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雯
提要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被并称为“国家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是,我国的信托业自出生之日起,就难题不断。本文对目前我国信托业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信托业;盈利模式;核心业务;竞争能力;内部治理结构;人才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A
在金融领域,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通常被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成立起,我国的信托业至今已有近30年的发展历史。在这30年的发展过程中,信托业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专业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呼唤着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截至2008年9月底,我国公众的银行存款超过了20.47万亿人民币,国家的外汇储备超过了1.91万亿美元,人们希望除了银行存款以外有其他的理财方式,也希望有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资产处置方法可以利用,并且有了越来越多的处置这些财富的愿望和要求。然而,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信托业自出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历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顿,与其他同业三大支柱相比,呈现明显的发展劣势,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找出我国信托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发展策略,对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我国信托业的盈利模式、竞争能力和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一、我国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核心业务缺乏,盈利模式狭窄。所谓信托,是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行业概念上说,信托业务应该是信托业的核心业务。但在我国,由于信托业本身的制度引入是为了满足国内融资需要,因此在很长的时间内,信托业着重发展的是信托贷款业务,其他业务相对薄弱,导致了核心业务发展的长期停滞,盈利模式狭窄。虽然2007年3月1日颁布的新两规(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杜绝了信托公司偏离信托本质的经营模式,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信托公司欲走上正轨,获得丰厚的盈利,还需要一个艰难而漫长的历程,且需要改变原有的盈利模式。以2007年我国信托业收入情况为例,通过分析2007年信托行业的49家信托公司年报可知,2007年信托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收入增长,但从收入结构可以看出,信托收入占公司利润的比重远远不及其自营业务的收入。在230.55亿元的信托收入中,信托业务收入50.59亿元,占比21.94%,自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78.06%;其中,股权投资收入79.26亿元,占全部收入比34.38%,证券投资收入66.80亿元,占比28.98%。从整体上看,全行业收入的大幅增长都不同程度地得益于股权投资的大幅升值和证券市场2007年的行情演绎,自营业务收入比重依然较高,信托业务收入及利润增长对各信托公司全年收入的贡献率依然不理想。
2、在金融领域同业中的竞争力不强。虽然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极其广泛,但基本上在每一个业务范围内都有相应的专业化公司与之竞争。比如,贷款业务有商业银行;委托理财有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有租赁公司;担保业务有担保公司;资信评估有资信评估公司;证券承销业务有证券公司。因此,信托公司想在上述任何一个领域取得相对的领先地位都很困难。若仅凭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而获取的每年信托资金总额1%~3%的信托报酬的话,由于受到规模的限制,势必造成企业实现的利润较少,从而不能支撑信托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而“新两规”的颁布实施,又截断了信托公司向金融机构借债、利用固有资产进行变相融资的渠道,同时又限制了信托计划进行“公募”,将信托公司的服务对象定位在高端客户市场,使得针对自然人的投资门槛大幅度提高;加之信托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不能在公开媒体做广告宣传等,这些规定显然在业务拓展上对信托公司有失公平。同时,商业银行、券商、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在功能上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产品十分相似,具有很强的替代性,他们还具有信托公司无法比拟的客户资源和营销渠道优势。这就使得信托公司从委托理财业务的独享者变成了最受限制者,从而竞争压力空前增大。
3、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总体水平不高。我国信托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大股东和“关键人”(内部人或控股股东)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缺乏必要的分权、约束和监督机制,造成企业权力腐败和滥用。虽然绝大多数信托公司也建立了风险管理制度,但风险管理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相关利益主体和“关键人”间的关联交易时有发生,使得小股东、员工及债权人处于绝对劣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经营管理方面,又没有相应的管理程序,层次不清、权责不明,业务活动随意性大,机构设置较为混乱。同时控股方的恶意操纵以及信托发展中的信息不对称,也促成了我国信托业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信托公司运营的问题和风险,而且降低了信托公司的竞争力。另外,目前我国的信托机构精通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专业化投资团队较为匮乏,人才瓶颈日益突出,直接制约和影响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信托功能的发挥。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对策
1、准确定位信托核心业务范围,转变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我国的信托业首要的任务就是准确定位信托核心业务范围,转变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要改变信托业盈利模式单一的局面,当务之急是信托业要依靠信托所具有的财产隔离、全方位投资、产融结合的天然优势,转变发展模式,立足本源,加强业务和体制创新。以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培育持续稳定的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即:资产管理能力和制度创新能力为支撑的中介管理费收入和以投资理财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为支撑的投资利润(分成)收入。建议以资产证券化和年金为重点,推进受托业务的发展,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拓展资产管理业务;利用同时涉足货币、资本、产业三大市场,既有融资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的优势,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同时,应深化并细化产品和市场,形成自身的特色,向专业信托机构发展。
2、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并积极探索与金融领域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信托业的比较优势在于:首先,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百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供在几个行业中交叉投资的平台。其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业本身具有防火墙的作用,目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信托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SPV。最后,具有全功能投资银行的业务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在债券承销、公司理财和企业重组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
目前,我国的信托机构通过发挥制度优势和资金优势,快速介入房地产投资领域、上市公司法人股收购业务、国有企业改制领域以及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等众多其他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手段难以介入的创新业务和敏感领域,实现了超常的突破和成果;通过信证合作、信银合作,运用代理销售、资金托管、信托产品质押贷款等一系列方式,在取得合作双方战略双赢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托产品推介、销售和流通等环节上的瓶颈制约。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虽然我国尚不具备信托业与其他金融同业混业经营的条件,但彼此间的融合仍然是未来金融业的必然走向,因此应顺应这一趋势,有步骤地、渐进地实现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3、健全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做好信托业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发现机制。信托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合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为防止“一股独大”,保护中小股东和委托人、受益人利益,信托机构可以通过采取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公开上市的方式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以选择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作为专项监事人或成立投资人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同时,注意做好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降低。另外,信托机构内部还要着力于提高现有的管理水平。这就需要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资源进行信托业务的成功开发和运作。引进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从而提高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最终使我国的信托业获得长远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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