为,尤其是官员寻租行为泛滥而又缺乏及时有力的法纪约束的今天,我们更应该珍视“人肉搜索”带来的积极效应。因而,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对“人肉搜索”的态度,重在规范,而不应该是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