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帮商户讨还进店费

2009-03-29 02:57
记者观察 2009年22期
关键词:酒品进店酒水

公 正

备受诟病的商场、超市进店费仿佛与独立开店经营酒品的毛先生沾不上边儿。令人意外的是,他最终着了此“道”。要不是法院依据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依法补全当事人合同中欠缺的意思表示,他那5000元进店费恐怕一分钱也要不回来。

毛先生日前告诉记者。零售不交进店费不卖你的货行业的整体利润率较低,大型超市在5%左右,商场可能高一些,也只有20%,如果单纯依靠商品进货的差价,绝大多数零售商都会赔钱。作为酒品经销商,他很想通过扩大销量来提高效益。

去年12月,某酒店老板朱先生提议双方进行合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毛先生负责酒店酒水供应,每月月底对账,月初结清上月全部款项。如果酒店故意拖欠货歉,毛先生有权随时停止供货,酒店应赔偿其本金利息。对供货期限、接收验货、签字盖章等细节,双方也做了详细规定。

当履行合同时,酒店又要求毛先生另外交付5000元酒品进店费。“一瓶酒没卖就要交这么多钱,我觉得不合理。”毛先生说:“我提出把这笔钱写进合同,朱老板不同意,说什么酒店的顾客都喝你的酒,一年的利润少不了。你连这几个钱都不交,双方甭合作了,酒店不用你的酒了。”

迫于酒店的强势,毛先生只得按照朱老板的意见做了。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毛先生第一次到酒店财务结账的时候,对方不给钱,说是要扣两万元的押金。这是酒店的“规矩”,对任何供货商都是一样。毛先生说:“这事在合同里没写呀,怎么说扣就扣?”对方说:“连这个‘规矩都不懂,咋出来混的?如果你供应的酒是假酒,或者你的酒质次价高,酒店怎么办,白让你坑了?还不得先扣你两万元钱做押金?”

毛先生知道上了人家的“套”就由不得自己了。他求对方写个收据,对方却说:“那么多供货商都没有要收据,难道这么个大酒店会昧你的钱?”就这样熬过几个月,酒店再次提出要涨押金、增加进店费时,毛先生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

粗算一下给酒店的供货量,毛先生说,如果酒店返还其押金和进店费,在4个月的供货期内,尚能够实现盈亏平衡。否则,就是亏损。而他面对的形势是,该酒店不仅拒不返还押金、进店费,还要以其曾向酒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要求他赔偿酒店的损失,并追究其违法及单方终止合同的责任。

“这个亏吃大了。”毛先生说:“我们的合同期总共才一年时间,我打算事情到此为止,谁也不找谁就算了。哪料,这样做都不行!”他想向酒店讨要押金、进店费,但空口无凭,进退两难。

横竖都是吃亏赔钱,毛先生豁了出去,直接将酒店告上法院。关于押金一事,毛先生雖无证据佐证,但酒店并不否认。由于酒店拿不出毛先生曾向其销售假冒伪劣酒水的证据,法院判决予以返还。

而对进店费的认定陷入了困境。关于这笔费用,双方合同没约定,在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它既不符合预付款、定金、违约金的法律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押金、保证金等。对于酒店是否应该退还毛先生的进店费这个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毛先生的供货合同期限为一年,实际供应了4个月。鉴于进店费商场、超市、酒店利用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的一种费用,朱先生、毛先生同属有收取该费用惯例的餐饮行业,依据《合同法》第62条关于合同条款的法定补充规则透出的立法本意,法庭认为宣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此案。即由法律直接补全当事人所欠缺或不明确的意思表示。

由于酒店支付给毛先生的货款中,除酒水成本、毛先生的经营成本外,还包含有相应的利润,所以,毛先生在有效供货期内已经获得了利益,而这正是毛先生交付进店费的目的。故此,法院判决在已履行的合同期内的进店费,酒店不再退还。相反,毛先生终止供货后的8个月进店费,酒店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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