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琴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赊销(O/A)取代信用证成为主要结算手段,为适应客户需求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尽管名称各异,但实质是一样的,即是在“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结算方式项下,出口地银行凭出口商的出口商业发票等单据对出口商进行融资的业务。在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偿还贴现的本金及其利息,或允许融资银行主动从其帐户扣划贴现的金额及补收有关的费用。实际上,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从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中演变而来。
一、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条件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主要作用是使采用非信用证远期付款方式结算的出口商便利地得到银行融资,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规避远期收汇风险,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费用相对低廉等特点。
国内银行一般会事先与出口商签订年度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对出口商核定一个总的贷款额度,然后在总额度内逐笔叙做。于是,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条件大体可分为资格认定和具体办理每一笔融资时需满足的条件,资格认定是在银行对出口商核定年度总的贷款额度时所依据的条件。
(一)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条件主要包括:(1)出口商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经过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文件。(2)以往结算正常,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3)应当是独立核算、经营良好的经济实体,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出口后如出口亏损有补亏来源或是有能力自行消化的。
银行一般根据以上条件,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通过审查出口商的资本、信誉、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结合出口商以往与买方往来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贸易关系等,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后,然后确定一个年度总的信贷额度,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的管理层来决定。
(二)具体叙做每一笔融资时需满足的条件
具体条件:(1)必须是出口商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规定货物产生的尚未清偿的“合格应收帐款”,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2)“合格应收帐款”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能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报关单等证明文件。(3)出口商保证提供的该笔应收帐款代表一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生产和真实善意的货物销售,据以向融资银行转让的应收帐款所涉及的货物销售符合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且债务人不会依据基础交易合同对支付该笔应收帐款提出任何的抗辩事由。(4)在申请办理融资时,该笔合格应收帐款到期日在180天之内。
银行一般结合出口货物市场行情及该进口商以往资信情况,在按照上述条件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各项商业单据后,叙做每一笔额度内的融资业务。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具体经办支行和国际结算人员进行。
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运作程序
如上所述,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运作程序一般也就分为总额度申请及核定阶段和具体融资业务叙做阶段这两大阶段。
(一)总额度的申请及核定阶段
1、企业提出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需提交印鉴相符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申请书》、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如出口商已与进口商签定合同)、有资格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证明文件,如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等。
2、银行审查并核定额度,一般分三个层面:(1)经办支行对出口商资信进行审查,审查其资本、信誉、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并认真了解出口商以往与买方往来的具体业务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贸易关系等,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额度的适量性。(2)国际业务部门就有关贸易背景、合格贸易合同条款提出审查意见。(3)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经办行送审的资料和国际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企业资信、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审查,并根据授信审批权限审批、报批,按照授信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经各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定企业该项融资业务总的额度。
3、银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完成额度审批后,经办行与出口商签署《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协议》,落实好相关担保措施。该协议一般一式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出口商、保证人各保留一份,经办银行执二份。
(二)具体办理融资业务阶段
1、出口商交单。总协议签订后,出口商在提出贷款要求时,可凭《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副本、正本报关单、海关电子口岸IC卡等材料到银行申请贷款,该申请书经过银行批准后成为协议的一部分。
2、单据的审核与寄送。主要包括:(1)银行对商业单据等的审查。这种审查通常由银行具体经办支行和国际业务人员进行。一般需审核的内容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及商业发票中的有关内容:重点核对进口商名称是否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申请书》及出口贸易合同中的记载一致,付款条件、金额是否正确,货物名称是否一致;提请融资的金额是否在融资额度以内:如同一合同项下有多单发票,提请融资的发票金额是否超出了未执行的合同金额;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特别审核提单的表面真实性,如有必要,应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关提单的正本进行核对;除对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查外,银行一般要通过其他渠道核查相关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如在出口商协助下登陆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抽查拟融资发票项下货物的出口报关情况(如时间紧急,亦可在融资后进行定期抽查)等。(2)单据的寄送。D/A项下,应按照托收业务规定寄送单据;O/A项下,原则上由出口商自行寄送单据。
3、发放融资款。审核无误后,银行一般会在出口商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融资。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受核准发票金额的80%,期限按融资日至发票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一定宽限期(不超过30天)确定。一般银行采取逐笔办理融资,即一笔发票对应办理一笔融资,利息可采取先扣(融资时预扣)或后收(实际收汇还贷时收取)两种方式。企业可择机选择原币发放或按当日结汇价折合人民币发放。自2008年7月14日开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来,融资发生时融资额须进入待核查账户核查,登陆海关电子口岸扣减企业可收汇额后才能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若采用人民币形式融资,则在联网核查后直接按当日结汇价发放。
4、收款及还贷。收到进口商付款后,不管贷款有否到期,一般银行都会收回融资本金(如采
用后收利息的融资方式,同时收回约定融资利息),并将剩余款项划入出口商待核查帐户进行联网核查。同时恢复出口商可融资额度。
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尽管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表面形式是贸易融资业务,但其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它的风险性丝毫不亚于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的许多授信人员对其风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在授信业务中没有事先严格把关,操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了风险的产生,甚至给银行带来巨额损失。它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一)贸易背景真实性难以确认
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一种贸易融资,因此,银行在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时,也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副本等,但银行仅凭企业的单据是很难判断某笔具体业务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发票、商业合同都是企业自己做的,一般做融资时候企业都已经将正本单据寄给国外进口商,提交给银行的是副本单据。记载在上面的付款方式很多时候企业会按照自己的资金安排做改动,很多时候贸易背景是有的,但在真实交易中,国外进口商是在提货后立即付款的或者是提单后30天付款的,这时候企业出于自己融资的考虑,把付款期限改成提单后120天,融资的时候企业可能已经正常收汇。甚至有的企业可能拿同一个发票复印件到两家银行做融资,虽然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后,对重复融资有遏制作用,但联网核查是总量核查,无法逐笔核对。这样,还款来源就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潜在风险大大增加。
(二)结算方式可以随意改变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相对应的结算方式主要为汇款,汇款的灵活性大,可随时根据企业的要求而改变汇款路径和收汇银行,融资银行难以掌握收款人的收汇时间和金额等信息。银行在发票上虽然要求企业注明融资行汇款路径,但实际企业有否告知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是否按照企业指示,都难以把握。笔者在实务中就碰到这样的事情,在给一家企业做了80余万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后,在融资期限前3天,还没收到国外进口商的付款,我们向企业催收,企业解释说那笔款项前几天国外进口商错汇到企业在交行的账户了,没按他们要求汇,希望能购汇来归还我行融资款项。我们要求企业将款项原币划转到我行,因为在做融资时候我们已经进行联网核查的,而企业却说这笔资金已经在交行结汇了。我行表示,如果购汇还贷,将作为企业的一次不良记录,最后该笔融资以第二天企业其他的收汇款归还了结。虽然最后事情是解决了,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出口商对该类融资处理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对融资银行来说确实是一个极大的隐患,出口收汇款项能否作为还款来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商的信誉。
(三)企业资金风险转嫁银行
在正常情况下,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还款来源为“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项下的收汇款,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货物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外商检验存在质量问题、国外进口商“爽约”、进口国外汇管制等等,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能否还款就依赖于自身的偿债能力,若企业缺乏足够的偿债能力,则很可能因此而造成银行在出口商业发票项下的垫款。这就造成了企业的资金风险转嫁于银行。
四、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为防范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风险,银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对应于“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这种纯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的一种融资,出口企业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直接关系融资款能否正常收回,因此,在办理融资前,银行必须事先对出口企业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尽可能选择一些信誉佳、经营情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与其有多年合作关系的企业办理。
其次,由于“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项下的付款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因此,必须尽可能了解出口企业的进口客户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若该进口商为世界知名企业,则可以适当放宽贴现条件,反之,则应从严控制。另外,由于外汇管制的风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严格外汇管制时首先拖延付款的对象,因而,需提请出口企业尽早与进口付款人联系,申请外汇额度。
第三,要参照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情况,适当采取其他担保、质押、抵押等措施,进一步防范风险。按情况不同要求企业提供质押物、抵押品、其他企业的担保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以便万一发生风险时,使出口企业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融资银行也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四,在贷款发放时候,尽量做到一笔发票对应一笔融资,逐笔匹配,在出口款项收回时候,不管贷款有否到期,都必须立即归还。在实务中,有些融资银行贪图方便,往往把企业同一天申请作融资的多笔出口商业发票集中作为一笔贷款发放,因为不能匹配,往往在该笔款项收回(一般贷款都未到期)没能及时用于还贷,继续让企业使用资金,如果企业恰好在这段时间出现财务问题,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在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中,宜采取利息前收的办法,即在贴现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余额入企业帐户。同时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较其他出口融资业务风险大,因此,按“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融资利率不宜下浮,费率不宜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