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梓
明清时期,“秀才”有特定的所指,就是那些通过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学习的学生。相对于中央官学,府、州、县学是地方官学,在古代也称邑庠,学生也称为庠生。从唐朝起,地方官学的学生,因为有一定的员额,所以都被称之为生员,如同职官有一定的员额而称官员一样。秀才就是社会上对庠生或生员的俗称。
明清地方官学的生员,都有固定的额数,早在洪武二年(1369)就规定: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实际上各地不断“扩招”,远远突破了规定的员额,而这种“扩招”也为国家所认可,但学生因此分成了三六九等。只有一部分生员,能够享受国家提供的廪膳,也就是免费享受官方提供的伙食,这部分生员,称之为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在员额之外增加的名额,称之为增广生员,简称增生。再后来,在增广生员又额外增取,取附在诸生之末的意思,称附学生员,简称附生。廪生、增生、附生统称诸生,俗称秀才。
无论是要成为廪生,还是增生和附生,都要经历漫长而繁难的考试之路,甚至要付出一辈子的心力。没有被录取到府、州、县学学习的士子,无论年龄大小,从少年壮艾到白头老翁,一律称为童生。由于这些读书人主要学习儒家经典,也称“儒童”。在齐如山先生看来,并不是所有的读书人都是童生,只有那些报名参加童生试的人才是。“因为既经报考,则县中及学中之档案上,便都有了名字,总是在国家衙门中报过名的人了。倘未经报考过,则国家的机构中没有姓名,便只是平民而已。”(《中国的科名》)
要进入各级官学,获得生员的资格,具有秀才的名分,需要通过县试、府试和院试三级考试。这三级考试,是童生为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统称“童生试”,也称“童试”,俗称“小考”。
县试是童生试第一个阶段的考试,由各县或州的长官主持。应试的童生,需要向本县或州的礼房报名,填写姓名、年龄、籍贯及三代履历,并需要有一同考试的五人相互作保,还要取得本县认保廪生的作保,保证没有冒籍、匿丧、顶替、假造姓名等项,而且身家清白、不是倡优皂隶的子孙,才可以参加考试。考试有五场,其中第一场最重要,所以称之为正场。考试内容包括四书文两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每考试一场,都要淘汰一部分人。县试录取的名额,曾规定为最后录取即入学名额的三倍,康熙三十九年(1700)之后,不作限制。县试合格的,才可以参加第二阶段的府试。
府试由各府或直隶州、厅的长官主持,经过县试考试合格的童生都可以参加。但府考不是一府的统一考试,往往是三、四个县合在一起考试。考试题目不能完全一样,但也不能差别太大,以免或难或易,相差悬殊。考试一般有五场,分别是八股文、试帖诗、经论、律赋等。与县试一样,府试录取的名额,一度规定为最后录取名额的两倍,康熙三十九年之后,也不作限制。府试合格的,才可以参加第三阶段的院试。
在童生试的三级考试中,以院试最为郑重。院试也称院考,由各省的学政主持。因为学政是皇帝钦派各省主持考试的,官衔是钦命提督某省学政,所以也称学差;因为学政又别称提督学院,简称学院,所以由学政主持的这一级考试称为院试。报名手续与县试、府试相同,乾隆五十七年(1792),为了防止认保廪生作弊,又增加了派保廪生一项,也就是除了自己找一位廪生作保之外,有关部门还要派一位廪生作保。院试不在省城举行,而是齐集考生到各府应考。正场考四书文两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初选取中的,还需要复试一场,但一般不会有什么变化。如果县试、府试和院试都中了第一名,那就是“小三元”。
虽然经过艰难的考试,获得了生员的资格、秀才的名分,但实际上,由于廪生、增生、附生都有一定的名额,“新来的”只能为附学生员。只有当本府州县学的廪生或增生,或者因为年深出贡,或者因为考取了拔贡或优贡(也就是取得到京师国子监读书的资格),或者乡试中举或中副榜,或者因为捐贡、丁忧、病故而出缺,新进学的生员,在岁、科两次考试中名次居于一等前列的,才有可能依次递补增生和廪生的空额。这里除了要有等待的耐心,还要有坚忍的努力。
本来,府、州、县学的生员,和国子监的监生一样,是要在学肄业的,并有月课和季考。明朝初年规定,府有教授、州有学正、县有教授各一人,下设训导,府4人、州3人、县2人。这些教官,每月都有功课,生员则要到学听教官讲书。但清朝中后期以后,各级教官往往选派年齿衰迈、迂缓无能、才具平庸的人充当,或者是一些闯茸驽弱的卸职官员,他们因循怠惰,苟且塞责。教官既无心教,生员也无心学,甚至根本不到学校,月课和季考成为摆设。结果,生员在学期间最重要的活动,是学政主持的岁试和科试。
明清两代提学官在任三年期间,按规定要对所辖区的生员考试两次,第一次是岁试或岁考,轮流在所辖府州举行,考试内容一般是四书文、经义及论、策等。岁试以黜陟生员,考试分为六等,一等前列者,视廪生有缺,依次补充,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降等;六等黜革。实际上,考试最终列下等的很少,尤其是清中期以后,大都列前三等。
第二次是科试或科考,科试是确定参加乡试资格的考试。考试结果也分为六等,按次增补廪生和增生,以及名次居前给赏的规定,与岁试的规定相同。此外,一、二等可以参加乡试,三等不能赴乡试,四等以下挞责、降等和黜革。乾隆二十三年(1758)规定,除了一、二等之外,大省的三等前十名、小省的三等前五名,也有资格参加本省乡试。
进学成为生员、得了秀才的名号之后,除了少数希图在科举的征途上走得更远而会继续用功之外,很多人已经是心满意足,即此止步,不再翻动书本,更少开笔作文。三年两次的考试,也就成为这些人最痛苦的事情。所以,每当听到岁试或科试的通知,这些人便临时抱佛脚,拿起书本赶忙用几天功。“书生本是秀才名,十个经书九个生,一纸考文传到学,满城尽是子曰声。”说的正是这一现象。然而,秀才不只是有要参加考试的义务,更享有多种经济和社会权利。顺治九年(1652)在各个学校所立的卧碑说得很清楚:“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皇朝文献通考》卷六十九)部分享受廪膳的生员,明朝初年“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后来又规定每天米一升,鱼肉盐醋,都由官府供给,再后来增加到“廪馔月米一石”。一些贫穷的生员,还可以从本学学田的租赋中,获得所谓“膏火之费”的资助。
对于生员来说,最有价值的是优免各种“杂泛之差”,即各种官役和差徭。为了使得生员得以专心肄业,明清两朝都明文规定:“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嗣后举贡生员等,着概免杂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七十)“一应杂色差徭,均例应优免”,优免不仅限于生员本人,而且惠及家人。明代有“除本身外,户内优免二丁差役,有司务要遵行,不许故违”(《礼部志稿》卷二十四)的规定,清朝则有“凡生员之家,一应大小差徭,概行永免”的做法。
明朝张居正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将计税基础由按人丁、按地亩的两税法,统一为按地亩折算缴纳,将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改实物、劳役的征收方式为合并征收银两。雍正朝实行“摊丁入亩”,将人丁税摊入地亩,按地亩之多少,定纳税之数目,一举取消了人头税。在国家的赋税、徭役统一以田亩为征收对象,又由于生员有各种优待,所以许多人家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田地“诡寄”在生员的名下,以逃避赋税和各种“杂泛之差”,这就造成了“一县之地有十万顷,而生员之地五万,则民以五万而当十万之差矣;一县之地有十万顷,而生员之地九万,则民以—万而当十万之差矣”,极大地加重了百姓的负担。顾炎武因此认为,生员对于自己的乡亲,“无秋毫之益,而有丘山之累”,并有“废天下之生员,而百姓之困苏也”的说法。
得到秀才资格,虽然还不是官,但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庶民。成为秀才即代表有了“功名”在身,在社会生活中,会受到一定的尊重和优礼。用顾炎武的话说就是:一旦为秀才,“则免於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于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亭林文集》卷一)如平民对地方官必须称大老爷,同时也必须称生员为老爷。生员身着斓衫,以区别于平民。他们参加各种典礼仪式,并主持祭祀。一般平民家中遇有婚丧事,或过年过节,也有请村中秀才帮忙写对联、写祭帐等习惯。
生员受乡民的敬重,也受地方官员的礼待。地方官对待生员要“交以道,接以礼,固不可权势相加”。生员在拜见地方官时,可免除一切平民所需要的限制与礼节,如见知县时不用下跪、遇公事可禀见知县等。清朝政府还一再申明:“生员关系取士大典,若有司视同齐民挞责,殊非恤士之意。今后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若辞讼小事,发学责惩罚。”(《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七十)生员如果犯了过错,不能像对待普通百姓那样“扑责”,而是要知会教官给予训诫和惩处;如果罪行严重,则要报告给学政,等学政革除该生员的资格之后,才能治罪。如果地方官擅自责罚生员,学政可以纠察和弹劾。因为生员在地方官面前拥有这样的特权,所以常常作为一般平民与官府之间沟通的渠道。遇到地方上的争执,或者平民要与官衙打交道,往往要请秀才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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