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009-04-21 06:44李林林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问题

李林林

[摘 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义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里的工业产权是指商标权和专利权。但是,由于当初在在制定和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时候,还没有考虑到网络侵权这一种形式,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知识产权尚无专门立法。也许有些人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资源共享的,而且是开放型的状态,其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从网上copy下那些根本不知道属的是真名还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须知网络只是信息资源载体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的资源的利用问题。否则,无论对谁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

[关键词]网络 知识产权 问题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

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早已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科学技术总是一把双刃剑,当人们陶醉于网络所带来的巨大便利时,因网络引发的问题也使他们陷入无尽的麻烦之中。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问题,是网络中遇到的最令人头痛的问题之一。如何正确地回答和解决网络数字技术的应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的各种新问题,是知识产权法促进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及推动网络产业发展的关键。

在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信息的传播是用户通过计算机存储器先把传播的信息固定,在存储器中形成一个作品的复制品在屏幕上显示,以供用户浏览。信息的发送、接受构成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版权作品在计算机通讯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以电子脉冲形式的数据流方式传播,将成为版权作品发行传播的重要形式,这就产生了作品在网络中发行的问题。但是个人的选取信息自由权利是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的,为了保证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条件,为了大家共同的、长远的利益,行为主体也必须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这就是一种对自己只讲权利,而少讲义务,对他人多讲义务,而少讲权利的道德权利主义 ,还有一些人对他人在网上帮助别人,认为他们只不过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希望他们永远无条件继续下去,而对于他们与别人一样应享有的权利,却认为是不道德的。这是单纯的道德义务主义。其实,“善有善报”是广大公民普遍接受的道德信条,也符合世俗的道德要求。同样,在网络上,对善行的回报是对善行的激励,就如同专利制度能促进创造发明,知识产权制度能为知识劳动提供不竭的保护一样。

随着网络转载内容的日益丰富,网络维权的难度也进一步提高。萍萍转载题录摘要的依据在于这些是“免费午餐”,人人都可以阅读,但人人可阅读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转载和使用包含着制作者、编辑者心血的作品。网络的魅力在于共享,但维护网络秩序,保护作者和编者的权益,也是网络维权的重中之重。

由于信息的复制、传输、处理、采集、使用等网络技术的出现,导致知识产权的发生、使用和分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复杂化。由于信息产品受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制约,各国之间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网络存在这样的递增规律:当世界上只有一部电话时,此时电话的意义最小,除非有两部电话它才开始有了价值;而当全球60亿居民人人有电话时,每一部电话的价值才达到顶点。每一个网络行为主体都必须意识到,自己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生产者和提供者,当自己享有网络社会的一切权利时,也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坚持网络交往中的互惠原则。

法律自然有它的滞后性,但也不要盲目地去制订新的法律,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我们能够适用的就适用,不能适用的该补充的要作相应的补充。因为制订一部比较科学的法律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的时候,对于一种权利的保护太过度,那就会导致对其它权利的侵犯,这其中的平衡点很难掌握。法律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各阶层主体的价值趋向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重要的不是制裁,而是要引导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法律的制订还不能单单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如果过多地把法律的操作性体现在方便管理的角度,则会牺牲其它的利益。因此对于权利的保护过于抽象和过于操作性的法律都是不可取的。现阶段,最好还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原则及其所体现的法律的精神去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来临,对现有的法律提出了挑战。预防网络侵权、打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是最终目的,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各项权利、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努力。

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信息网络正在趋于国际化,使得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涉及法律、行政、技术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这有待于进一步认识和探讨。为了保证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条件,为了大家共同的、长远的利益,我们也必须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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