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表明当前和今后加强党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十分紧迫和必要,阐述了加强党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以及可能性和现实性,并指出了要避免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党组织;发挥作用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3-0243-02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范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登记程序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猛。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1万个,登记成员77.19万人,成员出资总额达430.13亿元。到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望突破6万个、等级成员可望超过80万人。这种方兴未艾、如火如荼的迅猛发展之势对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
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为此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农业部下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财政部下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省、市已制定或正在着手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市、县还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建设标准。与此同时,有关方面还积极落实法律规定的扶持措施。2007~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5亿元。一些省区市财政也拨出了专项扶持资金,另一些省区市则将国家或省级支持农业建设项目,如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治理、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等,委托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显然,这些政策法律措施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是必要的,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想获得长期、健康的稳步发展,还离不开党对它的政治领导和思想引导,离不开党组织对它的有力支持和大力帮助。因此,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郑重提出“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必须把党的建设列入其发展规划中,加强党的建设应该成为今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一个着力点,各级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堡垒的作用,未雨绸缪,主动介入,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步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从而兴利富农,造福一方。
1加强党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将进一步壮大,其所产生的社会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其不断地发展与壮大必须引起重视。结合我国属于农民大国的国情特点,教育和引导农民及其社团组织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与全球化进程的急剧扩散,内在的要求将我国亿万分散的单个的“袋装马铃薯”组织起来,产生和壮大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而这些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无疑要对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社会产生影响作用,有研究表明,分散的农民可能是革命者的社会基础,而有组织的农民则可能是改良主义甚至是保守主义的社会基础。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越高,社会集团之间妥协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无论是扩大辐散其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还是消弭或降低其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都需要党组织对之进行积极引导。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不仅仅是经济合作组织,也是农民行使自己结社权的一种群体行为,其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形成“倒逼”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靠利益纽带组织起来的农民,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越出技术、信息、产销等专业层面的经济合作,会进一步扩展到政治、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利益合作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成为远远大于单个农户力量的经济组织。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是农民自发组成的经合组织,穿梭于市场与农户之间,而且是社会团体组织或非政府组织(NGO),扮演着沟通政府与农民的中间人角色,要求增进农民福祉和促进和谐农村的实际构建,这样,其自然成为要求改变现实利益局面而对农村改革形成“倒逼”的民间力量。这是因为目前广大农民明显地处于唯一没有自己利益表达的组织,处于利益受损的社会弱势阶层。
加强党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是保障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广大农户来说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对其运作机理、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缺乏认识,加入后可能会因为不懂有关章程和法律而盲目上项目和与人合作,从而出现被骗被坑后血本无归的悲惨局面。固然可以在大市场与一家一户小生产农户的两端做各种规范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不规范的合作行为和教育农民依法履行社员的义务等,但是这些工作一般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组织一批致富能力强、熟悉市场规则、思想觉悟高的党员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好模范带头和示范引路的作用,减少农民的损失和对合作组织的不正确认识,尽量避免引发群体性的社会事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实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政府选择与社会选择相结合、干部组建与农民组建相结合,形成多元兼容的组织建设与活动模式,才能真正地起到以专业促进进步、以合作实现多赢、以组织维护权利的目的。
2加强党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也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确定了明确的目标和奋斗的方向。除了前文所引用的中央关于加强党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具体要求外,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还郑重提出农村改革发展的5个原则之一便是“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完善党管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形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强大合力”。由此可见,加强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导和体现党的作用,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一个基本精神要求,也是从一切实际出发,完善党管农村体制和方式方法的新的结合点,是保持党同农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新途径,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新依托,是增加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抓手。
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提高党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这既为广大农民党员提出了新的时代挑战和工作任务,也提供了利用专业合作组织加强自身先进性建设的历史机遇。笔者认为相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普通的农民党员尽管也是农民群众,但是他们不是普通的群众,更不是落后的群众,能够而且完全可以代表农村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又由于这一组织能很好地把党组织的利益与农民组织的利益、共产党员的个人利益与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此他们能够在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中大显身手,能够非常有效地发挥党员模范带头和先锋作用。
从现有的统计数据不难发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平均是11人(户),这种规模特点吻合了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所发现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规模是决定对个体利益自发、理性的追求是否会导致有利于集团的行动的决定性因素。比起大集团来,小集团能够更好地增进其共同利益”的规律。这个特点现实表现为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多系以一个村或几个临近村的农户组成,成员分布具有同一个乡村、跨县市较少的自然分布特征,这非常便于乡村党组织对它的直接指导和归口管理。
3加强党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要避免的主要问题
历史的教训需要引以为戒。建国前后的十几年里,搞了许多农民组织,而且轰轰烈烈、风风光光,但最后却归于沉寂和消亡。而农民组织则是党在农村完成革命的组织依托,从而具有革命暴烈性质,而土改完成以后,农民组织又被并入党的政权机构中,没有单独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即使表面上脱离村级组织的贫下中农协会也未能跳出革命性、行政化的窠臼。因此,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成长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农民自由结社的基本权利,因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正常的结社行为,要按照《大学》所指出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进行引导,而不能借打着“引导”的幌子“可以不与人民商量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把人民踩在脚下反而要求人民对他们感恩戴德”,否则将会招致社员的反感和挫伤其他农民入社的积极性,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在加强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发展的同时,要充分尊重社员农民的各种基本权益,避免越俎代庖和大包大揽的做法,积极主动地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的作用。
4参考文献
[1] 刘歆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重视党的建设[J].世纪桥,2008(20):13-14.
[2] 王松鹤.大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党建工作[J].今日浙江,2008(12):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