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维利
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或制裁。人们为了保证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经常会对有违犯法律规范的行为者采取惩罚的手段。教育者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性和教育工作的有序展开,在必要的时候也使用惩罚。实际上,我们大概看不到一所完全没有惩罚的学校,因为那样的学校很容易沦为无法有效达成教育目标的混乱学校。
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惩罚,这是一个基本而又复杂的问题。仅对有过错行为者进行惩罚,这是对惩罚正义性的基本解释。由于教育中惩罚的目的与社会中的惩罚有所不同,我们还要为教育中惩罚的使用画上第二道界线——惩罚必须符合受教育者的社会角色和年龄特征,符合教育规律,有利于达成教育目标。笔者把第一条界线称之为惩罚的本体特征,把第二条界线称之为惩罚的教育特征。
一、划清正义与权威角色的界线
为了保证教育秩序和教育的有效性,社会赋予了教师和家长在必要时可以对其所负责的儿童实施惩罚的权威角色。但这决不意味着违背教师和家长的意愿,就是实施惩罚的理由。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家长与教师的意愿和情感倾向,并不等于正义。而在教育实践中,混淆两者界线是最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许多教师和家长都把自己当作正义的化身,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不高兴或愤怒作为使用惩罚的理由。这种惩罚不仅违背了惩罚使用的正义性原则,通常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教育效果。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惩罚的理由是被孩子误解为来自于家长或教师的愤怒,所使用的惩罚也是失败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不会再把违反规则作为惩罚的理由,而是把教师或家长的喜怒哀乐作为是否得到惩罚的理由。长期在这种教育环境中生活的孩子,对社会规则、社会关系和正义的把握必定是混乱和迟缓的。如果他所面临的是许多这样的教师和家长,而这些具有权威角色的教育者喜怒哀乐的理由又各不相同,情况就会更糟。教育者使用惩罚的理由只能来源于学生或子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主流的道德规范,而不能来自于是否符合个人的喜怒哀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惩罚的正义性。
二、划清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的界线
人的生活和工作的领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人与人结成一定关系的群体领域,如教室、车间、饭店、车站、电影院都是这样的领域;另一类为个人领域,包括个人独处、兴趣和爱好的选择、能力倾向和水平的表达等多个方面。
前面已经分析了,惩罚是对有过错行为者的处罚。但这种处罚只能定位在群体领域中,即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或共同的生活、工作中,没有遵循共同制定的规则,其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人或群体的利益。笔者之所以主张在个人领域中应坚决摒弃惩罚,是因为在这一领域中个人的表现一般并不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例如,不及时清扫自己独居的房间,喜欢绘画而不是钢琴,更擅长数理类课程而不是语言类课程,喜欢简洁的装饰而不是繁复的装饰。
如果教育者将惩罚带入到个人领域,按照教育者个人的好恶和价值判断对学生进行惩罚,那么,其所实施的惩罚不仅丧失了正义性,而且可能极大地损害学生的个性、才能、自主选择能力和创造力的发展。
在我国的教育实践中,不划清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随意地使用惩罚是十分普遍的,尤其在家庭中这种现象更是司空见惯。这是造成我国儿童自主选择能力和创造能力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年龄较低的学生在个人领域中进行了不恰当的选择是会经常发生的,成年人帮助其修正并进行恰当选择也是必要的。在实施帮助的时候,我们可以使用说理、范例、奖赏、引导、尝试等多种有效的教育方式,但唯独不能使用惩罚。健康、进步和有责任心的教育者必须用其清晰的教育实践方式告诉学生:我们所生存和赖以发展的世界,分为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在群体领域中,人们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将面临惩罚,而在个人领域中,人们可以大胆发挥其自主选择性和创造性。学校和家庭应该为创建有序和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承担责任。
三、划清过错行为与糟糕结果的界线
人们很容易对糟糕结果做出判断,比如孩子打碎了玻璃,某个学生的学习成绩很差,等等,但要对糟糕结果与先前一连串行为的特定因果关系做出清晰的判断,却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教育实践中人们经常针对糟糕结果做出惩罚,而不是针对确定的过错行为做出处罚。这种针对糟糕结果惩罚的突出问题是,孩子不能在一连串的相关行为中清晰地区分哪些行为是真正的过错行为,正是这些行为造成了糟糕的结果。他们在修正行为时,可能不仅修正了错误行为,也修正了相关的正确行为。
这个原理告诉我们,教育者在实施惩罚前,一定要帮助学生认真分析在一连串的行为中,糟糕结果和错误行为之间清晰的因果关系,从而明确区分过错行为与正确行为。将惩罚明确、清晰地指向错误行为,而不是一个笼统的行为结果,永远是我们实施惩罚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四、划清故意过错行为与非故意过错行为的界线
许多教育案例都证明,如果经常针对学生的非故意过错行为采取惩罚措施,不仅难以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而且很容易使受惩罚者产生对立情绪,从而使今后各项教育因产生信任危机而面临窘境。例如,如果一个学生因在课堂上无法控制咳嗽而受到惩罚,那么,不仅受惩罚的学生,而且其他学生也会对实施惩罚的教师产生看法。对道德发展水平处于中级以上阶段的青少年来说,情况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大多数对非故意过错行为的处罚,都缺少让受惩罚者心悦诚服的理由。
五、划清心理疾病与道德问题的界线
一些心理疾病(如偏执)的外显行为很容易与道德问题相混淆,在心理疾病发病的早期情况更是如此。由于心理疾病的治疗和道德问题的纠正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律,因此用纠正道德问题的方法去对待心理疾病通常不会有好的结果。诊断和治疗心理疾病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在此不能一一赘述。但有一个教育原则必须明确,即对待心理疾病只能治疗,而不能惩罚。
(责 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