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

2009-04-10 03:50
投资北京 2009年3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小额贷款金融机构

汤 平

近日,北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四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9章56条,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总则,设立,股东资格与义务,资金来源、业务范围与资金运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督管理,附则等九个方面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进行了规范。

意在解决“三农”金融短缺

农村金融需求特别小规模的农户,小企业的金融需求经常面临贷款难问题,原因是大型的,正规金融机构为小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获取关于小客户的信息,对小客户进行信用评价贷款决策以及贷款后的监督等,都要付出更高的相对成本。金融机构往往处于成本和风险方面的考虑,对小客户惜贷,慎贷。

马九杰认为,小颧贷款公司试点就是试图通过发展小型的金融组织,解决大规模,信贷管理集权化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村金融服务成本过高的问题,进而解决农村分散的农户、微小型企业的贷款难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发展多元化,广覆盖农村金融体系的一种具体做法。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是多元化的,规模大小不一,所处产业不同,投资方向不同,因而需要不同类型的金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丰富了农村金融组织类型,也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之间会有竞争,从而促进和激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当然,也可以合作,扬长避短,更好地提供普惠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不同金融机构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小规模金融机构与小客户距离近,容易获取信息特别是软信息,相对大机构而言,可以降低直接为小客户提供零售服务的成本。

《实施办法》规定: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马九杰认为,《实施办法》对选择贷款对象的比例限定,就是要解决三农对金融的需求问题,建立更具普惠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的限定,目的是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垒大户”,实现对农村客户的广覆盖。

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实施办法》指出,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马九杰认为,《实施办法》在审批和监管中明确和强调了地方政府在批准设立和风险监管方面的责任,促使地府政府更加审慎地对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突出“只贷不存”的性质

《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马九杰认为主要是从金融风险控制角度考虑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而主要靠股东的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减少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风险后对社会影响的波及面。如果吸收公众存款,那么一旦发生风险,会殃及存款人利益,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这实际上也增加了地方政府风险处置的潜在负担。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股东自有资金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也会更加审慎地开展业务,避免用存款发放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他说“只贷不存”的规定,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规模,进而也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规模。为了缓解这种限制,《实施办法》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外,还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实际上,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方式,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小型化,本地化,低成本的优势,可以间接地服务“三农”。

强调股东本地化

《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马九杰认为,这体现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本地化要求。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目的是解决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服务短缺问题,而本地的股东在信贷决策中能提供一些关于客户的信息特别是软信息,这样减少了金融组织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降低了成本。

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实施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并在信贷管理,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审计稽核等方面借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关于小额信贷业务日常管理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如信贷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的保证。

公司治理的规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目的是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收益分配。

为投资者提供了市场选择

马九杰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是市场化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合适的利率。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地方化特性,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以是有盈利空间的。同时,《实施办法》也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村镇银行的业务更加完整、全面,投资者的盈利空间可能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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