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思考

2009-03-20 04:15:40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09年3期
关键词:民主权力党组织

陈 怡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党员主体”理念的明确提出,反映了党内民主的本质含义和内在规律,是从传统的组织本位、领导本位向党员本位、党员主体的回归,对于推进党内民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发扬党内民主的本质要求

在党的事业发展中,党员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为主体,是党内意志形成的主体、党内权利的主体、党的宗旨和任务推进的主体。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权利、义务和作用的统一,是组织要求、党员追求、群众需求的统一。因此,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作用的发挥,对整个党的事业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党员主体”反映了党内民主的本质含义。党内民主是对民主一般含义在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制度中的引伸。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是指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政体形式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按照这种理解,党内民主就是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体现了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制度的统一。而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实质就是党员在党的事业中的主体地位。

“党员主体”决定着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党内民主包括许多范畴,如党内平等原则、选举原则、参与原则、监督原则等,这些原则实际上都是党员主体地位的进一步延伸和体现。具体表现为:(一)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都享有参与权、选举权、讨论权、监督权和批评权。(二)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在党内权力关系中,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的党员,党内权力的产生必须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党内权力运行必须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

“党员主体”规定着党内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必须在党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中得到体现,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构建和运行的内在依据。从党内政治制度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体现,也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制度形式。从党的组织制度看,党的组织体系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载体,党的组织结构是否按照党员主体的要求组织起来,是否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行,是判断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党员主体地位在基层的表现

我们党的现行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申诉权等八项基本权利,但现实情况与党章规定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卢湾区基层党员的调查发现,在一些党组织,党员民主权利被虚泛化,尤其是党员的主体地位依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也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党员在党内履行义务多、行使权利少,党员以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为主,普通党员相对于党组织来说事实上处于客体地位;党内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党员在党内的意见表达渠道不畅,党员的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与监督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申诉困难;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大小与党员本人在党内的职务高低相对应,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地位明显,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被弱化和被边缘化。

当前,党员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起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党员自身角度看:党员主体意识普遍不强。从党组织角度看: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把党员仅仅作为党的工作对象和党的工作工具,片面地强调党员对组织、对领导的绝对服从,轻视、忽视党员的合理利益需求。从党的制度角度看:对党员特别是一般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必要的程序设计。从党员所处社会环境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加剧了党员之间的经济差距,也淡化了党员的政治敏感性,降低了对党组织的依靠性,自主择业党员、下岗党员和失业党员增多,党内关怀的机制又不健全,使党员的归属感不强,等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

但最重要的原因应从党组织的权力结构特性角度去思考。按照党内民主制度的要求,党的权力体系结构应该是,党的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权力大于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的权力大于党的常委会,党的常委会的权力大于党的书记处。这是由民主制的权力来源和授权方向决定的。但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党的权力体系结构倒置的倾向,违背权力程序的事时有发生。因此,现有的党内体制及党的建设的若干具体机制运行的结果是,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行使权力的客体而存在的,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权利主体出现。这使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领导本位”、“组织本位”的误区,尤其在发展党内民主上只强调组织的权威而不注重党员应有的主体地位。

三、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途径

1、重视培育党员主体意识,激发党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首先,要强化对普通党员的主体意识教育,提高其认知度。要改变各级党校只重视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传统做法,加强对普通党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普通党员进行民主意识教育。组织部门要通过对普通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方针政策及党规党纪等学习教育,使广大党员树立行使和保护民主权利的意识。其次,将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培养与党员的生产、工作、学习活动联系起来,与党员合法合理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党员在党内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培养党员的主体观念。再次,增强党员义务主体意识的严肃性,对那些党员主体意识尤其是义务主体意识一直淡薄的党员,应该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必要的组织处理。

2、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完善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体系。首先,要保障党员主体的知情权。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开辟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新途径。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反馈制度等,疏通党内信息渠道。其次,完善党员主体的参与机制。在选举权方面,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行规范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罢免制与任期制;采取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扩大党员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一些地方在基层党内民主选举中引入适度竞争机制,在农村和部分城市社区、企业、学校、机关采取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试点。这些方法值得逐步推广。在讨论、建议权方面,应健全支部党员大会制度,确保党员借助该项制度参与讨论、提出建议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允许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自由地讨论交换,建立党员代表议事机制、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党员参与讨论重大问题的制度。再次,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批评、质询制度等,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监督权。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除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外,有必要在各基层党组织内部建立一个新的党员监督体,这个监督体由党员通过选举组成,领导干部不能成为监督体的成员,但可以参加选举。

3、加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载体建设,增强党的创新活力。首先,必须健全组织体系,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搭建有效的组织载体。基础牢固、运转有序的党支部(总支)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最主要阵地,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不动摇,尤其要注重选好支部书记,加强支部建设。基层党建工作要适应变化的新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要坚持“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深入研究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群团组织的发展有助于延伸党员发挥作用的空间,居民区内可建立各类青年、妇女、老龄、侨台民、计划生育等群众组织和以志愿、兴趣结合的社团群众性组织和团队,使它们成为党员发挥作用、推动群众自治和丰富社区活动的重要舞台。其次,丰富活动形式和内容,创设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活动载体。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最主要的党内活动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规范“三会一课”制度,提高其实效性。要因地制宜,创新活动载体。在农村,要通过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使每一名党员都能发挥作用;在城镇,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街道、社区和民营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上,根据不同党员对象的特点,开设有针对性的党建活动,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目前上海多数居民区建立的活动机制已经成为党员党内民主活动的重要平台,并且取得了较好的反响;文体联谊活动,参观考察活动,慈善公益活动,咨询服务活动是党员服务社区的重要活动载体;在实践基础上,我们还可以不断创新活动平台,如建立策划设计活动平台、学习调研活动平台等。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卢湾区委党校

■ 责任编辑:晏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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