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2009-04-21 09:45唐亚林
探索与争鸣 2009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政府

唐亚林 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转型,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因分配不公、利益调整失当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突出问题。当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集中显现,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也是当前国内学术界亟需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基于此,本刊特邀几位中青年专家学者,就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破解之道进行讨论,以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启示。

——主持人 杜运泉

社会矛盾遭遇体制性迟钝的制度性原因

□唐亚林,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然而,面对这些社会矛盾,各级党政机构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反应迟钝、进退失据的“体制性迟钝”现象。正是由于这种体制性迟钝,导致许多社会矛盾暂时被掩盖起来,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然而,不断累积的社会矛盾最终带来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处置成本大为增加等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分析体制性迟钝现象产生的制度性原因,是破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

1.科层制体系的自运转特性。现代科层制体系是适应“烟囱工业时代”的社会管理需要、建构在理性与效率基础上的现代组织形态,它在指挥和控制现代社会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一般而言,科层制体系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层级结构原则建构组织机构体系;二是按照专业化的原则建构组织人员体系;三是按照法治化原则建构组织运作规范体系。然而,在当下的实践中,现代科层制体系的运作却遭遇到了种种困境:整齐划一、层级节制的组织体系缺乏弹性,无法适应环境的急剧变迁;组织机构链条过长,上下左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严重影响机构效率;高度集中的权力与严密而繁琐的规则体系,制约着机构与人员的创新;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日渐丧失等。这些困境,又因科层制体系运作的日益封闭性、组织及其成员自利性生存需求的加剧和使命感的缺乏,导致科层制体系的运转日益与民众的实际需求相脱节,进而形成了科层制体系的自运转特性。

科层制体系的自运转特性,一方面导致体制性迟钝现象的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又为体制性迟钝现象的有效消除奠定了制度性基础,即借助于社会力量(民众的力量)来纠正和克服科层制体系自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制度惯性。值得关注的是,在当代中国,这种催生科层制体系自运转特性的土壤不仅深厚,而且因得到等级结构体系下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隐瞒、失真、扭曲、放大等多重效应的强化,可能导致体制性迟钝现象的后果不断被放大,甚至酿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从科层制体系的自运转特性角度来破解体制性迟钝问题的关键,在于重建科层制体系的目标和使命,重构科层制体系的组织结构,再造科层制体系的运作流程以及科层制体系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关系。

2.制度的自我更新机制的锁链式阙失特性。在现实生活中,体制性迟钝现象迟迟得不到有效矫正,往往与既有制度的自我更新机制的锁链式阙失性及其功能发挥欠佳有很大的关系。在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自我更新机制实际上是由一整套相互连接和贯通的锁链组成:第一,通过几年一次的公开的竞争性选举来建构一个阶段性的制度自我更新机制。能者上,庸者下,老百姓认可者上台,老百姓不认可者下台。制度的自我更新机制的生命力每隔一段时期就显现出来。第二,通过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者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制衡,建构一个常态性的制度自我更新机制。制度之间的功能配合是建构常态性制度自我更新机制的要害。第三,通过发挥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构一个公开的制度自我更新机制。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现代媒体可以剑指锋芒,有效督促既有体制对不足与不及之处进行修正和完善。第四,通过制定政治领导人和公务员的基本职责和伦理规范的规则体系,建构一个符合公职要求的、具有德性的制度自我更新机制。身为公职人员,不仅要有基本的职业伦理,而且要为整个社会的德性生活的建构树立典范。第五,通过对政治领导人和公务员提供为社会工作的机会,进而获得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以建构一个有关社会责任担当的自我价值期许性的制度自我更新机制。这五者之间构成一个体系化、功能化的有机锁链,环环相扣,共同推动既有制度的不断自我更新。

在当代中国,既有制度的自我更新机制的动力源更多地来自于现行体制对官员政绩的激励机制,以及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价值期许。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动力源往往被简约为可量化的、以GDP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观,它直接关涉各级官员的职位升迁这一核心问题。然而,这种政绩观往往是以一票否决式的激励方式来运作的,其结果是导致各级官员在面对各种社会冲突现象时,不愿正面、主动应对事件的本原,甚至故意隐瞒、歪曲事件的真相,以防止事件后果影响个人的前程。这种因激励机制的负面效果而产生的体制性迟钝现象,不仅让激励机制失去了其应有的功效,也让制度的自我更新机制始终无法在现实中得到有效支撑,甚至因为有选择性的接受或消极的软磨硬抗而消解了制度自我更新的动力。因此,建构体系化、功能化的制度自我更新机制,建构科学的政绩观,是有效防止体制性迟钝现象一再发生的不二法门。

3.体制的自我救济功能的过强特性。体制性迟钝现象的后果不言自明。从近年来各地基层政府成功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来看,大多离不开上一级党和政府、直至最高层的高度重视与直接干预,这是颇具中国特色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成功之道。这种通过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重视和干预来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做法,其正面后果是弥补了科层制体系自运转特性的不足,强化了既有制度自我更新机制的动力源;其负面后果是导致各级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和民众,过于依赖既有体制自上而下的自我救济功能的发挥,不利于既有体制的制度化水平的提升。

毫无疑问,既有体制强大的自上而下的自我救济功能的发挥,往往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或者说是体制性迟钝的后果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尽管问题最终还是得到了解决,但其负面影响非常严重,如社会处置成本与代价高昂,后遗症很多,甚至滋长一种期盼借助于上级来最终解决问题的政治文化心理。有鉴于此,把发挥体制的自我救济功能纳入制度化的渠道,并将应信息时代而生的新型网络监督形式同时纳入体制的自我发现与救济之源,始终依靠既有体制的各种规范化制度体系,进而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体制性迟钝现象的新型制度化框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制度性路径选择。

体制性迟钝是一种“利益性迟钝”

□郝宇青,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博士

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应对过程中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的现象。笔者以为,“利益性迟钝”是体制性迟钝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所谓利益性迟钝,是指由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一些党政官员,在热衷于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又过于漠视民众的利益,不把民众的利益当作根本利益,因而在面对因民众的利益和要求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常常是对下无动于衷,对上谎报、隐瞒;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常常是采取简单化的压制方式,从而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升级。

这种因利益而产生的迟钝,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迟钝。虽然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现实的政治运作过程中,上下级政府之间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益博弈。一方面,上级政府有着追求秩序的渴求,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它在考核下级政府的政绩的时候,在要求下级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下,还特别注重社会稳定状况的评价,这就意味着每一个下级政府总是承担着较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收入猛增,但基层政府尤其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留成明显不足。这样,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太少,基本上办不了什么事情,尤其是那些涉及民生的事情更是显得捉襟见肘,但是它仍然面临着发展经济的硬性任务,而且它也更热衷于发展经济,因为经济发展的指标是可见的,而民生的指标却是无形的,很难有具体的标准作出准确的判断,因而基层政府也就把民生看作是可有可无的事。这种情况,实际上反映了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

基层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但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发展经济才是其第一要务,至于出现的社会问题,它们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则超出了它们的能力范围。它们经常给民众制造一种意象:民众的利益受损是上级政府的政策造成的,从而直接把“球”踢给了上级政府,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已成为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要价的砝码。上级政府给钱,它也就简单地“花钱买稳定”,并不去做细致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也不去关注事态的发展。从上级政府那里要不到钱,它们就以直接压制的手段来对付。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有可能造成体制性迟钝的后果。

2.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的保护主义而产生的迟钝。一些地方的政府和官员缺乏大局意识,在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或者地方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常常拘泥于地方利益,步入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误区。而针对国家和地方或者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一些地方政府不是从大局出发,从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角度着眼,而是从地方利益出发,倾向于偏袒本地民众的利益,有时候甚至暗地里纵容这种矛盾的发展。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最为主要的就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把手中所拥有的公共权力部门化。据报道,市场上一把伞只有40元左右,而河南省虞城县市容局公开销售印有“城管监制”的伞,这样一把伞的售价却高达130元。商贩只要买了这种“城管监制”的伞,就可以在街头摆摊,而不买就不让做生意。因而这种伞被虞城县商贩戏称为“保护伞”。市容局成为“保护伞”的专卖店,它所出售的不仅仅是商贩们的“保护伞”,实质上是在出售公共权力,是把公共权力商品化了。这时,政府职能部门哪里还有心思去关怀民众利益呢?而当这样的政府职能部门在面对民怨时,除了无动于衷,还能是什么呢?

3.部分党政官员基于保护个人利益而产生的迟钝。在当前的官场中,虽已形成了不少正面的风尚,但也应当看到,在不少地方、不少部门,还存在着一种不健康的官场文化,即“不做不错,一做就错,少做少错,多做多错”。这种不健康的官场文化,使得部分党政官员为了保证自己不犯所谓的错误,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在工作中丧失了积极主动的精神。他们明哲保身,谨小慎微,工作基本上陷入被动之中。以这样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来面对社会矛盾凸显的现实,其结果只能是体制性迟钝。

这种不健康的官场文化,是由于部分党政官员过于看重仕途,把官位或升迁看作是他们的最大利益而造成的。而且由于官员的仕途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民众的掌握之中,而是取决于上级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因此,这种不健康的官场文化,说到底,是部分党政官员只对上负责,而对民众的利益和要求漠然处之的深刻反映。对于他们来说,如何赢得上级领导的信任、获取上级领导的满意就成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种不健康的官场文化环境下,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就进入不了他们的视野,体制性迟钝就悄然形成了。

4.部分党政官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寻租而产生的迟钝。某些党政官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寻租而生发出的迟钝,是利益性迟钝中表现得最多和最为突出的一种情况。虽然近年来我国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反腐败方面开始了制度化的运作,但是,一些党政官员的腐败行为还是时有发生。当前,腐败主要表现为寻租性腐败。在寻租过程中,党政官员并不是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租金的状态,而是主动设租,以获取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党政官员和政治系统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漏洞进行双向寻租的过程。近年来,寻租活动出现了新的动向,寻租重点领域开始由项目审批转向土地开发审批,寻租方式也由单纯收受钱物转向直接介入投资和经营,获取赢利收益。当然,党政官员介入投资和经营,更多的是以隐形人的形式出现的。这样,一些党政官员和一些企业就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和企业结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同盟。而这种情况产生的一个严重的社会后果,就是使得他们的利益和民众的利益出现了分化与断裂。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直白地说,为了敛财,可以不顾一切。而他们的这种逐利行为,大多以牺牲民众利益为基础。这时,他们是不会对民众的利益性要求给予满足的,当然也不会对民怨表现出高度的敏感。即使出现“事端”,他们也会和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处于弱势的民众,诬蔑、打压是其常用的手段。然而,正是这种压制手法,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和升级的重要起因。

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群体心态及其整合

□马进,甘肃政法学院行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

分析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群体心态的独特作用和不可低估的影响力。群体心态在时间上的突发性、在情绪上的感染性、在后果上的无法预测性,往往使群体性事件在利益表达上具有合理性外的矛盾性,在反映民意上具有民主意识表达外的情绪偏激性,在维权行为上具有尊重法律外的非理性诉求。群体心态对社会的二重性作用,证明了对其整合的必要。

群体心态是社会的一群人对社会感受的情绪化的表达,是这一群人当下的、非掩饰性的、没有来得及加工的直观心情,是他们与现场时间相匹配、与现场感觉相联系、调动过去经验和阅历的对最近距离事件做出的心理反应。群体心态是针对某个或者某几个具体的社会问题有感而发,这些社会问题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群众眼前利益被损害后引起的缺失性心态。所以,群体心态着重表现为不满、愤慨、暴怒等反程序、反规则的情绪。

群体心态具有直接性、分化性、传递性的特点。所谓直接性就是心态一反常态,表现为激烈的偏激的对立情绪;所谓分化性就是把过去对某一件事情的心态表现在目前的这件事情上,移花接木;所谓传递性就是各种正面、负面的情绪互相传递、互相影响、互相感染,这些错综复杂的情绪混杂在一起,构成一条情绪沸腾宣泄的带着箭头的直线,极易造成社会偏差行为。

归结起来,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群体心态大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其一,看客心态。就是看热闹、围观、起哄,甚至推波助澜,把原本一件小事导向另外一个方向,造成相反的结果,促成社会偏差行为的产生。鲁迅先生早就对这类丑陋的心态做了无情的批判,时至今日,看客心态依然严重存在,成为阻碍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障碍。

其二,发泄不满的心态。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群众不满的投诉管道不畅通,致使其无处倾诉,于是,群体性事件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管道。也有人把此事产生的不满发泄到彼事上,进行情绪转移,以此追求内心的平衡,却引爆了群体性事件中的杂乱情绪,造成场面失控。

其三,仇视心态。有些人的认知模式存在缺陷,把事业上的不如意、生活中的挫折、人生里的烦恼都归因于他人和社会,而很少或者从未反思和检讨自己的过失。在他们眼里,社会黑暗,人心叵测,工作和生活之路暗流汹涌,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亏欠太多,群体性事件则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发泄这种积蓄已久的仇视情绪的机会。

其四,寻求权利的心态。当代社会冲突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达仑多夫指出,社会冲突的基础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变迁带来的利益冲突。在达仑多夫看来,这个利益冲突是权利不均衡分配的结果。我国目前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在政府、利益分配不公、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渠道不畅等体制机制、社会结构、治理模式方面的先天性缺陷,造成了上下隔阂、官民对立,以及管制与放开、民主与法制、监督与权力的二律背反。政府力求通过管理体制改革、职能转变、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等走出这个二律背反,人民群众也希望通过与政府合作,获得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权和知情权以破解这个二律背反。在双方都未能够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和话语沟通点的时候,人民群众就要通过群体性事件寻求属于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五,推动改革的心态。改革最能够体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动力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命题。人民群众希望改革的速度、质量、效益都能够更快更优更好,以满足其获取更多实惠的愿望。但是,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其复杂和艰难的程度有时群众是感觉不到的。相比之下,作为改革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的政府则希望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步骤方法上能够稳妥一些。同时,地方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的陈旧的思想观念、拖拉的工作作风、滞后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对改革的大局产生了消极影响,而对改革时机把握的不准确、对改革前景预测的不到位,有意无意地违背了民意,带来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失。因此,部分群众冀望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推动党和政府加快改革进程。

由此可见,正面的群体心态反映了基层人民群众渴望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早日完善、维护切身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和愿望,负面的群体心态则混杂了无关正面心态的反程序、反规则的偏差心态,宣泄了影响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偏激情绪。

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群体心态从表面上看是“善”、“恶”并存的,通过形式上的“恶”,在内容上体现了人民群众所理解的“善”的意义,即政府应该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从本质上看,这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抱有信心、寄予希望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体制机制、社会结构、政府治理等方面淤积的重重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太多的利益,群体心态所要表达的正是这种呼唤社会公平公正的愤慨。应该看到,群体心态的无节制性、无约束性是群体行为最容易走入歧途、而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调控群体心态,处理好群体心态的“善”与“恶”的关系,让形式的“恶”也能够转化为与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相一致的“善”。调控群体心态要走整合之路, 也就是建立理性的公共价值观。所谓公共价值观,就是覆盖全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善恶观、荣辱观、美丑观、功利观、伦理观。其主要内容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以社会价值观、家庭价值观、职业价值观、日常生活价值观统领人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行为。在公共价值观的基础上,将形成以乐观、开放、宽容、可以调控、可以预测、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为特征的公共心态,即以法律、道德和理性为归依的心态。公共价值观引导下的公共心态将消除非理性的、偏激的情绪,杜绝浮躁的、无规矩的、反社会的自大意识,而以更文明、更宽容的表现形式,展示公民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感和尊重感。国家的体制机制则是公共价值观的法律、权力和组织支撑。一个社会充满活力、蓬勃向上的重要标志,就是公共价值观的形成。

重视行政过程中协商的功能

□林奇富,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

当前,基层政府部门在一些典型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缺乏灵活有效的协商机制来吸纳民意、拓宽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使初期的民意逐渐积压成民怨,甚至转化为民怒,使事态逐渐失去控制并趋于严重。面对突如其来的大规模群体性行动,基层政府部门还是按照惯性行政思维,在行政过程中忽视与群众的协商与沟通,停留在强制命令、开会等候、请示报告甚至明哲保身、远离现场的境况之中,不深入群众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使政府在应对危机事件时明显处于体制性迟钝状态,错失解决问题的诸多良好时机。认真反思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群体性事件,我们发现,基层政府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与基层民众的协商意识不强烈,协商渠道不顺畅,协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事实证明,重视行政过程中协商的价值,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完善各种协商机制,挖掘政府行政过程中协商行动的功能,对于疏导社会底层累积的民怨,缓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现代行政过程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通过协商、协议做出决策、付诸执行、寻求救济等一系列环节、步骤和方式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复合动态系统。与传统行政过程相比,现代行政过程不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它更注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协作、合作与服务,更重视行政指导、行政帮助和行政救助,政府在推行公共政策时会尽量减少强制性命令,更多地展示其服务性和公益性特征,行政相对人也更多地从同意或自愿而非强迫的角度来看待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当前在基层政府部门的不少行政人员仍习惯性地站在“行政本位”、“官本位”和“政府本位”的传统立场看问题,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命令—服从式的紧张对立关系,在行政过程中不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志,进而使得基层政府在处理各种突发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无论是事前协商,还是事后救济都变得非常困难。而且,由于缺乏顺畅的信息来源和灵活的沟通机制,地方政府的许多决策往往是建立在一时之念或个人偏见的基础之上,当重大事件来临之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束手无策、等候观望,体制性迟钝的弊端一再显现。

化解体制性迟钝,要从行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入手,尤其要注意建立经常性的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行动在信息汇集、议题论证和空间创制等方面的积极功能:

第一,信息汇集的功能。如果说决策是行政活动的生命,那么,信息就是决策的生命之源。如果缺少有效的协商渠道,信息极少会是真实的反映,更多的是一种解释。此外,提供信息的参与者也经常隐瞒信息以使自己获得好处。德博拉·斯通讲的非常有道理,“由于政治受到人们对信息所做的解释说明的驱动,所以许多政治活动就是为操纵这种解释而做的努力”。相反,建立经常性的有效协商机制则有助于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真实客观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偏好和利益诉求,使政府能够从各个层面获得关于议题的新的事实、信息和视角,使决策建立在更高程度的集体知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排斥个人偏见和一时之念。

第二,议题论证的功能。如果说信息是决策的生命之源,那么论证则是决策的关键所在。光有信息而缺乏论证,决策就容易失误,因为任何一项决策从本质上都是主观的,这需要人们对问题进行取舍,对结果作出评估。协商行动以说理而非强制的方式让大家都能倾听对方的观点、偏好和利益诉求,通过相互论证,使人们能放下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使社会各方的共同利益能在论证中趋于融合,推进集体共识的产生,从而使人们对议题间的关系、各种论证的内在一致性、各种论证的前提预设以及相关事实、价值间的关系等有一个更清晰的理解。议题论证还可有效化解政府行政过程中利益相关方掩藏信息的危险,使政府决策获得广泛的信息来源和群众基础。

第三,空间创制的功能。现代行政过程中的协商行动是公民为着公共利益参与公共讨论、探讨公共问题、审视公共政策,进而赋予政府决策以合法性的集体审议行动。由于每个人都是一种具有特殊个体偏好的存在,作为一种政治互动机制,公共协商为公民偏好的成功转换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公共空间与制度平台。协商可以引导人们对自身利益要求进行反思,认识到要向他人证明自身偏好的正当性。同时,作为一种政治参与形式,公共协商倡导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对话和讨论中达成共识,不仅有利于缓和和化解政治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还有助于提升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倾听、论辩等交流过程中使个体能够体会自身与社会群体的关联性。充分发挥公共协商的空间创制功能,对于新时期干群关系的改善、基层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将大有助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变迁开始加速,同时由发展而引起的利益调整和体制改革也使社会积压了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各种群体性行动。当然,社会变迁本身并不会导致大规模社会运动的产生,只有当出现的社会变迁不能被及时制度化吸纳时,社会变迁才会成为大规模社会运动的温床。在行政过程中注入协商,就是一种非常切实的制度化平台。通过协商,可以使各种诉求及时得到制度化吸纳;可以激活行政过程中的停滞现象,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可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得到满足,消解已有的社会矛盾,避免大规模社会运动的发生。

从社会组织的视角看群体性事件

□张紧跟,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

透过诸多群体性事件的真相,我们基本上可以判定:当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管是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维权事件,还是因为民间纠纷而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或者是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社会骚乱,都是为了解决具体利益问题,或者发泄某种不满,并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也没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在其中运作。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只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或情绪的一种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虽然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没有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但却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有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现代的社会集体行动是一个日益强大的国家和组织起来的社会之间相互碰撞的产物。这些社会集体行动有不同的发展可能:在国家专制力较强、社会组织力量较弱时,人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通常会采取破坏性比较大的形式,而且在极端情况下,这种社会集体行动还可能会演变成大规模的骚乱甚至发生革命;而在宪政民主国家,社会组织力量较强时,人民对权益的集体化诉求往往纳入组织化的轨道,体现为有组织、有限度的社会运动,采取的是破坏性较小的形式。在这其中,影响社会集体行动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将社会集体行动纳入体制化轨道的能力很强,该国家发生极端事件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反之,社会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就可能会铤而走险,把整个社会秩序颠覆。显然,正是因为社会组织的力量较弱,中国社会缺乏吸纳民众正常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组织渠道,才导致了中国社会的集体行动采取了破坏性较大的方式。基于此,我们认为:社会组织的力量较弱是导致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由于社会组织的严重匮乏,公民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时,利益表达的离散化程度较高,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由于表达的离散化,在问题酝酿或者较小的阶段,政府很难发现问题。一旦问题坐大,由于表达的无序化和无组织化,政府难以找到协商的主体和渠道,只能动用暴力来压制,政府与民间都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其次,由于社会组织的严重匮乏,增加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一方面,在群体性事件潜伏、露头、爆发的各个阶段,不仅特定群体“代言人”或代言机构缺位,而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妇联等群众代言人和群团组织也普遍“不在场”或丧失代言权、话语权,以致缺乏充分的预警机制,大大增加了及时发现、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另一方面,处置群体性事件时,由于社会组织的缺位,国家面对的是原子化的个人,无法找到谈判代表,只能同众多分散的个人展开利益协商,无疑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

最后,由于社会组织的严重匮乏,高度原子化的社会无法有效制衡政府,使得公权力的滥用成为常态,最终制造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在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中,矛头直接指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往往成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关键当事方,这正是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现象,也是当下群体性事件最大的风险之所在。导致这种高危局面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高度分散化的社会个体缺乏足够的组织力量,无法有效约束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缺乏制衡的公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而破坏私权利,这是许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始原因。而面对私权利的抗争与合理诉求,缺乏制衡的公权力往往漠视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甚至滥用警力,最终酿变成恶性冲突的群体性事件。

总之,现代社会是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群体明显分化的社会,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将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而如果有了比较成熟的居于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社会组织,不仅能够整合民众离散化的利益表达与诉求,而且还能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国家与社会间利益协商的平台与机制,有效制衡国家权力,从而舒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摩擦与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如此,成熟的社会组织除了进行社会预警之外,还能参与问题的解决。因此,现有的社会制度和结构要能容纳各种社会利益表达,并且为这种利益表达设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否则,民众的意见和情绪失去控制,其诉求会集中爆发出来而走向非理性对抗,就像地震的能量一样,社会的能量迟早要释放。你不让它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缓慢释放,它就会来猛的、来狠的,彻底破坏整个国家—社会的治理结构。因此,党和政府应该主动向民间力量分权,主动向民间力量开放公共空间,这种制度上的大胆创新,显然比经济利益上的些许让渡,是前进了一大步,这才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的根本方向。

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与管理

□王向民,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

从某种角度上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学逻辑就是信息传播与管理的过程。特定信息的传播使得单纯性事件最终走向群体性事件,并且由于不同信息的推动,群体性事件走向发展与高潮,最终又由于信息的有效管理而趋于平静。

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不同于一般情况下大众媒介的信息传播。作为大众信息源的日常媒介信息传播,一般而言,总是由固定的媒介组织、媒介产品、媒介受众和媒介反馈等要素组成。大众媒介传播的突出特征在于其均衡输入与输出,亦即媒介组织收集和加工信息,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和网络等信息产品,输出与传播到受众,受众接收到信息后做出反馈以供媒介组织的再一次信息收集与加工。这是一个稳定的、程序性的、均衡的信息传播过程。

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却呈现出失衡状态。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只是正常信息传播的碎片或者片段,因此,它构成特殊信息的强制性传播;另一方面,它又构成最简单的、完整的信息传播过程。

第一,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组织飘忽不定。信息传播组织有两个系统,一个是主流性的大众传播系统,另一个是替代性的人际、群体传播系统。大众传播系统作为专门从事大众传播活动以满足社会信息需要的社会单位或群体,往往具有实体或者有形结构,例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广播台、电视台、网站等信息源。在我国,它是一种公共事业单位,同时也是信息产业机构,还是一种社会机构。因此,某种程度上,大众传播系统带有政治性,易于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而人际、群体传播系统则并不具备稳定的、实体性的组织结构,往往是飘忽不定的,就像传播谣言的“黑寡妇”一样来去无影踪。当大众传播媒介在特殊外力干预下出现集体“沉默”或者“失语”时,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的替代性功能就凸显和爆发出来,从而导致流传于人际与群体中的信息成为群体主导信息。口头交流、散发传单、内部集会、手机短信、网络论坛、博客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源。

第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通常是断言和暗示。对应信息源的不同,传播的信息也不尽相同,甚至更为复杂。一般而言,大众传播媒介的信息产品,通常是图书、报刊、广播、电视节目等经过特殊加工的稳定的信息,而人际和群体传播的信息则在理性论证程度上相对较为逊色。在群体性事件中,人际和群体传播的信息更缺乏论证,因为“群体是无意识的,在群体性活动中,群体的无意识行为代替了个人的有意识行为”(勒庞语)。危机中的群体更易于接受未经理性推演的信息,因此,断言、谣言经过暗示的转化机制而被群体中的个体所接受,从而转变成群体主导信息。例如, 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起因是一个普通的女生意外死亡,后来却演变成一起打砸抢烧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其中流言和暗示起了关键性作用。

第三,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受众通常是特定群体,特别是权益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不同时空条件塑造出不同的信息受众,正常状态下,个人接受大众传播媒介的信息,作为读者、观众、听众和网民,他们的信息接受是被动的、单向的,总是受到媒介“议程或菜单”设置的限制。但是,群体性事件中的受众,同时也是信息传播的参与者和制造者。在剧场效应的作用下,群体受众不断再生产出同样的群体信息受众,他们不但积极、主动地获取信息,而且还成为积极、主动的信息传播者和塑造者。

第四,群体性事件中信息反馈的简单性。反馈指受众对接收到的信息的反应或回应,即受众对媒介(传播者)的反作用。获得反馈信息是媒介(传播者) 的意图和目的,发出反馈信息是受众能动性的体现。大众传播媒介传播信息的过程,就是其进行信息收集、加工制作、传递和反馈的过程。传播学家威尔伯·施拉姆曾经指出:“在信息网络中到处都设有把关人”,记者、编辑、作家等等都是把关人。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指出,“把关人”就是在信息流通过程中对信息进行筛选的控制者。巴斯更以新闻信息把关为例,把新闻把关分为新闻采集和新闻加工两个阶段。正是因为大众传播媒介的种种“信息把关”行为,使得信息在传播以前就进行了有效的理性论证与传播控制。然而在群体性事件中,这一信息加工与论证过程却极为简短与粗暴,最为简洁有力的断言成为信息的源始,而后在未经或缺乏推理和证明的情况下就被一再重复,危机状态下的情绪刺激又会加剧这种简单重复,从而形成某种传染,迅速使这种断言成为整个群体的主导意识。

通常情况下,政府控制的大众传播媒介会把经过理性论证的信息加以管理和控制,实现信息源和受众之间的双向良好互动,把权力的意图和目的有效地传播给受众,并通过受众的反馈调整政府政策与行为。因此,良性的信息传播是政府合法性获取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在当前中国,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信息传播出现了“梗阻”。群体性事件早期,某些地方政府为了逃避责任或者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试图将事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常有意封锁或者压制消息,等到群体性事件逐渐恶化,相关部门却对信息的传播不能有效引导,导致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呈现“失衡”状态,从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运行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信息传播失衡造成的。有学者指出,作为社会主流信息的提供者,当前我国政府信息传播机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源开放度不高;二是信道畅通度不高;三是信息的保真度不高。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也看到,由于政府信息传播失衡,导致人际与群体信息传播这种替代性信息传播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显然,减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路径,应当是真正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而减弱群体性事件的运行,并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烈度与破坏性,则要在群体性事件中不断加强政府主导的真实信息的传播,以政府信息传播替代人际和群体的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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