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佳斌
摘要:环境权理论是在全球性环境危机爆发的背景下逐渐产生和发展的,但是环境权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几经波折,该理论遇到的困境可以分成两个层面,包括本体论意义上的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困境。
关键词:环境权;困境;方法论
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背景
20世纪以来,全球性环境危机爆发,无法预测的气候变化、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使人们意识到必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否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将无处依靠。环境危机的时代将构成对环境保护制度工具的严重挑战,如何铸就环境法律制度的权利基石成为当务之急。新的时代造就了不同的权利,环境权的应运而生实为必然。但是环境权研究面临着意想不到的困境,环境权的困境包括本体论意义上的困境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困境两部分。
二、环境权的本体论困境
1概念界定的困境,即什么是环境权
环境权的主体是什么?客体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学习和研究环境权理论的学者们仔细研究和辨别清晰。举例说明,环境权的主体范围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导致环境权无法成为一种受司法保护的实体性权利。现在有公民环境权说、国家环境权说、法人环境权说、非人类环境权说等等学说,其对环境权的主体的探析都有一定理由和依据,但是却对到底应如何确定环境权的主体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权利发展的困境
环境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每一项权利是如何确定的?是否包含环境利益?如何发展环境权的内涵,或是环境权的内涵是不会发展任何改变的?目前来说,尚且没有一定的路径来说明和解释环境权的发展道路。
3构造层次的困境
环境权的内容,一般表述为人人有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两个方面。但是又有学者将环境权分为公民环境权(包括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等等,内涵十分丰富。并且目前环境权理论也没有明确个人能够享有怎样的环境,以及多大程度上享有这种权利,也是不可精确得知的。
三、环境权的方法论困境
结合目前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的先进性,但是更多的是研究方法上的某些缺憾。
1理论研究语境远离我国法治与社会的实际景象
环境权研究方法上的问题之一就是言必称某外国,而避而不谈中国环境权的构建问题,似乎有避重就轻,啃软骨头之嫌疑。如言必称“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1791年法国《宪法》”如何如何,似乎他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中间逐渐建立和完善了环境权理论便等于我国环境权理论的建构完毕。
2自我封闭与对外排斥的研究偏向不免漠视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与体系性研究
很多环境权的著作和论文都具有一个共性的问题,即只是在环境法的视野中进行自我陶醉般的理论设想,而非将这种设想与其他部门法的制度和规范相结。他们并不去研究倘若到底某个环境权的立法出现之后是否能得到具体和良好的实践效用。这是环境权问题的第二大弊病。
3在注重理论和现实的批判式争辩的同时忽视制度的具体构建
很多环境法学者在重视对对立理论体系的批判的同时缺忽视了对自我理论体系的梳理和落实,使得环境权研究的答题面貌呈现出一位著名学者提出新的学说,众多学者纷纷对之表示批判和质疑,却少有学者能够真正按照环境权的理论体系去提出能够自圆其说的论据和论证过程。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因此而收益不多,并且越来越呈现出纷乱的“战国局面”。
4瞩目于立法实践而轻视从功能主义以及法社会学角度进行司法实践上的实证研究
许多环境法学者,甚至不乏著名学者,只是单纯地重视环境权的理论构建,而轻视环境权的实证研究,一边只是希望看到环境权的立法出现,而不去思索环境权的立法实现之后是否有相关规则和制度去配套环境权的实现,也不去考虑环境权的宪法、环境法、民法还有行政法层面上的立法出台之后是否能够实现环境权的真正立法目的,是否能取得相应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