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传明
传统教育认为,父母是权威,他们的命令儿童必须无条件服从;儿童是知识和道德的被动接受者,灌输是成年人的唯一教育法则;任何对长者的反抗都是大逆不道,应当受到惩罚。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给儿童的彻底解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尊重儿童,让儿童回归自然,给予儿童充分的自由,是卢梭思想的核心内容。卢梭的自然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爱弥儿》一书中。他声称:当父母亲“生养了孩子的时候,还只不过是完成了他的任务的三分之一”[1]23。
卢梭将父母的职责归为三项——
“对人类
有生育人的义务”
当一颗精子和一颗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时,预示着一个新生命的出现。从这一刻开始,新生命的健康状况,以及经过十月腹中生活后是否能够呼吸到自己的空气,都取决于孕育这一生命的主人——父母。新生命的健康成长,不是靠某一单方面就能够实现的。在胎教方面,卢梭并没有过多论述,但是对于妇女受孕和分娩的环境却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他写道:“城市是坑陷人类的深渊。”[1]40城市社会是人类万恶的根源,不良的社会风气、行为习惯严重阻碍了儿童的自然发展。对孕妇更是如此,这不仅伤害孕妇本身,而且给一个即将来到人世间的生命提供了罪恶的孕育环境。《爱弥儿》开篇即说:“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旦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1]1为了给新生命的顺利诞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卢梭主张,孕妇应当到乡村去分娩,亲自授乳哺育。“当婴儿脱离衣胞,开始呼吸的时候,就不要把他裹在比衣服还包得紧的襁褓里了”。[1]41让孩子从一出生就生活在自然当中,亲身体验自然,享受自然教育。至此,父母完成了“对人类生育的义务”。
“对社会
有培养合群的人的义务”
首先,培养社会合群的人必须进行自然主义教育,只有经过自然教育人才能进入社会。卢梭主张正确看待儿童,给予他们以充分的自由。儿童有他们自己的思想感情,父母不应该用成年人的思想来教育、约束他们,灌输他们以成年人的知识,而要把儿童当作儿童看,按照自然的法则,顺应儿童的发展规律,让儿童自由地成长。
其次,提倡“消极教育”,即儿童是教育方法的中心,不是被动的接受说教者,而是顺应自然的自由发展。“消极教育”即父母对儿童的行为不加以干预,对儿童采取“自然后果法”;教师不再是教育的中心,儿童成为学习的主人,自己发现、解决问题,发挥自己的能力。“自然后果法”即儿童出错后,成人禁止干预,通过行为产生的后果对他们进行教育。例如,儿童打碎窗玻璃,就让他在房间里,承受冷风的刺骨,经历这番教训,使其从中受到教育。
再次,卢梭认为,“在道德教育方面,只有一条既适合于儿童,而且对各种年龄的人来说都最为重要,那就是:绝对不损害别人”[1]115。儿童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必须建立在不损害别人的基础之上,否则,父母将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惩罚。此外,爱情教育和性教育也是道德教育的一部分。
“对国家
有造就公民的义务”
卢梭是自然主义教育的倡导者,主张培养“自然人”,反对培养国家公民。但是,卢梭又是一个极富幻想的思想家,在《关于波兰政治的筹议》一文中,他设想建立新的国家教育制度和培养良好的国家公民。从本质上看,这里的“公民”应该是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他不仅能成为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而且能在保持自然天性的条件下自由发展。造就这种“公民”就是要培养儿童的爱国主义精神,以致他们成为忠诚的爱国者。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应当从一个人诞生的时候开始。卢梭曾设想:“儿童在能阅读时就看有关本国知识的书籍;10岁时熟悉国家的物产;12岁时熟知一切省区、道路和城市;15岁时学习本国的历史知识;16岁时学习一切法规;20岁时就是一个良好的国家公民。”[2]
通过以上三个层次,完成了从自然中的自然人向社会中的自然人的过渡,孩子成为了具有自然属性的国家“公民”。总之,父母的上述三种职责是相辅相成的,后者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正如卢梭所说的,“凡是能够偿付这三重债务而不偿付的人,就是有罪的,要是他只偿付一半的话,也许他的罪还要大一些。不能借口贫困、工作或人的尊敬而免除亲自教养孩子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卢梭.爱弥儿[M].李平沤,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2] 吴式颖.外国教育史教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281.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