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方方
[摘要] 从传统的封闭的价值共识到交流所引起的价值冲突,现在社会对于价值共识的需求与追求日益明显。那么价值共识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只有了解了价值共识背后存在的现实与哲学基础,我们才能更好的去构建价值共识体系以及寻求达成价值共识的形式与途径。
[关键词] 价值共识 现实基础 哲学基础 主体间性
一、价值共识的定义
了解价值共识的基础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价值共识。胡敏中认为价值共识是指不同主体对价值(主要指公共价值)达成基本或根本一致的看法,也即对价值形成基本或根本一致的观点和态度。作者倾向于结果论并把研究范围缩小至狭义的价值共识。潘自勉认为价值共识并不是要认为地制定出价值判断的统一标准与最终依据,而主要是提供一个交往的规范性基础,它来源于平等对话或非强制性的协商,也就是说,我们对社会价值共识的愿望与其说是在寻求某种社会实在,毋宁说是在构建一种理想的交往方式,即一个持续不断的辩论、试错、纠偏的对话过程,它所要求的主要是对过程的选择或程序规则的选择方法。
本文认为,价值共识在广义上指的是各个层次的主体,包括个人与个人,群体间,社会间对共享客体的价值趋同的一个过程。我把价值共识定义为一种追求价值认同一种趋势,而不是一种达致的结果。
二、价值共识的现实基础
1.共享客体存在。共享客体不等于价值,存在也不等于价值。共享客体确是形成价值必不可少的标的物。由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物对人的价值也具有多样性的价值丛。对同一共享物,主体之间可能基于不同的价值,也可能是基于同一价值,以热带雨林为例,你看到的是他的生态价值,另一主体可能看到的是它的经济价值。即“你我之间有共同的价值客体,即共享客体,但并未表现共同价值”。即使同时看到他的生态价值,但是不同的主体对他同一价值大小的认识还是不同的。不管怎么说,共享客体的存在是价值形成的必要的基础。
其中,公共物品则是共享客体的重要的部分。公共物品的存在对人们的价值是公共价值。公共价值是指同一价值客体或同类价值客体能同时满足不同主体甚至是公众(或民众)的相同需要这种效用和意义。公共价值具有普适性、公众性、社会层面性等特征。公共哲学、公共行政、普世伦理、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存在为价值共识提供了价值自觉的必要和更大的理论空间。哈贝马斯赋予公共领域以新的含义,在那里,人们可以对他们关系的问题及逆行自由、平等、理智的讨论。这是一个联系的话语和影响的领域,是民意所形成的是独立于政府和大公司的领域,是反对操纵盒宣传的领域。
再者,生态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跨国犯罪问题、反恐问题、贫困问题等全球性问题使得“共在”这样一种人类生存状态显明化,它们从客观上促使人类在许多方面需要全球一致的基本理念和共同规范。
2.解决价值冲突的需要
价值冲突是价值共识形成的原因与重要基础。没有价值冲突就无所谓形成价值共识,价值共识的存在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只有在发生价值冲突的地方,才会萌发产生共识产生的意识。价值冲突产生了一些后果,这些后果对主体造成了影响,人们认识到了价值冲突的存在及后果才会想到应当形成价值共识以减弱价值冲突的影响。冲突是事物进步、发展的动力,是事物的常态,因此价值冲突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而是强与弱的问题。
既然价值冲突总是存在,那么人们为了共处总是在尝试着寻找解决冲突的途径。要么输出自己的价值观让别人接受自己,要么是研究别国的价值观与利益,以做到理解,或者双方互相妥协让步。无论做出怎么样的尝试,正是价值冲突的存在萌发了人们达成价值共识的想法。尽管达成价值共识的路子很难走,但是价值共识本身还是存在的。只是因为价值冲突常常表现为对抗,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隐藏在价值冲突背后的共同性东西却容易为我们所忽略。能够形成价值冲突,就说明人们对对该共享物体有着同样的理解层次。寻找这共同的理解层次,找到价值共识的点。就能够为找到达成价值共识的钥匙。
三、价值共识的哲学基础
价值共识是一个基于现实而不是在头脑中完成的过程,是主体双方或多方共同努力的过程,而主体间性则强调在实践中主体双方的平等互动,因此我认为主体间性是形成价值共识的哲学基础。
主体间性(交互主体性)是胡塞尔晚年为了突破唯我论而提出来的。主体间性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性和统一性,是两个或多个个人主体的内在相关性。”主体间性的特征一方面是双方独立存在,地位的平等,二则双方有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1.主体间的地位的平等。主体间性要求双方或多方都具有主体性、地位平等,包括人格平等、机会平等,这里的平等是相对的,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主体间性要求双方彼此承认双方的地位和权利。
双主体或多主体的平等的地位是价值共识达成的前提性基础。价值共识的主体应当是地位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的,是具有主体性的主体。若身份不自由,或者对同一客体的权力不对等,那么价值共识极可能演变为表面服从,内心反抗的矛盾心态。迫于封锁限制的压力,主体的一方就有可能屈从于其他方。
当把全人类作为类主体的时候,个人本身就是类主体的一部分,一份子。我们可以把他这种关系描述为看作是人与世界的关系。
2.主体间性的交往方式。主体间性要求双方的交往应当是协商的,而不是强制的。是主动的交往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未经反省与质疑的价值共识必然是虚假的共识,而且达致这种虚假共识的过程也一定是非民主的。
任剑涛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提出了强力预设与同意预设。“缺乏各个民族—国家、国际组织和全球精英的认同,而只是西方国家一厢情愿地依靠自己的实力推销前述的全球价值,那只会导致全球围绕这些价值理念的文化间对峙,使得全球陷入一个西方国家的价值侵入与非西方国家的价值捍卫的对垒战之中”即主体双方多方的交往应当建立在互相摆出观点,通过共同展示自己的价值倾向,接受别人的评价并讲明自己的理由的过程。这是一个征得其他主体的同意的或理解的协商的方式。也是双方重复博弈的一个过程。
3.主体间的交往过程。主体之间的交往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获得平衡,然后根据双方力量的对比、条件的变化进行新的波动与较量,继而达到新的平衡的过程。
价值共识之达成并不没有把任务完成,价值主体的双方的历史性的变化、价值共识的共同对象物的变化、达成条件的变化都会导致原达致的价值共识有可能变得更强,有可能变得更加弱小。共识不是指每个人对某件事的主动同意,虽然我们称为共识的现象大体上可以说是接受,即泛泛而言或基本上是消极意义的共识。
4.主体的多重目标。主体间的交往总是希望达致一定的目标,这里的目标不仅仅包含自己的目标,也应包括他人的需要和目标,因此是双方或者多方的目标丛。
为什么要达成价值共识?达成价值共识对主体有什么意义?价值是对象物对主体的有用性。人们之所以要达成价值共识必然有其理由与原因,即达成价值共识的价值。我认为价值共识的目标是寻求最小的反对意见。只有得到普遍认可,找到最小的反对意见的方案才有希望被贯彻执行。当决策的强制执行难以实施时,就希望采用共识决策法,这样每一个参与者将被要求对决策施加影响。
要形成价值共识的应当是面临具体的问题。我们的主体针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各自的利益与要求,他们最终要达成的目标是什么?我们知道作为一个单个的社会个体,做一件事情时并不能只考虑到我们自己的需要,也应当考虑到我们的需要与社会的需要的关系。我们存在与社会中,我们的需要的形成来源于社会,而我们的需要的达成也与社会提供的资源有关联。不应当仅仅从自己的主观需要出发,不是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想得到什么就可以得到什么。个人只有把自己的需要与社会的需要联系起来才能够更好的实现。
5.主体互动的语言基础。主体间的交往时要语言做基础。当然可以使肢体语言、可理解的表情或者有声语言。
各民族的语言的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且人类的语言是可以相互理解的。随着人们的交往的深入,人们都除了自己的母语以外,都能够掌握第二语言甚至十几种语言。这样就为我们理解别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当然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我们对外来语言的引入加入了更多我们自己的理解,可是我们也能够展开对别国的思维方式的探讨,不管我们是否能够接受这种思维方式。我们说每个民族都有保存自己语言的权利,都有讲自己语言的权利,如果我们的共同追求的价值大于我们对于民族语言的不可妥协性,那么我们选择哪种语言来交流都并不是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保持我们各国语言的风格,而在讨论共识的时候做短暂的妥协。如果实在坚持,也可以用语言翻译器或者懂得主体各方语言的翻译者为我们提供语言上的便利。因此语言的可理解性能够成为我们达成共识的一个基础。
参考文献:
[1]胡敏中.论价值共识[J].哲学研究,2008,(7).
[2]潘自勉.社会转型中的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
[3]李德顺.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M].学林出版社,1999.
[5]尹艳秋,叶绪江.主体间性教育对个人主体性教育的超越[J].教育研究,2003,(2).
[6]任剑涛.在一致与歧见之间———全球治理的价值共识问题[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7]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