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思考

2009-04-06 05:54
群文天地 2009年3期
关键词:两型社会法规武汉

李 敏

一、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内涵

武汉城市圈,是指以武汉为中心,以100公里为半径的城市群落,包括武汉以及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等8个中小城市,面积达6万平方公里,是湖北乃至长江中游最大、最密集的城市群。

“两型社会”是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核心是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内涵需要做更加深入的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不仅仅是“节能环保”这么简单。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这八个字的内涵非常丰富。“综合”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全面发展。“配套”是说不能单向推进,内容要涉及产业、体制、机制、基础设施等方方面面。“改革”就是要解放思想,要创新。“试验”就是给武汉城市圈更大的权力。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与以往设立的“经济特区”不同,中央政府不会在政策、税收给予特别的照顾,甚至不会增加财政投入。该试验区的特殊之处在于地方政府享有先试权。先试权的内涵比较丰富,比如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分配资源的权力,享有更大的制定政策的自由空间以及一定程度的“政策创新”等。有权力必然有腐败,如何使先试权发挥它应有的效果,就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将地方政府的先试权纳入到法律的轨道。面对新形势,地方立法工作如何加强和改进,为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呢?

二、法治在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治为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提供有序的社会环境

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的基础要素。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社会矛盾和冲突可以最大幅度地减少或者减低,并且使已经产生的纷争得到及时的解决,使区域处于有序的状态之中。

(二)法治为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提供制度基础

影响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不仅仅是区域所拥有的资源数量和质量,更重要的是资源的配置能力。在这里,所谓配置资源是指物质、土地、货物和资本的配置和信息资源的配置。配置资源的能力是指配置资源的范围、配置资源的数量和配置资源的效率。法治有效地促进了经济与社会效率的提高,减低了城市圈内的交易成本,必将有力地提升配置资源的能力。

(三)法治保障城市圈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是一种改革,改革是对旧的体制的创新,而且这次改革涉及的面很大。在改革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放在首位的,而且是必须放在首位的,不能借改革之名而去践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革是一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活动,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改革中,我们也要做到依法改革,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是一种创新,改革的理念,是一种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尝试。在过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利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我们要保留,而且要充分发挥这些地方性法规的作用。那些阻碍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我们要毫不犹豫地加以修改,以致能够适应我们改革的步伐,不能修改的,我们废止。

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状况、新的社会关系,然而这些新情况、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调整,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调整,对我们社会来说,是很不利的。我们要科学地加以分析,科学地制定出与新情况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从而服务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建设。

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地方立法要统筹兼顾

地方立法机制要与“两型社会”建设的全局相适应,实现从以往大多由部门起草立法、一事一立法的模式向综合立法转变。沿袭已久的部门立法、单一立法能就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某一方面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但是在实践中不利于从总体上把握立法事项,容易造成不同法规对同一事项进行调整,管理部门的职权规定重复交叉,影响到执法的顺利进行等。法规内容存在冲突,不利于“两型社会”的制度建设。服务全局的地方立法,要求从宏观上、整体效能上把握具体立法,深入领会“两型社会”的精神实质,对立法事项进行科学规划。如果仅以单个具体目标的实现为导向做出立法决策,则可能损及整体目标以及整体中其他目标的实现,而基于总体调研而进行的分阶段立法规划,将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一项法律制度是否有效,除了法律制度本身完备外,还要看制度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总体来看,我国建设“两型社会”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不能因为法律不完善而去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的利益。

地方政府必须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违法行为,使其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从而放弃违约行为,从而减少资源损失。根据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的要求,逐步建立中央监察地方、地方监管企业、企业法人负责的监管体制。在查处造成资源浪费的案件中,对于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吕金芝.做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J].楚天主人,2008(7).

[2]朱容.法制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孙平.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战略构想[J]决策与信息, 2008(4).

[4]郭道晖.法理学精义[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李敏,女,回族,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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