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督促起诉制度

2009-03-27 04:33杨晓林程翠珍
管理观察 2009年6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可行性

杨晓林 程翠珍

摘要: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本文阐述了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起诉权的意义、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以及适用范围,提出民事督促起诉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在工作中起到实效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督促起意义 可行性 适用范围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

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起诉权,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而是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开展这项工作,丰富了检察监督权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

(一)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分的具体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或损害国家利益谋取私利。一些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因为包括制度和人为等方面原因,没有具体的人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因此就造成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而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要从设计监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起诉制度,从而改变这种局面。

(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障碍是信息资源有限,很多职务犯罪是因经济利益诱惑引起的,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督促起诉,容易“顺藤摸瓜”,发现隐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因此,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中,发现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线索移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此外,开展民事督促起诉不仅会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还能够补充刑事追诉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国家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己存在很长时间。为了保护国家的财产和维护国家的利益,部分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探索补救并提出实施了一些办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相当原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建立使得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有了依据。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可行性

(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包括监督国家机关或国有

单位法律活动的权力。因此,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诉讼。换句话说,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是符合法理的,是在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

(二)从具体操作上看,如果检察机关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缺少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中也有许多不顺畅之处。比如,检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其与法院乃至与法律上当事人的关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确,也不容易处理。而在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不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但又通过比较简便而有相当力度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从实质上解决了问题,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还为检察机关节省了人力物力。

(三)从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规定的内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比较详细、系统地规定民事督促起诉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后果等内容。这些内容合法、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运行情况看,

实际效果也比较好。这些都说明,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是可行的。

三、民事督促起诉程序的适用和程序设计

民事督促起诉程序适用于:一是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二是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护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三是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四是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五是在国有企业改制或者是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六是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诉的。

民事督促起诉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规范化、法制化。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材料或线索,经审查认为有督促起诉必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送达拟予以督促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立案后,检察院为查清国有资产损失的事实,可以依法调查取证。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审结后,认为案件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制作《民事督促起诉书》,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送达,督促其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在向被督促单位送达民事督促起诉书时,可以附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同时,民事督促起诉书还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以便上级院监督下级院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确保民事督促起诉工作规范进行。如果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不予理会,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不提起诉讼,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纪律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刑事责任。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对方当事人在被督促单位提起诉讼前履行义务的,被督促单位应向检察院书面答复说明这一情况。总之,检察机关不会一督了之,而是会继续做好事后跟踪监督工作,确保民事督促起诉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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