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我国农户企业化经营水平的对策建议

2009-04-21 06:44郭振宗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

[摘 要]推行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户企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而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必须大力发展“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组织形式。

[关键词]农户企业化 农业产业化 组织形式

作者简介:郭振宗(1968-),男,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管理学部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一、推行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户企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提升农户企业化经营水平有许多途径,如通过政策扶持与引导,鼓励农户积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而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无疑是最为现实和有效的途径。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小规模农户纳入到一体化生产经营和企业化管理体系中来,打破农户自给自足、“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使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专业化、商品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在单个农户既定外延规模基础上,从内涵意义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可以突破小规模农户缺乏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内在激励的局限,把现代生产要素引入到农业中来,在农户既定组织形式下,提高农户经营企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把小规模传统经营农户转化为企业化经营农户。

二、推行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分析与选择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探索出了“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市场+农业科研院所+农户”、“市场+农民科技协会或研究会”、“市场+政府技术服务部门+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其中,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批发市场、农业科研院所、农民科技协会或研究会、政府技术部门等都属于联结市场和农户的中介组织。

在以上各种中介组织中,农业科研院所如果仅局限于提供科技服务,难以真正实现农户与市场的对接,它必须或者自身具有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功能,这样其就变为农业龙头企业,或者借助于其它供、加、销组织,这样它就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同样,农民科技协会或研究会,或者其自身演化为具有供、加、销功能的农民合作社,或者借助于其它供、加、销组织。如果是后者,它也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政府技术服务部门一方面行使了部分政府职能,具有准政府性质,另一方面,它还不是一种真正具有经济功能的中介组织。其或者完全转化为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机构,或者转化为农业科技企业。从改革发展趋势看,后者的可能性更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批发市场等,一头联结农户,一头联结市场,直接把农户和市场对接起来。因此,以上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中,真正能实现农户和市场对接的,是“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这也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应重点发展的组织形式。

三、以三种组织形式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

(一)大力推行“市场+龙头企业+农户”产业化形式

首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按照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培育涵盖专业市场、综合市场、期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在内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同时,大力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市场法规和制度,加强市场管理。

其次,要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其一,多种途径发展龙头企业。各地应立足实际采取多种发展方式。例如,可以立足优势主导产业兴建龙头企业、调整原有企业生产结构转产发展龙头企业、引进龙头企业等;其二,通过外引内联,扩大龙头企业规模。通过在内实行兼并联合、在外引进外资和技术,壮大龙头企业规模,增强其带动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其三,深化改革,增强龙头企业活力。对个体、私营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其快速发展。对国有、集体企业要深化改革,引入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增强其活力。同时,要引导龙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转变经营观念和方式,参与国内外分工与合作,提高市场竞争力;其四,促进龙头企业技术进步步伐。要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健全技术研发机构,增加科研投入,通过自主研发、国外引进等途径,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加对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引导与资金扶持。

再次,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联结形式。龙头企业可以直接和农户联结,但会因农户量大面广、企业和农户尤其后者的机会主义倾向等而经过多次博弈才能形成稳定的联结关系,从而增加联结成本。比较有效的联结形式是,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引入农民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从具体联结方式看,有自由买卖、合同契约、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第一种方式缺乏内在的稳定性,第二种方式在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组织形式为载体的前提下具有内在稳定性,第三种方式具有内在稳定性。因此,应以第二、第三种方式为主,并积极倡导第三种方式;最后,要加强政府扶持。政府应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为企业和农户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环境等给予扶持。

(二)大力推行“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产业化形式

除了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外,重要的是大力发展各种农民合作社和建立与完善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

首先,要大力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要突破集体经济框架,打破地域界限,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政府部门要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如对其实行低税或免税、提供低息贷款、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补贴等。此外,还应在技术、信息、人才培养、合作社合作等方面为其提供服务。

其次,要完善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应重点采取以下方式:第一,会员制。农户通过申请并经过同意后获得会员资格,定期交纳会费,同时可以获得合作社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第二,股份合作制。由农户共同出资,建立股份合作性质的合作社。合作社建立仓储设施和加工设备,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储藏、加工和销售服务;第三,契约制。农户和合作社签订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契约,合作社再和加工、销售企业签订契约,农户不一定是合作社成员,合作社起到一种中介的作用。这种组织方式不同于前两种方式,前两种方式主要是合作社内部成员和合作社的联结,属于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问题,而第三种方式实际上涉及到合作社和非成员农户的联结问题。对以上三种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进行引导、扶持和规范。

(三)大力推行“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产业化形式

首先,要大力发展各类专业批发市场。要以农产品生产区域化布局为依据,以科学规划为基础,建立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和全国中心批发市场。要大力进行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引入现代交易手段和方式,提高市场现代化水平。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和制度,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市场有序运转。要不断强化市场功能,除产品交易外,还要增加运输、储藏、加工、服务等功能。在市场建设和发展中,除发挥政府作用外,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和企业化管理和运作机制。

其次,要探索市场和农户之间稳定的联结形式。市场和农户之间的联结应以契约方式为主。可以是分散的农户同市场组织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农户和合作社等中介组织签订合同,中介组织再与市场组织签订合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内容及其签订、履行、违约仲裁等的规范、监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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