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趋势

2009-04-01 03:30单霁翔
南方文物 2009年1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历史

单霁翔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文化遗产事业的内涵逐渐深化,注重其在全球化背景下,保持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独立性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其世代传承性和公众参与性;文化遗产事业的领域不断扩大,并由此引发了其要素、类型、空间、时间、性质、形态等各方面的深刻变革。在这一新形势下,深刻理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准确把握其发展趋势,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将更多的文化遗产及时纳入保护范畴,是关系到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

一. 文化遗产事业内涵的深化

今天,文化遗产与当今社会的关联程度更加密切,被视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也是保持民族特色,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人们认识到,保持文化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的独立性、完整性、连续性,首先是保护自己,同时也是对世界文化的贡献。因此,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方面,更加突出世代传承性和公众参与性,与文化遗产有关的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更加引人注目,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也更加广泛。

(一)文化遗产事业的世代传承性

人类文明在世代的文化创造和积累中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都曾有过新的发明和创造,这些发明和创造不仅帮助人们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而且将人类社会带入更高层次的文明,使人们过上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新的发明和创造出现以后,原有的文明,过去的各种发明和创造的成果,有些作为可以继续利用的因素被传承下来,也有的则被遗存在地下或者遗留在地上,成为考古学、历史学研究的对象。人类文明就是在这种新旧交替、不断变换的过程中传承和发展。当人们适应了新的生活与工作方式,那些幸存下来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内容,便成为人类的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可以再现昨天、前朝甚至远古的历史风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些独特的创造成就和独特的人文价值。当一种社会结构消失以后,文化遗产就显得格外重要。例如每当论及世界文明,除中华文明之外,人们还必然会回忆历史悠久的古代埃及、印度和两河流域文明,以及奠定现代西方社会发展基础的古代希腊和罗马文明,今天这些古代文明都早已消失,但是人们仍然可以通过文化遗产对其灿烂文化进行认识,甚至再认识。很多古代的民族消失后,他们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已经难以再现,但是这些民族的文化却能够通过文化遗产留给人们一些历史和现实的记忆。对于人类自身的文化发展和创造来说,没有记忆就没有创造,人类的一切创造都是建立在对过去文化智慧的继承和总结之上。

文化遗产往往和一些人类文化现象或重大的历史事件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文化现象或历史事件若已消失或者被人们所遗忘,通过文化遗产可以让人们回忆起它们以及与之相关的事物。例如成都曾先后作为古蜀国的都邑、三国蜀汉国都、五代十国前蜀、后蜀都城,历史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历史城区曾经完整保存“三城相重”的古城格局。但是,在大规模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成都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等地面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的破坏,大部分已经消失。近年来,成都文物工作注重城市基本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针对1400多个建设工地进行了文物勘探,发掘各类文化遗址160余处,古墓葬600多座,出土文物和文物标本10万余件,其中对金沙遗址、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群、古蜀船棺遗址等的发掘,具有重要的、无可替代的文化和科学价值。填补了成都城市史研究的多项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再现和展示了成都作为一座拥有3200年建城史的古老城市文明。

自从人类创造文明以来,曾经在地球上留下过蔚为壮观、堪称丰厚又不可数计的文化遗存,但是由于来自战争力、自然力、人力等诸因素的干扰与破坏,文化遗产面临着不断消失的威胁,加上文化遗产自身不可再生的特质,其资源的日益稀缺成为必然规律。虽然,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其最终消失是绝对的,而其存在则是相对的。也正因为如此,人类曾经创造过的文明能继续以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态存在于世的数量,实在难以令人乐观,更应该格外加以珍惜。对今天的政府和公众来讲,其重要责任之一就是如何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防止文化遗产被破坏与消失。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保护的世代传承性特别强调,文化遗产的创造、发展和传承是一个历史过程。每一代人都既有分享文化遗产的权利,又要承担保护文化遗产并传于后世的历史责任。每一代人都应当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这种贡献既有自身的文化创造,也包括将文化遗产传于子孙,泽被后世。未来世代同样有权利欣赏、利用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与历史和祖先进行情感和理智的交流,吸取智慧和力量。因此,作为当代人,我们并不能因为现时的优势而有权独享,甚至随意处置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我们不仅要为提高自己的生存质量而不遗余力地保护文化遗产,在传承和守望的同时适当地加以利用,而且要为子孙后代妥善保管这些珍贵的文化财富,传之久远,“子子孙孙永葆用”。

(二)文化遗产事业的公众参与性

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区域、城市、社会共同生活人群的“集体记忆”。其中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存的或已废弃的文化现场及其遗存,不仅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而且由于一些不可移动文物处于原址,具有更强的有机性和相关性,是人们了解传统文化的理想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记忆以及文化传统相联系,使文化及民族精神代代相传,无论是生活方式、居住形式,还是饮食文化、节庆习俗等都具有很强的文化传承作用。如果说物质文化遗产与一些历史、社会事件紧密相连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和民众的生活记忆密切相关,它们共同组成文化遗产的整体,并在民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深深地扎根。

我国的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全社会共同的文化财富,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从根本意义上说,我国各族民众既是这些珍贵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民众是文化遗产的第一主人。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是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又要广泛动员全体民众,使其真正成为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公共事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事业的迅速发展,民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逐渐增强,参与的范围和深度日益扩大。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时光流逝和文化遗产原有人文、自然环境的变化,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日渐疏远,文化情感日趋淡漠。许多现代人越来越难以或者疏于理解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专注于通过保护工程和技术手段遏制文化遗产本体以及周边环境的恶化,却往往漠视了民众分享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忽略了重建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情感联系。

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和情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任何忽视和割断文化遗产与民众的历史渊源和联系的行为,都必将损害文化遗产的自身价值,甚至危及其存在的基础。无论是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事业中,在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修缮等工程中,在博物馆建设和陈列展示等工作中,都应该积极取得广大民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理解和参与。一年一度的“文化遗产日”,不仅仅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节日,而且是全民的共同节日,它的设立有利于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成为亿万民众的共同事业,为保护文化遗产提供更广泛、更强大的公众支持和更丰富的物质保障,使文化遗产真正为社会公众所共享,更有力地推动文化遗产所在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性特别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并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保护工作者的专利,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相关工作也不应仅仅局限于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的范围,而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每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文化遗产在本质上和全体民众的文化权益有关,在科学民主的时代,尤其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目标需要向社会和公众说明,对文化遗产及其蕴含的信息、价值的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播更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广泛参与。文化遗产中蕴含着丰富的哲学、历史、文学、宗教、艺术、天文、地理、经济、民俗等学科内容,对其加以诠释,并非几个人或一些人可以胜任,需要吸纳众多学科的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和当地民众参与讨论,献计献策,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 文化遗产事业外延的拓展

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深化促使人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深入的角度去分析和梳理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和建立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和相应的保护方式、手段、体系。近几年,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对传统保护对象的概念认识呈现出新的发展变化。在保护的外延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不断扩大,比较突出地表现出六个趋势。

(一)在保护要素方面的扩展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文化要素的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要素保护的方向发展。例如兼具文化和自然复合特征的“双重遗产”(Mixed Heritage)、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均成为国际社会加大保护的对象。

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倡导对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进行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此时,按照这一公约,世界遗产仅分为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两大类。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然遗产协会考察我国申报项目——泰山时,发现泰山不同于一般世界遗产项目的独特价值,即它不仅符合世界自然遗产的标准,也同时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国际自然保护协会副主席卢卡斯(Lucas)先生认为:“世界遗产具有不同的特色要么是自然的,要么就是文化的,很少有双重价值的遗产在同一个保护区内,而泰山便是具有双重价值的遗产。这意味着中国贡献了一件独一无二的特殊遗产,它将使国际自然保护协会的委员们大开眼界,要重新评价自然与文化教育的关系,从而开拓了一个过去从未做过,也从未想过的新领域”{1}。可以说,泰山的申报丰富了世界遗产的内容,从此也改写了世界遗产的分类,即在以往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这两大类别之外,增加了“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这一新的品类。

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密不可分。我国自古即有“天人合一”的思想,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古代建筑和城镇村落的规划设计中风水堪舆之学极为盛行,许多名山大川更是人文胜景荟萃之处,形成了我国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相互交融的重要特性。因此,继泰山作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不久,我国的黄山(1990年)、峨眉山和乐山大佛(1996年)、武夷山(1999年)等三项遗产又相继作为双重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使我国成为拥有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最多的国家。

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是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反映了人类对文化遗产认识的发展和深化。文化景观遗产是人类与自然共同作用形成的文化遗产,包括各种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互动。因此,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相对于其他传统类型的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而言,更具有综合性。“不同于针对纪念物、建筑群、遗址而采用的传统的类似于博物馆保存、展示的方式,文化景观的保护更强调保护对象生命功能的延续性,即保护、保持文化景观的生命力和原有功能。由于对文化景观的保护涉及对自然环境和人工创造物的共同保护,这对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文化景观遗产的选择应基于他们自身的突出普遍价值,基于明确划定的地理与文化区域的代表性,以及此类区域所具有的表达文化要素的能力。保护文化景观遗产有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提高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综合价值。对于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超出了我们原有成熟的保护方式和技术手段,是一项新的挑战。文化景观遗产跳出了一个或一组人工创造物的独特价值,而从较大的范围、较充分的规模去发现和认识大自然的造化,以及在某种特定自然环境中人的创造和生存状态,从而记录和保留下人类进步历程中具有不同特色的片断及其与大自然的结合与奋战。“例如,对红旗渠和坎儿井的保护,不仅仅需要保持其原有的形态、保持它们与特定的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持它们的功能、保持它们的传统工艺,而且需要保持特定的自然和生态环境,包括它们的水源,这种自然和生态环境是它们存在的依据”{3}。

大型古代遗址群中往往深藏着我国历史上最辉煌、最灿烂、最壮阔的历史记忆,也保存有最能够代表和反映中华文明成就的历史遗存。保护好、研究好、展示好这些遗址、遗迹和遗物,对于今日文化城市建设和丰富民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一个拥有这一文化资源优势的历史性城市来说,具备一定规模的大型古代遗址如能得到有效保护与展示,有利于使城市摆脱“千城一面”的城市规划形态,丰富城市文化内涵,真正成为“形神兼备”、古今辉映的文化名城。同时大型古代遗址保护和整治的成果,将惠及城市环境建设,惠及民众生活,证明文化遗产不代表落后,不代表贫穷,不代表脏乱。大型古代遗址能够成为城市最美丽的文化景观,成为改善人们生活环境贡献最大的地方,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生活提高的动力和资源。

(二)在保护类型方面的扩展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方面,从重视现已失去原初和历史过程中使用功能的古迹、遗址等“静态遗产”(Static Heritage)的保护,向同时重视仍保持着原初或历史过程中的使用功能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工业遗产和农业遗产等“动态遗产”(Dynamic heritage)和“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保护的方向发展。

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死气沉沉或者静止不变,它们完全可能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充满活力的和具有生活气息的。许多文化遗产仍然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不断地吸纳更多的新鲜元素,充满着生机与活力。“近年来一些正在被使用的古城(丽江、平遥)和现代城市(如巴西的首都巴西利亚)被列入世界遗产,恰恰表明世界遗产的范围和内涵正在向活的遗产、向生活空间不断扩大和渗透的趋势”{4}。通过调查可以发现,遍布全国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中大部分的传统建筑都在被使用,如果将其从生活中割裂出来,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对它们的保护应该是积极的、动态的和持续的。保护并不是要冻结这些文化遗产的现状,而是要让它们融入现代生活之中,继续发挥作用,这也是继承和延续传统文化、地域文化,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静态遗产”是历史上一定时期的遗存,是历史的化石而不可能再生。我们不可能再回到诞生这些文化遗产的历史环境中再塑造它,这是“静态遗产”的一个特征。但是“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恰恰相反,它们是活在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文化遗产类型,必须延续它们的生命历程和生活习俗。生命历程不延续这些文化遗产就将自动衰亡,生活习俗不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就将快速消失,只有生命和生活存在,“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才能持续存在。例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京杭大运河”和“聚馆古贡枣园”的列入,格外引人注目。

大运河是世界上开凿时间最早的人工河,也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南北交通大动脉,虽然它历尽沧桑变化,但顽强地生存下来,江南河段目前仍在利用,日夜奔忙,为民众造福。大运河有血、有肉、有灵魂。大运河本体是它巨大的身躯,流淌的运河水是它的血脉,运河两岸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村镇是它的骨肉,而博大精深、绚丽多彩的运河文化则是它的不灭灵魂。流淌了2000多年的大运河,见证了沿河历史性城市的成长与变迁,奠定了城市格局、拓展了城市空间、促进了对外交流、繁荣了城乡经济、丰富了城市文化。今天,大运河穿越我国南北两个最富活力的经济带和经济圈,至今仍在航运、排洪、灌溉、输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持着旺盛的活力。

大运河沿岸的城市和村镇,因傍依水系而充满了变化和生机。凭托大运河这条黄金水道,经济得以流通,商品得以交换,文化得以传播,因此说大运河是“活着的、流动着的文化遗产”。正因为大运河是一幅活的历史画卷、一条流动的文化走廊,因此,大运河的保护与众多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的保护有着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好大运河的历史故道;如何保护和切实管理好现在使用的大运河本体;如何解决河道淤积、水源短缺、水质污染、湿地修复等问题;如何加强对大运河沿岸的文物、景观、生态实施综合保护;如何使那些充满魅力的古城、古镇、古村与大运河交相交辉,都是需要从整体上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而对于聚馆古贡枣园来说,更是从未列入过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的类别。其核心保护内容是那些数百年高龄的古贡枣树,以及这些古贡枣树所形成的景观环境。聚馆古贡枣园是为明清两代帝王提供贡枣的枣园,从明代弘治皇帝钦定聚馆冬枣为“贡品”,年年进贡直至清末。至今在大约1000亩的枣园内,生长着具有600多年历史的冬枣树198株,每株树均冠以名称,还有100年以上的古冬枣树1067株。因此,聚馆古贡枣园见证了古代枣农栽培、嫁接冬枣树的全部过程,是古代农业科技发展成果的重要实物例证,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鉴赏、林业科技和经济价值。因此,对于这些古贡枣树形成的总体景观环境,以及古贡枣树的生长甚至果实的质量、口感等都应当是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已经远远超出了“静态遗产”保护的范畴,体现了保护观念和方法的综合性,也对保护的技术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在空间尺度方面的扩展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空间尺度方面,从重视文化遗产“点”、“面”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因历史和自然相关性而构成的“大型文化遗产”和“线性文化遗产”等文化遗产群体的保护方向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扩大到空间范围更加广阔的“遗产地”(Heritage Site)、“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和“系列遗产”(Serial Heritage)等,甚至文化遗产的空间尺度还在向跨地区、跨国家方向发展。

今天,人们对文化遗产事业的企望越来越高,从最初动员国际社会保护那些日渐消失的具有全球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到通过文化遗产事业去发掘和增进人类互相的交流与融合,保护共同的文明,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合作与发展。应运而生的“文化线路”类文化遗产受到普遍的推崇和鼓励。

文化线路是集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生态与环境、休闲与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线型文化遗产元素,包括河流沿线、峡谷沿线、道路沿线以及铁路沿线等。它们代表了早期和此前人类的运动路线,并将人类活动的中心和节点联系起来,体现着文化的发展历程,是不同时期民族发展历史在大地上的烙印。在我国文化遗产宝库中,具有文化线路特征的潜在文化遗产项目十分丰富,从早期山区先民用于交通和商贸的古栈道和河边的纤道,到辐射中华大地的驰道,再到横贯南北的运河系统和近代的铁路系统,众多具有数千年或数百年历史的文化遗迹,被文化线路串联起来。除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和大运河外,还有玉石之路、茶马古道、秦直道、剑门蜀道、太行古道、京张铁路等等,它们记录了沿线文化的相互交流、融合和碰撞,汇聚了相关区域的文化之大成,也构成了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系统全面的见证。

今天,众多线型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成为城市化加速进程背景下,建立前瞻性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高效生态基础设施的迫切需要。然而,如今“文化线路”这一文化遗产种类的突出价值,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保护方面的需求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其弊端已经凸现于一些重要文化线路的保护状况之中。随着区域人口的增长、开放空间的丧失、城市的持续扩张以及交通方式的改变,特别是现代高速交通路网的纵横穿行,这些线型文化遗产被无情地切割、毁弃。即便许多节点被列为国家和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甚至世界文化遗产,但是它们早已成为一些与文化线路原有环境和脉络相脱离的“散落的明珠”,失去了应有的文化内涵。只有通过文化线路才能将这些散落的明珠重新串联起来,将文化与自然要素重新整合,构成区域尺度上价值无限的文化“宝石项链”,成为未来人们开展生态教育、文化休闲以及科学考察的最佳场所。

丝绸之路是一项历经2000多年,覆盖大半个地球,体现人类历史活动和东西方文化交流的载体,它揭示了东西方不同民族、不同文明之间交流互动、共存共荣的历史过程。保护这个历史过程遗留下来的珍贵文化遗产,将使我国与相关国家增进了解,扩大交流协作。丝绸之路分为“沙漠丝绸之路”、“草原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沿途涉及西亚、非洲、欧洲、东亚、东南亚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是人类不可多得的巨型文化线路遗产,必须实施国际保护。近年来,丝绸之路文化线路的保护成为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的支持下,我国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密切合作,启动了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报世界遗产计划,并达成了我国与中亚国家率先联合申报的行动纲领。丝绸之路文化线路的保护应当被看作是一个新的保护体系的有益试验,它的保护将会为我国线型文化遗产保护积累宝贵的经验。

作为系列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项目,近年来加强了涉台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涉台文化遗产是指能够直接反映台湾与祖国大陆地理、经济、民族、文化等关系,印证台湾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文化遗产。它不同于通常按照年代、地域、类型、形制等的文化遗产分类,而是以文化遗产与台湾地域文化之间固有内在联系的认定为标尺,建立的一种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内容包括:与台湾史前文化有相同元素或承袭关系、反映台湾与祖国大陆地理关系或地理变迁的史前遗址;反映祖国大陆传播到台湾或台湾传播到祖国大陆的宗教信仰、民间习俗及各种行业史迹等;反映台胞迁徙进程或祖籍史迹,如祖祠、祖坟、故居等;反映台湾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人物的史迹;与近现代台湾名人、历史事件相关的史迹;台胞在祖国大陆捐建的各种公益设施或是创办的有影响的实业旧址。其中,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密切的文化联系,是我国涉台文化遗产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初步认定全省涉台文化遗产1076处,内容涵盖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性质的文化遗存,在保护方式和手段上有着自身的特点。如何加强这一类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是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课题,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四)在时间尺度方面的扩展

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间尺度方面,从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发生急剧变化,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实物遗存消失速度大大加快,如不及时加以发掘和保护,我们很可能将在极短的时间内,彻底忘却刚刚过去的昨天这段历史。

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背景,形成独特的文化风格。仅就近现代而言,清朝末期、民国时代、建国之初、“文革”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以及21世纪初都展现出不同的特征,都不可互相替代。从古到今,文化发展演变形成完整的文化链条,不应在近代和当代发生了断裂。虽然20世纪遗产与我们相距时间不长,与古代文化遗产的悠久历史无法相比,但是由于这一时期文化多元、技术多样、形式多变,而具有特殊的时代价值,成为文化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应让它们简单地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必须予以认真鉴别,充分关注。只有留住这一部分文化遗产,城市才具有丰富年轮,才会充满记忆。今天,虽然人们对保护20世纪遗产的兴趣日益增强,但是对其价值判别和保护计划仍然过于笼统,缺乏对20世纪遗产的总体评价和识别判断的综合性标准体系。

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19世纪中期至今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文化价值、体现一定时期城市建设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但是,随着多年来的城市化发展,一些修建于晚清、民国时期的学校、厂矿、名人故居等,由于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处于保护失控状态,或因年久失修而损毁,或在城市建设中遭到拆除。即使建于20世纪50年代末,被誉为“国庆十大工程”的经典建筑华侨大厦,也因诸多原因早已被拆除,其遗址为新的宾馆建筑所取代,留下了永久的遗憾。尽管21世纪的到来促进了对20世纪成就与教训的重新评价,但是这一段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依然仅占所有受法律保护内容中很少部分。特别是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没有把当代遗产列入受到威胁的文化遗产范畴。

近年来,针对现代建筑的隆隆爆破声,人们开始醒悟。于是,不少城市开始修订法规,颁布新的保护标准。例如上海市于2003年将列入保护建筑的时间标准,由原规定的1949年以前,扩展至建成使用30年以上的建筑,全市共确定了398处优秀近代保护建筑;南京市于2006年立法保护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存在50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成都市也于同年作出规定,将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时间截止到1976年,30年以上的优秀建筑被纳入了保护范围,100多处承载着成都历史和文化的近现代建筑首次被纳入保护范围。各地的这些措施无疑使大量珍贵的近现代文化遗产得以保护,而2005年3月北京市在审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时,去掉了“历史建筑”中的“历史”二字,表明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上发生了重要变化,即强调今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将主要考虑其本身的价值,而不仅仅凭它的年代。

实际上,保护现代建筑在我国已有传统。例如1961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就将刚刚竣工3年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列入其中,表明对当代遗产的重要性已经有了初步认识。但是总体来看,长期以来对年代久远的古代文化遗产最为重视,近现代文化遗产的保护则主要集中在少数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上,对反映近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文化遗产则关注较少,对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意识就更加薄弱。进入新世纪以来,一批具有代表性的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了有效保护。例如东交民巷使馆建筑群、清华大学早期建筑、大庆第一口油井、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等,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先后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深圳诞生于改革开放大潮,城市虽然年轻,但是颇具前瞻性的深圳人已经意识到,从现在起就应该关注和善待自己的历史和文化,为城市保存一份值得珍重的记忆。2005年,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5周年之际,举办了“深圳改革开放十大历史性建筑评选(2005)”活动。在数十万市民的热情参与下,10座在特区改革开放和城市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与影响的建筑脱颖而出。这一活动的成功举办,对于探索“改革开放历史性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新思路,增强市民的家园意识,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了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运会将为北京、中国和世界体育留下一份独特的遗产”,这是我国申办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时所做出的庄重承诺,对此人们抱以热切期盼。

(五)在保护性质方面的扩展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质方面,从重视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例如皇家宫殿、帝王陵寝、庙堂建筑、纪念性史迹等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反映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民间文化遗产”,例如“传统民居”、“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老字号遗产”以及“与人类有关的所有领域”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威尼斯宪章》提出要保护“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其中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品”,也包括“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这种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至今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民间文化遗产过去常常被认为是普通的、一般的、大众的而不被重视。但是它们却是养育了一代又一代民众的生活文化,反映了他们最真实的生活状况,记录了他们平凡的喜怒哀乐,具有广泛的认同感、亲和力和凝聚力。它们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特征,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北京大学张天新博士和日本京都嵯峨艺术大学山村高淑博士联合撰文指出“城市遗产保护,不仅要关注世界遗产,还要关注世间遗产{5}”。他们认为,如果说被列入遗产保护体系的是“骨”,这些被剥离在遗产范围之外的真实生活世界就是“肉”,二者相连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遗产有机体。城市遗产不应脱离普通市民的“真实生活世界”而存在,这个真实生活世界本身不仅构成世界遗产的背景环境,而且其本身也应该被视为是一种遗产,其普遍存在于世间,可以称之为“世间遗产”{6}。

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纪念性建筑才能得到妥善保护,大多数的管理、资金与技术都投入到它们的保护方面,而大量未能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民居、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和老字号遗产却难以得到保护。但是,今天保护对象应由庞大、壮观的文化遗存延伸到小型、平凡的文化遗存。民间文化遗产与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城市的居民以及城市的未来发展都具有潜在的价值。这些充满生活气息的民间文化遗产如果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不能在法律上确定其获得保护的权利,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不能建立资金筹措渠道和维护机制,它们将难以避免地被拆除或被遗忘。例如开平碉楼是我国近代建筑历史中一个分支,它是记载着开平乃至五邑地区历史发展的实物载体,保护好开平碉楼,对于地区整体历史脉络的延续意义重大。开平碉楼始建于明末清初,随着开平华侨历史的发展,在上世纪30年代,开平碉楼已建成多达3000多座,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在2001年普查时,碉楼仅存了1833座,约占40%数量的碉楼已经消失。

从文化内涵来说,任何民族的文化都是由两个部分所组成。一方面是精英文化,另一方面是民间文化。前者往往是民族历史创造的文化经典,而后者则是养育民众的生活文化,直接表达着民众的认同感、亲和力和凝聚力。因此,民间文化遗产从真实生活的角度形成对原有文化遗产的补充,把人类社会的诸多要素作为文化基因保留下来,以达到教育后人的目的。民间文化遗产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空间上的过渡、时间上的缓冲以及资源上的储备,有助于构筑起文化遗产完整的类型体系和保护框架。对于民间文化遗产,决不能因其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就任其自生自灭,更没有理由因“旧城改造”或“新村建设”而加速其消亡。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本质上是对真实生活世界的尊重,是把文化遗产保护看作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结果。目前,许多城市陆续将具有一般文化意义,但是见证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传统民居、乡土建筑列为保护对象,这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化遗产认识水平不断提高的体现。例如2003年7月北京市开始对四合院挂牌保护,挂牌保护的“现状条件较好,格局基本完整,建筑风格尚存,形成一定规模,具有保留价值”的四合院达658处,使北京旧城区内保存较好的一些四合院得到保护。

与传统建筑、乡土建筑所面临的情况相同,长期以来,对于反映各时代社会生产、市民生活的老字号遗产的保护,同样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商业老字号作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展现着城市一份与众不同的独特风貌,蕴含着传统文化的气息,是城市商业文化中极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内容。但是,近年来商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正以前所未有之势冲击着传统商业,大规模城市改造打破了原有的地域结构。随着城市改造,特别是修建穿越历史城区的交通干道,使一些商业老字号的传统建筑被拆改,一块块百年老店的牌匾被摘下。同时,随着生产手段的改变及传统工艺的失传,一些商业老字号逐渐失去了特色,有些甚至名不符实,改变了原有性质,经营起与自身特色毫不相关的商品,甚至更换门庭让位于新主人。实际上,每一家老字号都有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的发展史,它们栉沐了历史的风风雨雨,代代相传。它们的产品经受过市场一次又一次的检验,屹立不衰。这些老字号所创造的文化,有着古远的历史渊薮和深厚的文化内蕴,凝结了历代经营者的智慧和汗水。老字号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色,只有正确认识并掌握这些规律和特色,才能找到老字号保护与发展的正确途径。

(六)在保护形态方面的扩展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态方面,从重视“物质要素”的文化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结合而形成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将文化遗产的内容由物质的、有形的、静态的,伸延到非物质的、无形的、动态的,显示了当今人类对于文化遗产认识的进步。

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分只是其文化的载体不同,二者所反映的文化元素仍然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因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是相互融合,互为表里。“物质文化遗产记忆的是传统中的文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的是文化中的传统。‘传统也许可以帮助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某种统一性,但逝去的与活着的又如何统一在广义遗产概念中呢”{7}?巍峨的故宫、壮美的天坛,每一个细微处都体现着对上天的敬畏和皇权的至高无上;水乡的昆曲、草原的长调,每一次演奏和吟唱都离不开自古相传的曲谱、二胡和马头琴。

文化遗产往往在精神的层面上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对红旗渠的保护在关注物质层面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也应充分关注其精神层面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是因为它对我国当代社会的影响远远不止于创造了一个物质环境,解决了一个地区农业和生活用水的问题,它所反映的人们的英雄气概,反映的社会的进取精神,构成了当时我国社会面貌的真实写照。因此,对红旗渠的保护应当包括当时所有相关文件报刊报道、学习参观记录、影像录音资料等内容,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折射我国社会特定发展时期、特定人群的完整影像。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属于文化现象,这是它们之间同质的方面,但是文化遗产存在的形式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今天,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与兴趣与日俱增。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程度地依附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给物质文化遗产以更生动的展示,延续着不同族群人们特有的传统文明,体现着生存与进步的价值与活力。认识、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之与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统筹一致,这在当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基本概念的界定,还是保护准则的研制,以及传承人制度的设立等等,都在积极探索、求证和尝试。还不能标示这一新兴事业已经步入成熟,但是其魅力无限的发展前景则已展现。

我们在着力保护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同时,必须重视发掘和保存其蕴涵的精神价值、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更积极地探索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的科学方式和有效途径。例如加强对“文化空间”的保护与研究,以及深入开展“生态博物馆”(Ecological Museum)的保护实践。贵州省地处我国西南,境内现有苗、侗、布依等19个少数民族。他们大多生活在比较偏僻的山区,对外联系极为不便,因而生活、习俗等受外界影响较小,民族文化保存较好。同时当地气候温暖,山清水秀,大片的原始森林和奇特的喀斯特地貌构成一幅人间仙境。独特的民族文化加之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使其具备发展生态博物馆的良好基础。目前,由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民众理解和积极参与下,建立起以六枝梭嘎苗族村寨、花溪镇山布依族村寨、黎平堂安侗族村寨等为中心的生态博物馆群,并进行了颇具理论建树的创新实践。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是一个内涵十分深刻并且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等等,都已成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类别限于我们过去的认识水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存在对大型文化遗产、线型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对文化遗产背景环境的保护,缺乏应有的关注等认识方面的问题,导致大量文化遗产在相当长时期内没有纳入保护的视野,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三. 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转变

进入新的世纪,人类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日益深化,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日益扩大,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从“文物”到“文化遗产”,不是相互取代,而是继承发展。古物—文物—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发展逻辑,不仅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体现,而且与人类认识由注重物质,向注重文化、注重精神领域的进步密切相关,这些无疑对文化遗产概念的认知产生着重大影响。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更为宽广

与文物的概念相比,文化遗产的概念更为宽广。可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比文物保护的对象更加普遍,不仅是人类过去遗留的物质性遗存被视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而且一切与人类的发展过程有关的工艺、技术、礼仪、风俗习惯等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文化也被视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内容及其所包含的信息、价值等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从而使这一概念所承载的文化意义也更加深刻。“在可以充分清理历史遗产的某些间歇后面总是紧随着重新揭示的浪潮,那个间歇似乎正在缩短:它曾经是一百年,现在它大约是三四十年{8}。”

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它的价值认知和评估首先在于发现,发现是一切文化遗产认知的前提和基础。正是基于这一点,文化遗产的发现理念正在日臻成熟,已逐渐地成为人类一种充满智慧的理性实践。今天,任何国家、地区、城市在其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往往会提出最大限度地寻找本地域现存文化遗产的调查要求,构想发现为数甚多、弥足珍贵的文化遗存,找寻人类昨天曾经创造的辉煌。“这些令人感奋不已的寻找文明之举,充分体现国际社会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高瞻远瞩和非凡气度,深受许多国家政府和民间组织的积极响应”{9}。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促使我们再次通过开展全国文物普查,积极拓展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和空间,将更多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并进一步深化对已知文化遗产价值的再认识,使对文化遗产的认识水平和保护管理能力取得显著提高。今天,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列入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和数量太多,和人类共同的文化需要相比,和我们子孙后代的文化需求相比,在这个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着的世界上,可供我们保护的文化遗产已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因此,我们有理由紧急行动起来,争分夺秒地为当代,更为后代把那些难得的、反映人类社会进程的文化遗产抢救下来,把更多的文化遗产列入保护之列。

我国虽是文明古国,但是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的数量并不值得我们自豪。“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有人就严肃地提出了‘文物大国的忧患,多次发出了‘我国文物匮乏,‘博物馆贫血,‘文物事业持续发展困难的警告与呼救”。“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确有其历史悠久,文物丰富的优势,并以此为世界各国所共尊。但是,盛名之下,其实难符”{10}。土地面积相当中国1/74的英格兰登录保护建筑50万处,保护区8000多处。而我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仅7万处左右,保护区仅数百处。从国家层面保护的文化遗产状况来看,我国列入保护单位的数量也明显偏少,与我们文明古国的历史地位不相适应,甚至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例如埃及由中央政府管理的文物古迹有20000余处;印度由国家管理的文物古迹有5000处左右;越南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也有2823处,而我国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仅为2351处。

这一严峻的现实,并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一些地方在自我陶醉于“文化遗产大省”、自我炫耀为“文化遗产强市”的同时,得到保护的文化遗产数量却日见减少,历史文化街区被拆除、古代文化遗址被占压、地下珍贵文物被盗掘、文化遗产环境被破坏等等,文化遗产所遭受的人为与自然的破坏日趋严重。更有一些城市决策者至今仍然没有把文化遗产作为当地的文化资源、宝贵财富和发展动力,而是将文化遗产视为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包袱,错误地坚持不申报或少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例如笔者在江西景德镇市调研时,该市主要领导就公开反对将具有珍贵历史和科学价值的御窑厂窑址申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理由就是担心影响城市开发。

(二)文化遗产的概念更为综合

经济越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文化遗产保护就越得到重视。从保护供人们欣赏的铜器、玉器等艺术品,到保护宫殿、寺庙等古代建筑艺术,再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住宅、作坊等一般传统建筑;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文物建筑周围的历史环境和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再发展到保护完整的历史性城市,保护领域愈加丰富、保护内容愈加复杂,体现出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轨迹和认识过程。对此谢辰生先生指出:“文物工作不能拘泥于仅仅是考古、仅仅是古建筑等等,还要从宏观上,全面地来看待它、认识它。文物是特定的东西,它本身是物质的,所起的作用却是精神的。它有自己特定的内涵、表现形式、管理方法等,需要进行综合研究” {11}。在我国,上述变化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的时代潮流。文化遗产概念的递进不仅表明人类的文化包容性在不断扩大,同时其态度和方法也更加科学。“正如所有环境都是自然的一部分,所有事物都是历史的——它们都早已存在,都与某些人和事相关联,因此都具有某种历史意义”。“只要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就值得保护”{12}。

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上述发展趋势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从而继续推动着文化遗产向综合化方向发展。例如红旗渠不仅具备“文化景观遗产”类型的基本特征,而且同时还是“动态遗产”、“线形文化遗产”、“农业遗产”和“20世纪遗产”,并且具有精神层面和教育方面的重要意义,因此,“它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具有作为世界遗产的潜在的可能性”{13}。正是由于文化遗产的综合性,对于其文化价值构成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任何一件或一处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信息都不会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因而每件或每处具体文物都往往具有多重价值,需要采用多学科的研究手段对文物进行综合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从深度和广度上,揭示其蕴含的全部历史信息,从而对文物的综合价值作出全面的评价。选择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标准,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随着人们认识的变化而变化”{14}。

当前,文化遗产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亟待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历史城区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将被割断,文化遗产必将沦为一处处文化“孤岛”。这些散布于城市之中,被崭新的混凝土建筑森林所包围着的点点“孤岛”,在一些人眼里会再次沦为“古董”或“古玩”,既渺小,又不协调,失去了文化遗产往日的尊严,失去应有尊严的文化遗产将难以焕发活力,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和作用。谢辰生先生指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单位保护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的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15}。对此,我们不能囿于传统的思维定势,不能就事论事,以物论物,特别是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要避免狭隘性、片面性、主观性和封闭性,应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文化遗产的固有特质,从而对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辨识。

(三)文化遗产的概念更为深刻

任何文化遗产都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就此而言,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是对其价值的保护。文化遗产涉及的事件与人物,可能关系历史上的成功与失败,美好与丑恶,这些会有正面与负面之分。然而,文化遗产作为知识信息的载体,保护应首先突出真实性和完整性。“文化遗产价值与生态环境价值在本质上是类似的。在天然生态环境中,既有平原,又有高山,既有森林、草原,又有沙漠,等等。人们不能简单地断言,平原价值高而山地价值小,森林草原有正面价值而沙漠则有负面价值。究其自然价值而言,它们是平等的,均是正面的,均需要保护。遗产价值亦应作如是观”{16}。在文化遗产领域既有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也有近现代建筑等,既有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也有商业遗产等,人们不能简单地断言,古代建筑价值高而近代建筑价值小,农业遗产价值高而工业遗产价值小等等,也不能简单断言,古遗址有正面价值而古墓葬则有负面价值,就其文化价值而言,它们是平等的,均需要加强保护。

事实上,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的内涵十分深刻,外延十分宽泛,应该而且必须赋予创新认知。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随着人们认识的进展,还会有新的提炼、概括和提升。因此,采取各种可能的技术手段对文化遗产特征进行记录是一项最基本的保护措施。只有确定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内容,以及构成这种价值的相关要素,才能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拓宽文化遗产保护思路,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应有“盲区”或“死角”,既要重视古代文化遗存,也不能忽视近现代文化遗存;既要重视物质遗存,也不能忽视非物质遗存,不能割裂历史,更不能人为地制造“断层”,特别是要加强对以往文化遗产保护中未能引起重视或根本未加保护的部分。

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针对与保护对象有关的内部、外部考察范围,所确定的定性、定量、定形态的科学研究体系,也是一个发展着的动态体系,伴随着人类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文化遗产观念也不断发生变化,对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的尊重必然更加突出,文化遗产的外延种类和评价体系也必然不断丰富。因此,我们要建立起新的文化遗产资源观,既要以对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的深刻认识为基点,又要站在中华文明应对人类文化遗产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高度,使对文化遗产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认知领域不断扩大,建立起多元一体的文化遗产资源认知体系,构建起负责任的文化遗产资源大国的应有形象。

“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在国际社会已被提升到人类多元文明生死存亡的高度。在文化遗产领域,这一理念被普遍接受,从而也拓宽了人们的文化视野,增进了不同国度、不同族群人们之间的相互了解、尊重与平等交流。“假如我们把保护历史当作一个感受的问题——作为一种丰富我们的时间概念的方法——那么该运动的某些令人困惑的矛盾之处就会烟消云散。我们保护旧事物,既不是为了它们自身的缘故,也不是像堂吉柯德那样企图阻止变化,而是为了更好地传达某种历史感”{17}。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文明古国和现代发展中国家,既有悠远多姿的古老文明和丰富多采的文化遗产资源,又有逐渐强盛的综合国力和与日俱增的国际影响。我们应当致力于以新的观念对待新时期文化遗产学科的发展,时刻关注国际社会一切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新视点,不断针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加以研究分析,推进并开拓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对新挑战,提出新观念,谋求新发展。

注释:

{1} 刘红婴、王建民:《世界遗产概论》,第106页,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

{2}、{3}、{13} 吕舟:《第六批国保单位公布后的思考》,《中国文物报》2006年8月18日第5版。

{4}、{6} 张天新,山村高淑:《从“世界遗产”走向“世间遗产”》,《理想空间》2006年(15)。

{5} 注:“世间遗产”是由日本奈良的一个福利团体首先提出,意指平民百姓生活中的日常空间和普通风景,几乎可以涵盖生活空间的所有类型,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商铺、胡同巷道、工矿企业、手工作坊等。

{7} 苏东海:《建立广义文化遗产理论的困境》,《中国文物报》2006年9月8日第5版。

{8}、{12} [美]凯文·林奇著,林庆怡,陈朝晖,邓华译:《城市形态》,第183页,华夏出版社,2001年。

{9} 董贻安:《重绘中华文化遗产“地图”构建文化遗产大资源观》,《中国文物报》2005年11月25日第5版。

{10} 谢辰生、彭卿云:《文物大国的危机》,《中国文物学会通讯》,2008年。

{11}、{14} 谢辰生:《关于认识文物价值的一点看法》,《中国文物报》2006年8月4日第3版。

{15} 田远新:《谢辰生谈保护北京历史文化遗产和古都风貌》,《中国文物报》2003年11月7日第5版。

{16} 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第15页,科学出版社,2005年。

{17} [美]凯文·林奇著,林庆怡,陈朝晖,邓华译:《城市形态》,第184页,华夏出版社,2001年。

(责任编辑:周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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