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要学会价值取向博弈

2009-03-20 04:15黄金华
北京教育·普教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学杂费违纪法律法规

黄金华

案例:

近日,彭校长遇到一件十分棘手的事。

按学校惯例,开学初要对一些家境困难的学生减免学杂费。在研究减免名单时,对其中5名候免学生(其中两名是因父母好赌而使家庭陷入困境,交不起学杂费的;3名是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子女过多而使家庭陷入困境,交不起学杂费的),校务委员们意见分歧极大。

一方认为,坚决不能减免!因为,他们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致。若予减免,一来会滋长家长违纪违法行为;二来学校有纵容违纪违法、间接违纪违法之嫌。学校带头违法,怎能教育好学生?他们还以《吕氏春秋》中的“子贡赎人”的故事为例,强调学校应率先维护法律尊严,讲法不讲情。

另一方认为,理应减免!因为,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执法机关,这也是构建和谐校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他们还以“执法机关善待犯人家属”为由,论证学校理应多给予学生人文关怀。

双方言之凿凿,有理有据,针锋相对。对此,以民主见长的彭校长不知如何是好。

分析: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学校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应尽的义务。因此,以教书育人为根本任务的学校,理应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遵纪守法为办学之价值取向。同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现代文明国家,受教育是学生的法定权利,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因此,学校理应坚持以生为本的价值取向。

遵纪守法,以生为本,看似矛盾,实则不然。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是人民根本意志的体现,是捍卫人民根本利益的有力武器;就教育而言,国家的全部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学校办学的宗旨和最高原则;法律不是冷面杀手,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法最讲情和义——大情大义——人民群众之根本之情和根本之义。离开大情大义,法律就没有生命力,就要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具体到本案例,还有一个问题必须弄清——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是学生,而是其父母,学生本身是受害者,学校不能让学生来代替父母承担责任。

因此,彭校长应这样处理“遵纪守法”与“以生为本”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通知5名学生的家长到校,自己或委托相关校领导,当着学生的面,从情、理、法角度批评学生家长,并使之认错。同时,承诺学校会按规定减免这5名学生的学杂费,希望这5名学生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做一名优秀的学生。如此处理,不仅把两种价值取向统一起来,有效地化解了对立校务委员之间的矛盾,而且还适时、灵活、有针对性地教育了家长和学生。一举多得、一举多赢,是上上之策。

从一定意义上讲,管理就是处理、协调关系。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管理者往往会同时遭遇几种价值取向的考验。处理好多种价值取向关系,是每一位校长,都必须学会的本领。总的博弈原则有:1.若几种价值取向是相容的,则应设法使之兼容。2.若几种价值取向未必相容,则应区别对待。在有明文规定和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以有规定为先;在有主与次、重与轻之分情况下,以主、重为先;在有整体与部分、长期与眼前之分情况下,以整体、长期为先。简单草率、一刀切不可取。3.分清责任主体。不能混淆肇事者与受害者、责任主体与非责任主体。张冠李戴、抽象笼统亦不可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多种价值取向博弈的灵魂。□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宜春中学)

编辑 朱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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