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腐于已然 更要防腐于未然

2009-03-27 04:33
管理观察 2009年6期
关键词:私心防腐腐败

林 力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一论述是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的丰富和发展,更加明确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反腐倡廉中,既要用“铁手腕”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要加大预防力度,标本兼治,努力把腐败现象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一、惩腐成果回眸

推进反腐倡廉,惩治腐败是我党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体现。惩腐,是处罚腐败之人,是“禁与已然之后”。一直以来,我党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据统计,十六大以来,全国每年受党纪处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6‰左右,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司法机关直接作刑事处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0.17‰左右。从2005年8月到2007 年7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2.8 万件,涉案总金额66亿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通过受理来信、接听举报电话、接待来访以及网上受理举报等形式,共受理信访举报644.8万件(次)。在“惩腐”中,一系列大案、要案相继告破,一个个腐败官员相继落马,受到严惩: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等均因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而被查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为他人在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索贿受贿,生活作风腐化堕落被严肃查处,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开除出党、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等。

二、腐败的根源

很多人认为,腐败的根源是欲望和私心,这确实说到了腐败的根本。假如没有私心和欲望,这个社会腐败根本就不会产生。关键是欲望和私心是无法消除的,只要有家庭存在,有亲戚朋友存在,有自我存在,贪心和欲望就不会消亡。不过私心和贪欲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当私心和贪欲失去控制达到无限膨胀的时候才是恶魔;如果私心贪欲并不违反国家和他人的利益,那是人性。不要说只有消除了私心和欲望才能消除腐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被扭曲的人性才是产生社会腐败的根源。所以说,要消除腐败不是要灭绝人性,而是要疏导人性的健康发展,抑制私心和欲望的无限膨胀,预防对人性的扭曲。

如果说造成社会腐败的根源不能归罪于私心和欲望,那么造成腐败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造成社会腐败有如下原因。

一是道德和信仰对人性引导的缺失,使人性的健康发展失去了方向。道德和信仰的缺失并不是道德和信仰不存在了,而是引导人性健康发展的道德和信仰不再成为人们奉行和乐于遵守的信条。是道德和信仰在人们的心目中遭遇了抛弃和失宠。人们在追求物质财富和名利的过程中,不是采取“取之有道“的方法,而是放弃原则,不择手段,甚至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前提,以违法乱纪为前提。使人的私心和欲望失去了道德的约束和信仰的指引。

二是特权的存在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一个贫困的人不可能腐败,因为他没有腐败的条件。只有掌握了钱财、势力、权力的人才可能进行腐败活动。在所用的腐败因素中特权是腐败的中心角色。只要消除了特权,腐败就会大大减少。

三是监督权力行使机制的缺失,使权力的行使无所顾忌。表面上看来,在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分设或分立的,但这只是职能上的划分,不同于西方三权鼎立、相互制约的分权制,所以基本起不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分设的,其权力和职能也是大体上有所区分的,但在实际运行上往往发生三权集于党委一身的问题,结果导致党委权力超越一切,不受监督。由此产生的问题显而易见,地方或部门的“一把手”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可以完全不受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可以为所欲为,形成了监督的真空。

三、治、防辨证思考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如果我们只注意查办具体案件,不注重从源头上抓预防腐败,可能一时见效,但往往会产生防不胜防、查不胜查的情况,一些腐败问题很可能查而再来、纠而复生。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禁于未发谓之预”,有效预防腐败,防患于未然,防是治本之道。

中国自古就讲“万事防为先”、“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等道理。最为典型的故事就是《鹖冠子》:说魏文王一次问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对医术很精通,到底哪一位最好?扁鹊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又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说,我长兄治病,是治于病情未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中兄治病,是治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乡里。而我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所以都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天下。扁鹊长兄“治病情未发作之前”的做法就是最严格意义上的预防,扁鹊的二哥“治病于初起之时”也可以属于预防,扁鹊在病情严重之时所采取的治疗对策则属于惩治。扁鹊三兄弟行医的故事说明了“良医治未病”,“防病胜于治病”的道理。

“治病”于“未病”之先,强调的是要重预防,预防更具有前瞻性、主动性和和谐性,在腐败问题尚未发生的情况下,预防能起到关键的整体防范作用,具有防止问题发生的效能。只有通过加大预防力度,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逐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惩治腐败的成果,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再度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事实一再证明,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机会,比单纯地惩治腐败分子,更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好的进攻就是最好的防守。”足球、技击运动中的这一至理名言同样适用于反腐败斗争。反腐倡廉的实践反复证明,如果我们只注重惩治而忽视预防,腐败现象就会查不胜查。惩腐的成绩在明处,防腐的成绩在细微处;惩腐见效当前,防腐着眼长远。比如,抓消防,既要“消”,又要“防”,强调“隐患险于明火”。抓社会治安,强调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我们在坚持“重拳惩腐”的同时,要更多地关注

“防腐”。

四、惩腐必先防腐

腐败到了惩治的层面,已是事后打击。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事后惩戒治腐败,因为倘若依然存在腐败动机,那么当一批“害群之马”被惩治之后,紧接着又会有一帮腐败官僚和行贿者粉墨登场。如河南省交通厅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就是生动的例证:1997 年10月,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周口行署专员曾锦城,因收受贿赂被判刑15年;2001年3 月,曾锦城的继任者、河南交通厅厅长张昆桐因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 12 月中旬,时任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同样涉嫌违纪违法,被省纪委“双规”。

事后打击固然必要,这好比割韭菜,割了一茬又茬,而且一茬比一茬长得快,长得高,因为并未刨根,所以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根本遏制。我们要从“割韭菜”转向治理“韭菜生长的土壤”,遏制“腐败”滋生的环境,铲除它赖以生存的土壤,在腐败的萌芽状态,在腐败风生水起之时将其灭掉,让其不得“春风吹又生”。变“事后反腐”为“事前防腐败”,不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必将挽救一大批领导干部。

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政能力的重要标志。防腐,是指通过道德教化,防微杜渐,使人们趋善远恶,是防患于未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依法治国进程加快,我们党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是多年来反腐败斗争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结果,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治理腐败的必由之路。

五、构筑防腐体系

党的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在于完善惩治预防体系,在“治”与“防”的关系上,防重与治。而防侧重在“源头”。大禹的老子治水,采取“堵”的方法,结果失败了,大禹治水,采取是“疏”的方法,成功了,实际上大禹是抓住了治水的要本,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那防腐工作的“源头”又在哪里?是教育、制度和监督。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一是抓教育,筑牢“不想腐败”的思想防线。教育是思想和行为的先导。要把树立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三观”教育放在突出位置,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为拒腐防变支撑高尚的思想境界。政以教化为本,古人云,“教化行而习俗美也”。加强宣传教育是治本抓源头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按照因材施教、因类施教的原则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通过深入剖析查处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开展倡谦教育。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线,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广大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建立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抓制度,建立“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制度即规程,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实施制度防腐治腐,防止权力异化和腐化,制度创新是一条主线。一方面,制度建设贯穿于预防和治本之中,预防和治本必须以制度为依据,照章进行;另一方面,制度建设必须寓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个环节,预防腐败要靠制度,惩治腐败要靠制度,增强治本效果同样要发挥制度的规范和保证作用。 “从严治党”必须以制度建设作保证,即“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2006年的上海社保基金案陈良宇的独断专横,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缺少完备的制度制约,是其腐败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让公权在监督的阳光下不被私用与私有。反腐败从依靠制度建设,制度要发挥应有的防腐功效,制度要坚持与时俱进,尽可能增强制度的前瞻性、严密性和科学性。中央提出,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包括国家廉政和反腐败法律法规规范,廉政和反腐败党内法规规范,中央到基层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三大法律制度规范系统和10个法规制度门类。如2007出台的一系列政策:4月中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严惩挥霍浪费行为;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列出了必须严格禁止的八种权钱交易形式,以及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7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9月13 国家预防腐败局日正式挂牌成立等等,十七大还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第一次被写进党代会报告,反腐倡廉的制度篱笆正在越扎越紧。通过建章立制,建立起反腐倡廉的预警防范机制,是抵制腐败的重要保障。

三是抓监督,构筑“不准腐败”的规范机制。监督是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关键。孟德斯鸠说过,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权只有在监督的阳光下才不被私用与私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要相结合,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人民群众个人或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让监督形成合力,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更加有效地强化监督防腐。让整个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个系统工程,充分发挥教育、制度和监督的整体功能,三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要互相依存、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可优势互补,达到道德好,人不想腐败;制度好,人不能腐败;法制严,人不敢腐败,遏制腐败发展蔓延的势头,逐步消除和减少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建立起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系,形成合力,取得“1+1+1>3”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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