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华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在逐步增强。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涵和特点,阐述大学生权益与高校管理权之间的冲突的客观事实,提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 冲突 健全
一、大学生的权益的内涵和特点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本文要阐述的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而享有的普通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大学生角色的特殊性。大学生既是一名受教育者,同时又是一名消费者,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因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免费上学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而是一种消费,一种服务消费。由是,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了变化,大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受教育者,而是这种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个消费者,一个特殊的教育消费者。
其二,大学生权益的核心是围绕权益主体自我素质的提高。它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消费者的权益,商品消费者的权益指向是关于物的使用价值,而大学生的权益指向则是大学生作为人的自我质量,即将来立足于社会,能为家庭、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
其三,大学生权益产生于特殊的行为之中。大学生的权益是产生于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特殊行为之中,而这种教与学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双向性的教育教学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的冲突
学生权利是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可以分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两种类型。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高校出于管理学生的需要,必然要对高校学生的生活进行管理,制定有关作息时间、就寝制度、学生交往制度等有关日常生活的规范。这些规定对保证学生有规律地生活,从而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学习效率是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这类规范又直接与学生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有密切关系。学校制定的这类规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与学生基于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相冲突。具体而言,有以下一些冲突:
1.高校对学生的生活起居的管理权与学生居所(宿舍)不受侵犯权、隐私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学生的宿舍是学生长期生活、学习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民的居所无异,大学生对其宿舍内物品的摆设、卫生、被褥的叠放、室内的装饰等有自由安排之权利。他人包括校方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侵入。另一方面,高校为维护有序的校园秩序,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安全、设施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订立制度,为贯彻落实宿舍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进行的检查,应属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范畴。实践中,高校管理者为了保证宿舍的整洁美观,对学生宿舍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以检查宿舍卫生、安全等为由,进入学生宿舍,这就可能导致学生宿舍不受侵入权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冲突。
2.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从国外立法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界人士的共识,名誉权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作为社会公民的大学生,其隐私、名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学生的该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例如湖南某高校在全校大会上公开对6名同宿的男女学生的处罚,虽然说依据有关规定高校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罚,但在全校大会上公布这种方式无疑侵犯了被处罚大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生活自由权之间的冲突。高校学生的衣食住行,完全是个人的私事。生活方式、生活态度没有绝对正确的标准,高校不应对此做出某种禁止性规定。有些高校对学生着装、服饰、发型等涉及大学生生活自由权的方面做出了规定,违反规定者属违纪,要受到处分。如辽宁师范大学《美术系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男生留发者,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勒令退学”。校方的解释是男生留发有悖大众习惯,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该校制定的《条例》并据此对学生进行处罚,是严重超越高校学生管理权范畴的行为。
4.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婚恋自由权之间的冲突。高校学生有自由恋爱、结婚的权利,高校不应干涉。很多高校校规甚至法规如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学生的恋爱视为洪水猛曾,将恋爱期间拥发生性关系的视为道德败坏者,对恋爱者处以勒令退学、开除学“重刑”。如2002年,重庆某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这是高校管理者的“性恶论”心魔在作怪。上述列举,仅仅是抽取了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并没有穷尽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所有情形。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自主权。高校为了保障高等教育的顺利进行,必然对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设施、教学资源的使用做出一些具体规定等等。高校所享有的这些权力对保障高等学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高等学校的这些权力又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密切关联,从而会导致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产生冲突。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高校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我国法律赋予高校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等自主办学权。但学生基于其发展需要或者兴趣所在,可能对高校开设的某些课程不感兴趣,而希望高校开设其他一些其认为有意义、有价值的课程,或者高校出于管理的需要,对学生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做出一定限制或者提出一些要求,而学生可能基于其发展意向和兴趣爱好,希望到别的院系选修一些课程,但学校或者不许可、或者不给于相应的成绩或者学分,这就导致高校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
2.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平等受益权之间的冲突高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必然要对学校的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如规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在借阅图书、实验室使用方面享有不同的权利;或者在文科、理科、工科等不同类别的学生在教学资源的使用上有所倾斜。但学生可能认为他们都是学校的学生,不应在教学资源的使用方一面因为学历层次不同或者所修专业不同而有所区别。这就产生了冲突。
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公正评价权之间的冲突高等学校基于其自主办学权和对学生的管理便利,必然按照自己的设计来设置评价体系,由此来评定成绩好坏和表现优劣。但学校基于管理而设置的评价体系,仅为众多评价体系的一种,并不能代表社会上的各种评价体系。有些学生在学校表现平平,但在社会上却颇有成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的差异。这一差异必然导致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公正评价权之间的冲突。
三、建立健全大学生权益的几点思考
(一)教育大学生养成正确的权益观
大学生权利意识的产生与升华己经是客观现实,高校要积极加强对大学生在公民基本法律常识、教育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方面的学习,使之明确自己具备哪些权利,并能准确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侵犯,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公民享受的所有权利都可以享受,他人不得随意剥夺。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益观念,既要防止大学生权益观的“缺位”,也要防止“越位”,对权利受损情况加以分析,防止“权利意识异化”。此外,大学生权利的实现还依赖于相应义务的康行。权利享有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以应得利益为中心,权利意识是相对的,有限的,否则权利只能是一纸空文。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以满足自身超越权利范围的目的之行为,都是滥用权利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转变观念,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高校管理者和教师的维权意识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是未来教育发展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尊重学生权利、保护学生权利是每一个教育者始终应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中的。学生实行缴费上学以来,学生与学校间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演变为一种教育协约关系,即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基于宪法原理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法律关系。教育的目的并非是行使教育者的支配权,而是提高教育服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靠各种教育法律来维持,不是靠行政关系维持。高校应该在充分认识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重新审视自己的管理行为。在管理工作中,要转变对学生的管理以控制为主、以服从为主的思想,逐步淡化管理者意识,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学生意见。各高校也要加强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学校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同时,也要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以减少、杜绝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不懂法、不守法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健全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规范学生体的行为,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制定“大学生权益保障法”,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管理与奖惩等一系列问题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这样不仅仅是对学生自尊和保障,更是对依法治校的促进和加强。
(四)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建章立制是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只有搞好规章制度建设,才能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应依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制定学校规则时,既要确保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又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多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到校规的制定中,以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减少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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