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特许期末资产处置方式对交易的影响

2009-04-08 08:37姚少萍
西部大开发·中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水务投资人利益

姚少萍

摘要:目前在国内的项目实践中对于期末资产通常有两种处置方式:一种是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末向政府有关部门无偿移交资产。一种是特许经营期末对资产进行合理评估。政府按照评估确认的价格向特许经营者回购资产。

关键词:期束资产处置交易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特许经营期末资产的处置问题引起了相关各方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目前在国内的项目实践中对于期末资产通常有两种处置方式,一种是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末向政府有关部门无偿移交资产,一种是特许经营期末对资产进行合理评估,政府按照评估确认的价格向特许经营者回购资产,那么特许经营期末资产采用何种方式处置更为合理?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对交易将产生何种影响?针对该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谈点个人的看法。

期末资产处置方式应取决于项目实际要求。我国目前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水务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备有不同,有些项目新建或转让的是污水处理厂或净水厂,而有些项目则既包括污水或净水厂又包括管网。针对这两种不同内容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其期末资产的处置方式应有所区别。对于仅包括厂区的水务项且,可以在招商文件中约定采用期末无偿移交资产的方式;而对于厂区和管网相结合的项目,由于管网投资的动态持续性和难以准确预见的特点,在特许经营初期难以准确信计其投资时间和金额,这类项目则采用期末对资产经营评估回购的方式更为适当,这种安排又不是绝对的。因而,特许经营期末对资产的处置采用何种方式处理并没有标准、统一的作法,具体应结合项且实际和资本市场的情况作出合理的约定。

期末资产评估可由专业机构按约定方法完成。针对需要在特许期末进行评估并由政府回购的项目,目前业内存在一定的担心,即担忧“期末回购”绐投资人留下“讨价还价”的空间,届时资产回购的价格难以确定,进而投资人漫天要价给政府留下巨额损失。其实对这个问题认真地分析一下可以发现,这种担心必要性是不大的。

首先,资产评估的方法完全可以在项目的招商文件中进行清晰的约定。目前国内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为避免特许经营期末产生“扯皮”的现象,应在招商文件中将期末资产评估的方法作为一项项目条件确定下来,这样就避免了未来可能的操作空间。

其次,资产评估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已经在中国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的日益增多。对涉及到的资产的价值量进行客观评估的需求使他们活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该行业和其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操守持有信心,相信他们可以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特许经营期末的资产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估。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资产交易每天都在进行,而且会越来越频繁,评估机构已经很好地履行了他们的使命。

项目的近期利益而非回购才是投资人关注的重点。人们对于约定了期末回购的水务招商项目存有疑虑的原因,除了担心评估的方法和价格难以准确界定以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回购是投资人关心的重中之重,约定回购是出卖了政府和民众的利益来换取投资人对项目的兴趣和较优惠的报价。我们理解,在一个水务招商项目中有众多的项目条件,期末资产的回购方式只是其中之一。而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水量、水质监测标准、税收政策、投资义务、水质不达标的处罚、水价及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履约保函的金额等多个项目条件才是投资人所非常关注的近期利益(因为一开始生产或服务这些条款就马上和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从我们运作水务项目的经验看,真正对项目招商结果产生影响的是这些与近期利益相关的项目条件,而期末资产的处置方式通常被投资人作为一个既定条件接受下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投资机构派出运作项目的人,他们的任期都是有限的,中近期业绩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很难想象他们会“阴谋”地关注三十年后那些不确定的资产价值。

期末资产处置方式对交易价格影响有限。我们认为期末资产的处置方式对招商项目交易的价格影响是有限的。前文已经分析了期末资产的处置方式并未对投资人的近期利益产生影响。一个整体商务条件设计得比较科学、合理的项目,并不会因为其期末资产要无偿回收而过大影响投资人的报价:同样,如果一个项目约定了期末资产按评估价格回购,而其他商务条件并不理想,投资人也不会仅仅因为回购这一点就报出“天价”来。

有过项目财务评估经验的都会知道,资产的回购通常在特许经营期结束时出现,一般会发生在二十几年或者三十年之后,以一定的收益率通过复利折现,回购金额的现值相对项目交易金额是很小的,其对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产生的影响也是很小的,并不会一旦从无偿收回改为评估回购收益率就大大提高了。而服务费单价的高低、水量水平的调整等对项目的交易价格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资产处置方式的影响。

期末资产处置方式会某种程度影响政府收入而非公众利益。在特许经营期末有偿回购资产与政府无偿收回相比是否会影响公众利益呢?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不同资产处置方式的约定会对政府的收入产生影响,对公众利益并不会产生影响。对于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的项目而言,投资人在投标报价时进行的财务分析中,会将该金额考虑进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投报的交易价格。

如果期末无偿移交资产,则政府在项目前期获得的转让收入较少些,但在项目期末无需支出:如果期末有偿回购资产,则政府在前期获得的收入会稍多,但在项目期末需进行支付回购价款,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影响的是政府取得净收入的时间。对于影响公众利益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监督等问题在政府与投资人签定的协议中一般会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是否回购完全不能影响这些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在下一个特许经营期开始时,无论政府是无偿还是回购取得的资产,政府都会以合理的价格将资产转让给下一个投资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特许经营期末资产有不同的处置方式是正常的,各项目可根据政府的偏好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约定(注意应作出合理、清晰的规定以避免扯皮),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参与中国水务项目的投资公司是有理性、负责任并有长远运营打算的,他们并非预期通过二、三十年后的回购捞上一笔走人(这从时间上和操作上看也很不现实),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此过度地关注和担忧。地方政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若对这类问题把握不住,最好的办法是聘请经验丰富的咨询公司进行研究论证。而不应该做出不利于项目顺利推进甚至损害政府和公众利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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