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面临一种尴尬局面,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办出自己的特色,课程设置必须以职业技能培养为导向,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以提高竞争力。
[关键词]法律专业 职业技能 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欧阳恩剑(1973-),男,湖南隆回人,讲师,民商法硕士,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当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面临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高职法学教育与我国的司法体制脱轨,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启动,加之自2002年起参考司法考试资格的只能是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使得法律专业的高职学生将面临就业及参加司法考试的困境,连参考的资格都没有,谈何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致使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对口率无法保证,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高职法学教育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各高校法学院遍地开花,目前我国进行本科法律教育的法律院系已有300多个,开设法律专科的高职院校也不下200所,如此规模的法律教育,呈现出法律教育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难怪有人戏称在我国“开法律专业比开桑拿还容易”。近几年高职法律专业招生人数下滑的趋势,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当前,法学界有一种声音甚至认为应当取消专科层次的法律教育,以提高法律教育的层次。我们认为,专科层次的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不是办不办的问题,而是如何办的问题。当前,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已经被人们所接受,这就需要从课程模式上研究,真正推动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高职法学教育只有办出特色,突出应用型、复合型的特点,才能保住自己在高等教育及法学教育中的一席地位。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职业定位
职业定位是开办职业教育专业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学高职教育学制为三年,所招收的学生为高中毕业生,并定格为专科层次。在这种条件下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法学理论知识与本科生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不能充分适应较高层次法律职业的要求,因此,大部分毕业生应面向中低层次法律职业。这与职业教育要“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具体细分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低层次的法律职业,如乡镇司法助理员、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警察、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不排除一部分能力较高的毕业生通过艰苦努力,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法制官员);二是中低层次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人员,甚至普通职员(从目前就业形势看,这种情况占有相当的比例)。
由此看出,法学高职教育针对的职业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不能指向某一具体职业。这一方面拓宽了毕业生的就业面,但同时也提高了该职业教育成功的难度。
二、高职法律专业的职业技能的构成
法律职业是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独立地位的确立和不断提升,而从其他职业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职业。社会越文明、进步,法律越是完善、发达,法律职业就越显重要,越显尊贵。法学教育依据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学科教育,二是职业教育,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法律职业教育将职业技能的训练作为整个教育过程的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培养方案。“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以智力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1]
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普通技能和专业技能。普通技能是从事现代社会职业普遍需要的技能,具体包括:语言技能(含外语技能)、社交技能、计算机技能、创新技能等。专业技能是从事某专业工作所需的特殊技能。在法律职业技能中,专业技能处于核心地位。法律职业专业技能主要包括:法律识别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推理技能、论辩技能、证据操作技能、文书制作技能等。
三、以职业技能为导向的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
高职法律专业要在法学教育中占一席之地,就必须办出自己的特色。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不仅是知识的获取,更重要的是职业能力的获得。职业教育能力观的基本要素应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课程设置是学校教学改革的核心。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突出职业技能的特色,必然要对法学课程设置进行重大改革,并且课程改革要“突出应用性、技术性和专业性”特点,才能形成“职业教育的专业特色”[2]。
(一)课程设置的理念
课程设置的理念,决定课程设置改革的成败。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理念:一是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即课程设置应立足学生,以优化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二是市场的理念,即课程设置必须面向基层、适应市场的需要;三是结构整体优化的理念,高等职业教育要突破学科教育的藩篱,摈弃普通高等教育强调的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的观念,改变学科中心、课堂中心、教师中心的倾向。在课程设置时,必须有整体优化的理念,建立课程模块,不过分强调课程的系统性,而是着重考虑整体课程结构中的价值,强调课程开设的综合效应和整体效应。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的比例恰当
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的比例问题,是平衡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按照国外高等职业学校的经验,以及国内高等法律院校的实际状况,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学时之比4:6,在实践运行中,这种比例是可行而且必要的。公共课除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增强学生基本知识训练基本技能为目的的课程,以及增强身心健康的课程外,根据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规格,还应增加旨在提高学生职业修养类的课程。
2.理论课与实践课配置合理
合理配置理论课与实践课是整个法学类高职教育的生命线。理论教学的是否充实、到位直接影响法律人才的规格,而实践教学的恰当配置,对学生快速适应工作岗位有着直接影响,也是法学类高职教育的特色所在。
根据法学类高职教育的性质和课程设置的理念,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应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具体可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课程。
实践课教学应高职教育的特色所在。我们所说的实践教学是指在课堂内外,在各个与法律运用有联系的基层部门进行的教学,包括传统的技能训练、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
3.课程排序符合逻辑
教育心理学的原理表明,学习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将新知识纳入以有的知识结构并加以消化的过程。根据这一原理,在架构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时,必须考虑前后连贯和循序渐进,课程排序必须合理。一般来说,排列顺序是先公共基础课后专业课,即要遵循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这一逻辑顺序。在专业课方面,要遵循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总论后分论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司法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部级科研课题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336
[2]冯增俊,教育现代化与面向21世纪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J]嘉应大学学报,19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