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与“非我”

2009-04-14 04:38陈伯海
中州学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自我主体性

陈伯海

摘要:人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其与对象世界之间经常构成主客相对待的关系,这也就是天人关系区别于一般事物之间关系的标志所在。主体性随着人类生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演进,至近现代进入最辉煌的阶段,同时也引发了各种危机。当代学界有关“主体间”的倡扬,正是为了克服片面伸张主体性的弊病,但“主体间”的理念要得到落实,必须立足于万物一体和多元共生,而这又必然会带来主体性的重构。天人关系在主体性问题上还有一个取向,便是促成主体的自我超越,即由主客二分向着天人合一复归。

关键词:主体性;主体间;多元共生;万物一体

中图分类号:B01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2-0146-05

我们面对的世界,是个多元一体的世界。万事万物各自分立,而又相互联结,构成一个整体;也正是有了这种整体性联结,万事万物之间方能够相互作用,形成多元互动的局面。人处在这个世界里,与周遭事物之间亦存在着多元互动的关系,而若我们将人所依存的这整个世界归之于“天”,则围绕着人所产生的多元互动,便可称之为“天人互动”,天人互动是多元互动的特殊形式。天人互动的特殊性在哪里呢?最大的特点在于:人作为自觉生命形态,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他时时刻刻会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并经常以主体的姿态来看待对象世界,故而天人互动关系又多呈现为主客相对待的关系,这或可视为其不同于一般事物之间多元互动关系的标志所在。于此看来,思考主体性的问题,当是我们把握天人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反过来说,全面认识天人关系,又将成为我们思考和解决主体性问题的前提条件。

一、主体性的若干界定

首先关于主体性的涵义。主体性作为主体特有的性质,是在主客体相对待的关系中显现出来的。严格意义上的主客关系是就人的活动的发出与指向着眼,活动发出者为主体,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这种主客关系仅限于人的活动的范围内,表明人对其对象世界的作用关系,也便是通常所谓的主客关系了。严格意义上的主体性特指人的活动的自主性,或名日自觉的能动性,这是人以外的事物所不具备的。主体性是自立的人的独特本性。

其次说到主体性的构成。主体性并不是单一的要素,它内在地包含着这样三个环节:“为自”、“自为”和“自由”。“为自”,即为自己或以自身为目的,也就是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和需求,这是主体性得以确立的依据。唯有人才建立起自觉的目的意识,所以人才是真正“为自”的,“为自”构成了主体性的首要环节。由“为自”导引出“自为”,即自主的行为。亦便是按自己的需求与能力来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这样一种目的性的行为方式亦是人所固有的,是体现人的自觉性的最主要的标志,于是成为主体性构成的中心一环。“自为”的目标是要进入“自由”,即自我目的性的实现,这就要求行为主体了解和掌握所面对的对象世界的性能,使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能够达到统一,这更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高度显现。而“自由”作为自我意识与行为活动的结果,成为主体性的最终归趋,也就宣告了主体性的完成。概括地说,由“为自”发端,经“自为”而延伸,终于在“自由”中得告完成,这一主体性展开的全过程,也就构成其基本的结构形态了。

主体性不仅有其自身的结构,亦有其独特的性能,这只有从主客体相对待的关系中才能反映出来。一般说来,这一对待关系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一,主体是目的,客体是手段,换言之,主体是从自己的需求出发来面对客体,以客体作为可供利用的资源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使自身得到发展。二,主体是施动者,客体是受动者,主体以其自觉的行为活动加诸客体之上,使客体成为自己行为的承受对象。三,主体是综合者,客体是被综合者。所谓综合,包括占有、利用、改造、扬弃诸多方面。通过综合,主体在客体身上打下自身的印记,使客体成为主体力量的自我确证,更进而转化为主体的有机构成,而客体则沦为主体的附庸,完全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总之,目的性、主动性与综合性构成主体的基本性能,它的确立是同客体的工具性、受动性和被综合性紧密关联的,这是主客二分导致的必然结果,亦即是主体的独特性能之所在。当然,客体作为独立的实体,而且构成与主体异己的对象世界,它必定也有自身固有的性能,从而对主体的能动性产生种种限制以至抗拒的作用,于是主客对立和相互冲突便不可避免,而主体的自觉能动性也只有在这一对立和斗争的过程中方得以充分显露出来。

二、主体性的生成及其历史演进

以上就主体性范畴的内涵作出了若干界定,现在可以转入实质性的研讨,而要弄清问题的实质,还须对主体性的由来与发展予以认真的考察,也就是要研究其生成条件和演变的历程。

1、主体的生成条件与构建方式

主体性是怎样产生的呢?严格意义上的主体性是在人的存在活动,尤其是在人们使用工具和制作工具的实践活动中萌生的。在原初的生存活动的层面上,人和动物一样以本能的需求为根底,且必须从属于整个自然界,故还谈不上有独立的主体性。只是因为工具的使用和制作,才萌发了初步的目的意识(即以工具为达到目的的手段,由关注工具而导致手段与目的的分化,从而使目的性得以在人的意识中凸现出来),并由此形成“为自”的观念。又通过制作和使用工具的活动,逐步掌握事物之间的因果逻辑以及人与对象世界之间的作用关系,从而确立了因果意识,这才能将意识到的自我需求转化为自主的行为,亦便是从“为自”发展到了“自为”。而一旦目的性与因果性(规律性)达成统一,人的需求通过其自主行为而得到实现,这也就是“自由”的境界了。据此,主体性的成立确乎离不开使用和制作工具的实践活动,也只有在自觉、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实践过程中,人始能成长为有目的意识与自主行为的自由的主体。而随着实践活动内容的日益丰富与复杂化,其形态和领域的渐趋拓展与分化,人的主体性也就有可能获得充分的发扬和木断的提升,且由单一主体向着多维主体逐步演进。

还要看到,主体“自我”意识的建立,又是同他把自己的对象世界设定为“非我”分不开的,这也是实践活动的要求。实践活动作为人所从事的有实际意义的功利性活动,必然要以满足主体的特定功利需求为目标,而对象世界的功能便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资源,这就构成了主客体之间相对待的关系,亦便是“自我”与“非我”的对立了。在这对立关系之中,“自我”是目的,“非我”是手段,“自我”是施动者,“非我”是受动者,“自我”是实现综合的主体,而“非我”是被综合的对象,它们虽同在天人互动式的实践活动中开显出来。却成了彼此异己而互相抗拒的力量,实在是很耐人品味的。但“自我”与“非我”并不能相互割裂。“非我”作为“我”的对象世界,在被占有、利用和改造的过程中,处处会打上“我”的印记,成为“我”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显现(“自我”本性的确证),这就是“非我”中的“自我”。另一方面,“自我”以“非

我”为资源,通过吸纳、掌握和综合这些资源,“非我”又转成了“自我”的有机组成(如我的财产、名望、社会地位等),这又构成了“自我”中的“非我”。可见主客体之间不仅存在着相互对立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也有着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说得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也意味着主体的成立离不开与对象世界的相因相依的关系,主体不能独在,而必须与对象世界共在,共在亦是主体性得以成立的重要条件。而由于主体所设定的对象世界的不同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共在关系的种种差异,遂亦造成主体自身区分为个体性、群体性、族类性和经济、政治、道德、审美等各种不同类别的主体以及主客对待中出现的互主体与共主体等复杂的关系形态,兹不赘论。

主体在其现实的生命活动中生成的原理,从其自身的构建方式上亦可以得到证明。我们知道,通常所谓的“自我”,其实是一个复杂而多层面的建构,研究者一般将其分解为各。个不同的层次。最浅表而又最外向的一层,便是“我的世界”的主人,包括财产、地位、权势、荣誉等名物的担当者在内,这也是最广泛意义上的主体。其次一层是“我”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如丈夫、父亲、教师、公民等,亦是广义的主体,且一人可兼多种角色,各有其所对待的对象。这两个层次中“自我”与“非我”共存,自是不言而喻。第三个层次指作为个体存在物的主体,即去除了各种“身外之物”的自我,或曰“我自身”,包含肉体与心灵两个方面。第四层则专指心灵的“我”,以我的精神世界和意识活动来指代“我”的存在,自然含有我所积累的种种生活经验和记忆材料在内。这两个层次的“我”表面看来似乎排除了“非我”,仅限于“自我”的范围,可实际上“我”的存在(包括躯体与心灵两方面)时时处处离不开与对象世界交换物质、能量及信息的活动,也就是说,“自我”本身即含摄着各种“非我”的因子在,“自我”与“非我”仍是共存的。最后一个层次可称之为“深层自我”,即“我”之为“我”的标志所在。这是“自我”的核心部分,实质上乃是由主体内在的深层心理结构所构成,体现着主体较为恒定的需求、禀性、能力、好尚等,一般不随当下刹那变灭的心理活动为转移。真正的自我意识主要就建立在“我”的这一深层心理结构之上,这才能保持其相对稳定与一贯承传,不至于因“我的世界”或“我”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等变动而丧失“自我”。

2、主体性演进的历史轨迹

如上所述,主客体关系的建立和主体的生成是同人的实践活动相伴随的,故而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也必然带来主体性的演进,这自然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原始社会状态里,尽管人类已开始使用和制作工具来从事生产劳动,但在渔猎和采集的活动形态中,人的劳动尚未与其直接的生存活动明晰地区划开来,加以生产力的极度低下,人们也并未在观念上将自身同周围的物象世界作严格分判(这从原始思维中的物我混沌、万物有灵以及图腾习俗、巫术信仰等现象中均可得到反映)。在这样的情况下,人的主体意识还是很朦胧的,不单个人的主体性尚未发育生成,即使是群体(如氏族、部落)的主体性,也只在若干方面有所表露(如血亲复仇、部落战争等),整个说来是不成熟的。

进入古代文明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与私有财产的出现、社群的分化以及各种组织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建立,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有了多方面的展开,人的主体意识亦开始确立。不过从总体上看,古代社会仍处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人的力量相对于大自然显得弱小;古代社会结构又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组合原则的,这也大大限制了人(尤其是个人)的自觉能动性的发挥。正是由于上述条件的制约,古代人们的主体意识亦仍是不周全的,他们往往偏重于发扬群体主体性(如家族、城邦、种姓、门第、行会、教派等)的一面,而相对忽略乃至有意压制个人的主体性(个体人格精神只有在维护群体利益和群体规范时始能得到张扬),他们的“自我”也还是不完整的。

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促使主体性的地位与作用有了重大改观。工业生产比之农业生产的显著不同,除了社会生产的能力大为提高外,还在于农业(畜牧业也一样)生产的产品仍属于天然物品,而工业的成品则全属自然界原本没有的人工制作物。工业经济还需要通过市场商品交换来实现其流通和分配的职能,而走进市场的人又都是以商品持有者的身份来从事交换的,这也有助于人从对于他人的直接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法律意义上独立自主的主体。由此不难看出,何以主体性的问题会构成近现代社会思潮中的一个核心命题,以至“现代性”一词几乎可以用“主体性”来作界定。现代社会主体性的另一个特点,是个体的主体性构成主体意识的本位原则,个人至上、个性自由、个体权益、私人生活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地,并由此导引出人权、法治、民主、平等之类普适性的社会规范而要求人们遵从信守。由个体的主体性引申出群体乃至整个族类的主体性,主体意识遂呈现为全面开花的态势,从而步入其最辉煌的历史阶段,这确是主体性的黄金时代。然而,又要看到,现代社会里的人的独立自主,乃是以其对“物的依赖性”为前提的。这“物”并非自然物,而是指人造之物,尤其是指能体现工业文明成果和工业社会关系的那种“物”,如商品、货币、市场、资本、机器设备以及各种新的科学技术等。因为社会化大生产与私人所有制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这样的“物”才有可能得到整合,换言之,正是这类能体现现代社会关系的“物”,起到了将分散的个人组合进社会化大生产及其相应的社会结构的作用。于是对物的依赖关系便不可避免。人对物的依赖造成了主体性的扭曲(人由创造的主体转变为其所造之物的附庸),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异化”。相对于古代社会里主体性的不够显扬,现代社会的特点更多地表现为人的“异化”和主体性的扭曲,这里深藏着“主体”的危机。再一方面,由于主体性的空前发扬,特别是个体主体性以及各个小群体主体性的畸形膨胀,亦会带来不同主体之间的尖锐矛盾冲突,这都为主体的未来发展投下了阴影。

20世纪以来,现代工业文明社会踏进了其危机动荡的年代。信仰失坠、理性破灭、规范解体、传统否弃,整个既有秩序和价值观念都已趋向土崩瓦解,故尼采要高喊“上帝死了”⑥。那么主体的人将何去何从呢?尼采看不起平庸的人,但并不想从根本上否定人的主体性,相反,他想用非理性的“强力意志”(或译作“权力意志”)来改造固有的主体性,使人上升为“超人”。但个体意志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强力意志”的张扬很快就显得后劲不足,而蜕化为萨特式的个人生存方式的“自由选择”,甚至进一步堕落为无可奈何的“跟着感觉走”,于是人变成了感觉的碎片,这就是为什么福柯要郑重地宣告“人的消亡”。人作为主体如果真的已经消解,主体性当然也就不复存在,“主体性的黄昏”和“告别主体性”便成了时兴的调门。不过也有人并不把“主体”看成是命定要消亡的,他们企图克服和纠正以往对“主体”的片面理解,使主体性得到更为合理也更为健康的发展,这便是“主

体间”(或日“主体际”)以及“互主体”、“共主体”之类新概念得以产生的缘由。

三、从“主体”到“主体间”:主体性的重构

从实际情况来看,与“自我”打交道的“非我”,亦常属于个体或群体的人,他或他们亦有其自身的目的意识与因果意识,也常要以自身的自主性和自立性来同“我”的自主性、自立性相抗衡,这就产生了主体之间的冲突,不是某一方沦落为异己的人,便是双方在斗争中两败俱伤,谁都实现不了自己的目的。再就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来看,自然物在传统上被视作“自在之物”,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需求来任意处置它和改造它,这个观点现在已引起愈来愈多的质疑。若一意凭人的主观需求行事,也会破坏自然界的秩序并直接影响人自身的生存。归总来说,这两方面的问题均起源于以往传统中那种单一、片面的主体观念,而为了克服它的缺陷,人们的眼光便被导引到“主体间”关系上来。

“主体间”的概念是由德国现代哲学家胡塞尔提出来的,其应用很快就越出了认识论的范围,在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解释学、审美学以至生存论各个领域都得到反响,更经常用于人际交往活动中,成为交往关系的典范形态。当代生态伦理与生态哲学更将这一概念扩展、引申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人和自然界之间亦应构成“主体间”关系。

“主体间”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着重点在于强调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合作,而不在于突出其对立与冲突。“主体间”的提出,突破了传统主客相对待的模式,因为既然承认各方均为主体,就不能沿用过去单纯以“我”为目的,以对方为手段、为资源的办法来处理问题,而必须构建一种新的关系模式,这也正是倡扬“主体间”的意义所在了。

通常所谓的“主体间”,包含着“互主体”与“共主体”这两种相关的形态。“互主体”指原来设置为主客的双方转换成互为主体和互为对象的关系,即由“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的范型转变为“主体-主体”或“主体-中介-主体”,亦或视为由“我-他”(“自我”与“非我”)关系向“我-你”(“自我”与“他我”)关系的转化。“共主体”,则是指不同的主体面对同一个对象,彼此之间有着相同或相近的目标,并可相互协调其行为方式,以求得其各自需求的共同实现。“共主体”的关系模式可归纳为“主体-客体-主体”或“(主体-主体)-客体”,实质上是将不同主体之间原有的“我-他”关系改为“我们”,即伙伴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共主体”并不等同于普通所谓群体性的主体,后者尽管亦是由若干个体所组成,但它面对对象世界时,却是以单一的或整体的“自我”姿态来提出要求并决策行事,而“共主体”本身原属不同的“自我”,只是因为有着共同的对象和目标才结成了合作伙伴。“共主体”模式中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实即属于“互主体”关系,也就是说,“共主体”的结构中包容了“互主体”的成分,两种“主体间”形态原本是一致而相通的。

所谓“主体间”并非是用来否定和取代原有主客关系的一个范畴,毋宁说,提出这个概念倒是为了使主体性能得到充实和完善。主客关系的实质在于目的与手段的配合。人在其日常生活尤其是实践功利活动中,不可能没有自身的目的,也不可能不考虑通过怎样的手段(包括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来实现自身的目的,人的自觉能动性正体现在这里,所以主客关系是不能废弃的。以往的片面性在于将这种关系单一化了,只看到“自我”是目的,看不到“非我”也会有自身的目的性或合目的性,而一概将其降格为实现“自我”目的的凭借,于是种种危机便不可避免。倡扬“主体间”,并不意味着取消实践活动中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是要求更准确、更全面地把握这种关系,注意到互为目的以及共为目的的方面,才不至于使“自我”与对象世界的关系流于简单化和片面化。所以说,“主体间”的构想充实并完善了固有的主客关系,从而使人的主动性有可能得到更高度的发扬和更充分的施展。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主体间”的倡导又必然会导致主体性的重构,也就是在新的基点上重新理解和发扬主体的性能。传统观念中的主体性是建立在单向主客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其突出的特征为“自我中心”,由“自我”设定目标,并要求整个对象世界为“我”所用。像这样来把握围绕主体而展开的天人互动,从根底上偏离了多元一体的世界本然。正如本文开篇所说,世界本自一体,不仅万事万物相互联结,人与其所生存的世界亦相互依存。“主体间”便是一种推进合作与协调的好范式,它把单向的主客关系改造为双向以至多向的互主体和共主体的关系,使主体功能的发挥有了合理的规范与切实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主体间”的设置确然起到了充实并完善主体性的作用,但这只有在改变“自我中心”、承认万物一体和多元共生的基础上才得以实现,这也就是主体性的重构了。

四、本我·自我·超我:主体性的超越

在主体性问题的思考中引入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大背景,除了使主体间的协调成为可能之外,还会开出一个新的视域,便是主体性的超越。我们说过,“天人互动”是以人的主体性存在为表征的,但并不局限于这一点,它还有一个重要的趋向,便是通达主体的自我超越。这个问题在一般有关主体性的论述中很少涉及,为此要专门谈一谈,且让我们借用弗洛伊德所谓“本我”、“自我”、“超我”这组概念来进行阐说。

众所周知,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学说是以人的无意识心理和意识心理活动之间的张力为根基的,在其晚年,更进一步将个体人格分解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层面。用以解析人格心理的复杂构成。依据弗氏的解说,“本我”即由“我”的无意识心理所缉成,这是人格心理建构中最深层也最隐秘的层面,但也最能体现一个人内在真实的人格意向。“自我”是指个体的人的显在人格,由意识心理活动所构成,体现着“我”的自觉心理的层面。“超我”则是指超乎个人的各种社会习俗、规范等在个体人格上打下的烙印,它是社会群体心理在个人心理上的积淀,这种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往往是生活于其间的个人所难以清楚觉察到的。照这样说来,人的自觉心理意识(“自我”)实际上夹在他自己的无意识心理和社会传统的习惯心理之间,受到这两方面力量的牵制乃至暗中支配,故“自我”并不能真正代表自己,必须是“本我”、“自我”、“超我”三者相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

前曾述及,主客关系的核心是主体即“自我”,有了“自我”的目的性,才有设置“非我”以满足主体需求的必要性。但“我”与“非我”之间是否仅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呢?人是自然界的一分子,他同万事万物共处在宇宙生命的大化流行之中,与周围世界结成共生的关系。而对这种共生关系起支配作用的,并非人的自我功利目的,而是大化流行中的生态动力场,是宇宙生命(自然界)自身的合目的性运行。由此看来,则人在其成为自觉、能动的主体之先(逻辑上而非时

间上的“在先”),还有一个与天地万物共生共存的本原在,这也就是所谓的“本我”了。在“本我”的层面上,“自我”与“非我”尚未分化为相对待的关系,人与其所处的世界混沌一体、共生共荣。“自我”仍须建立在“本我”的基础之上,“本我”构成了人的深层的存在,这是讨论“自我”与“非我”关系时所不能忽略的。

人不仅有“本我”与“自我”,还有“超我”,“超我”指的是脱出了实践功利活动的范围进入超越性精神追求的“我”。在“超我”的层面上,人同样具有自觉能动性,但不是为实现功利目的,倒恰恰是要摆脱实用功利目的对人的限制及其所造成的人与对象世界之间的异己关系,以寻求回归生命本原、与天地万物重新合为一体的道路。也正因为所要实现的目标不同。“超我”与其追求对象之间的关系便不再是目的与手段式的对待关系,而是主体融入对象世界的归属关系。“超我”所面对的对象世界,就不再是与“自我”相对立的“非我”,而成了与“我”同体共振的“大我”、“共我”、“全我”以至“梵我”,其所要实现的境界亦便是“小我”融入“大我”、“个我”融入“全我”,中国传统称之为“天人合一”,古印度人叫作“梵我一如”,就是指的这个境界了。

综上所述,“本我”、“自我”、“超我”构成人的存在的三个层面,同时也就体现着天人关系的三个方面。括而言之:在“本我”的层面上,人尚未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我”与“物”仍处在混沌未分、一体互动的状态(属一般的多元互动,还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天人互动);由“本我”开显出“自我”,人的自主性得到发扬,天人互动便呈现为“自我”与“非我”相对待的主客二分局面;再由“自我”提升为“超我”,进入超越性精神追求的领域,天人关系又由主客二分转向天人合一。过去我们认为“天人合一”与“主客二分”分属两种不同类型的思维模式(反映着世界存在的两种不同格局),它们分别代表着东西方民族的不同的主流精神传统,现在看来,两者其实是统一的,它们所显示的只是天人关系的不同侧面。从原初的天人未分,经后起的主客二分,再趋向高层次的天人合一,这正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历程,是由生存、实践、超越这条生命活动之链所绾接起来的。这也意味着人作为“万物之灵”,虽有其区别于万物的自觉能动性,而其本根仍深植于与万物一体的“大化流行”之中,且其最高的精神追求(终极关怀)亦要复归于万物一体的生命本原。所以说,天人关系不限于人的主体性存在,更要看到其对主体性的超越。主体的自我超越,实质上包含着对主体性的自我肯定。超越后的主体亦并未消失,它只是融入“大化”之中,作为多元一体里的“一元”参与着“大化”的运行。且即使自我生命宣告结束,个体不复存在,其个人生前所作的“业力”仍播散在生生不已的大化流行之中,于永恒的轮回里实现其生命的不朽。

责任编辑:涵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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