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现实分析与政策思路

2009-03-20 10:16
唯实 2009年2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

张 华

摘 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从资金供给情况看,农村经济直接或间接融资都存在障碍。资金供给增长不快,资金供需缺口较大,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通过对当前农业经济资金供需状况的实证研究,对农户“贷款难”及农村金融约束进行了相关分析,进而提出加快金融立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建议,以期破解当前农村金融困局。

关键词:农村金融;融资需求;金融约束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2-0054-04

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及政策措施,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显著加快,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各类投资增长较快,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资金供给远远满足不了经济发展所需。本文在对当前农业经济资金供需双方情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有一些参考作用。

一、当前农业经济资金需求变化及特点

我国农业经济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前以农作物种植业和禽畜养殖业为主,后期进入小规模经济型农业发展时期,“九五”以来,主要发展特色种养和农产品加工的订单农业,逐步向产业化农业阶段发展。

1.农业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供需变化。在传统的农作物种植业和禽畜养殖业阶段基本上是自给自足式发展,小规模经济型农业发展时期也是以货币缓慢积累和滚动发展为特征,伴有少量的民间信贷,基本上没有用到银行信贷。进入90年代后,部分农户开始贷款发展经济作物种植和特种动物养殖项目,后期进入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的订单农业阶段,越来越多的农户和私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信贷资金成为农业经济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近几年在一些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农业经济在向产业化阶段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资金需求的大量产生,相对薄弱的农业内生积累根本无法满足投资需要,只能依赖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资金来发展。据对某地100户农业企业和1000户农户问卷调查,1987年前基本上没有银行贷款,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和民间信贷来发展生产,1996—2005年银行新增贷款平均增幅24.45%,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由27.19%上升到61.83%。

2.当前农业经济资金需求特点:一是农户的资金需求单笔数额小,户数多而分散,资金使用周期较短。多数是一些从事农副产品粗浅加工的个体加工户,经济作物种植户和畜牧养殖户,以及一些小个体运输户和经商户,资金需求一般在5—10万元,资金使用周期多在一年左右。二是农业大户的资金需求单笔数额较大,户数较多,资金使用周期相对较长。主要是一些小规模的私营加工企业,特种作物和动物种养大户,订单农业的季节性收购企业等,资金需求一般在20—100万元,资金使用的季节性较强,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三是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数额大,户数小,资金使用周期长,主要是一些与大户和农户签订契约,依靠他们供给原料进行生产的龙头企业,以及一些自身投资建设基地提供生产原料的龙头企业,资金需求一般在500—1000万元,资金使用周期多为两年以上。

二、农业经济资金需求状况

从相关调查结果看,60.6%的农户有资金融入需求,32.7%的农户获得了信用社等正规渠道贷款,信用社对有金融需求农户的贷款满足率达到48.4%,即有借贷需求农户中获得信用社贷款农户的比重;实际获得信用社贷款的农户占申请过贷款农户的比重为74.2%,对调查结果的深入分析则发现,我国正规金融对农户信贷需求满足还远远不够。正规金融对农户的信贷约束包括:一是有现实的信贷需求却不能获得正规贷款;二是虽然获得了正规贷款,但正规贷款的规模小于实际资金需求规模。根据有关调查结果反映,2001—2004年有现实借贷需求即发生过借贷行为的农户中,没有获得正规贷款的农户占42%,有借贷需求且最想从正规金融借款的农户中,没有能够获得正规贷款的农户占到了40.4%,在获得了正规贷款的农户中,35.6%的农户指出正规贷款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

当前农户贷款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需求缺口大。农户期望的借款规模往往明显高于实际的借款规模,很多农户受到信贷规模的约束,大额的信贷需求不容易获得满足。

2.贷款成本高。农业生产的效益普遍低于其他产业,农业借贷的收益率相对较低,过高的利率必然给农户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据调查,34.6%的农户所能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甚至低于人民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2.25%;64.9%的农户所能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5.58%。这反映了很大一部分农户的金融需求不具有市场有效性,难以通过市场性金融满足。调查表明,信用社贷款的平均利率为6.42%,不仅高于其他银行利率{4.24%},甚至还高于一些民间贷款的利率。而农户可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平均值仅为5%,很多地区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超过了农户所能承受的范围。此外,一些农户为了获得贷款还需要向信用社有关人员送礼,进一步增加了农户贷款的成本。

3.贷款期限不合理。农户资金需求表现出较强的季节性,对资金需求的频率高,时间紧,大多数农户希望的贷款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而且考虑农业经营的风险性比较强,农户更希望期限上适当放宽,有一个灵活的还款区间。信用社贷款的期限大部分是10—12个月,与农业的生产周期存在不一致性。信用社的贷款期限是按年度计算的,一般是年初发放,要求年底还款,但通常当年收获的农产品在年底还不能够完全卖出,农户很难有资金还款。

4.贷款手续繁琐。目前信用社的贷款程序太复杂,审批时间太长,有些贷款审批下来已经贻误农时,从而使农户融入该笔贷款已经失去意义。

5.难以满足抵押和担保条件。当前绝大多数农户最大的资产是住房。大部分农户的信用社贷款最主要的抵押物是房产,但在现阶段,住房作为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又很难被剥夺,农户住房用于抵押的意义很有限。另一方面银行存单也可用作农户贷款抵押的主要资产,但一般需要贷款的农户往往缺乏自有储蓄,故大部分信用社存单抵押都是借用他人的存单。与此同时,目前三分之二强的信用社都是需要担保的,通常只有关系比较好的人才会答应做担保人,一般都是亲戚朋友,而且担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有不少农户认为,与其找经济比较宽裕的亲朋好友做担保人,还不如直接向他们借钱来得方便。而信用社所开展的联保贷款业务也面临成立联保小组困难的问题,目前使用小组联保的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很小一部分。

6.农户对获得贷款缺乏信心。目前大量农户因为对正规贷款的获得不抱乐观预期,而没有尝试过申请贷款。据有关调查,在1053户从未申请过贷款的农户中,179户农户因为觉得自己没有关系而没有进行贷款申请,占到17%;117户农户因为不懂正规贷款程序而没有申请,占到11.1%;62户农户因为觉得自己不能满足信用社的抵押和担保要求而没有申请的占到了5.9%。

三、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约束原因分析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但我国农村经济获得贷款的比重与其在GDP中的份额极不相称,同时,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已严重影响了农村投资和资本积累,加剧了农村“贷款难”,这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直接障碍。不可否认,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政府持有的大量外汇储备及各家商业银行巨额的储蓄存款余额足以证明我国不再是一个资金短缺的国家,故当前农村金融流动性紧张,显然不能以金融供给短缺为借口,一定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1.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1979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重要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乡镇企业的兴起—都采取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方式。变革后的我国农村经济形成以个体为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格局,对资金需求具有小额,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但由于农业经济比较利益低下,故以实现经济腾飞为目的和实施工业化和现代化重大经济战略的国家,不可能在农村发展问题上消耗太多的制度和经济成本,所以,历次农村金融制度变革都选择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方式,其实质是以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方式,而并非农村经济个体的自主选择,更多地体现了政府意愿。

2.金融机构定位不明。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上收贷款权限后,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四家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是真正扎根于农村,但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由于存在对农村资金投放不足,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不良贷款率较高,股权过分分散,风险共担机制未形成等方面的缺陷,其服务“三农”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而且,仅就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而言,也是极不明晰的。农村信用社成立的初衷是“自愿、互助、民主和低盈利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合作金融方面的法规,《商业银行法》的很多内容并不适合农村信用社,再加上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使得该机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干预贷款现象普遍存在,在资金的运营上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价值取向,而在一定程度上漠视农户的经济需求。

3.民间金融排斥在体制之外。改革开放以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农村快速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对资金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虽然民营经济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经济领域,但涉足金融行业却面临着极高的门槛,国家仍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市场被国有银行及信用社垄断,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只能由单一的国有部门满足,尽管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缺乏还款约束机制,信用范围狭小借贷利息高,抗风险能力弱等种种弊端,但它却能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信息不对称,抵押物估价,非生产性借贷等难题。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虽不被政府认可,却在政府的屡次禁令中或隐于地下,或改头换面,并逐步侵蚀着银行贷款在农村金融中的份额。据有关调查显示,从农户现实的融资行为上看,其融资优先次序依次为亲友借款、正规借款和市场性非正规借款,农户所有借款中非正规借款占到了62.13%,亲友借款是农村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种融资方式,农户所有借款中亲友借款占到了58.1%,68.1%的农户有亲友借款,企业所有借款中亲友借款就占到了38.8%,24%的农村企业有亲友借款,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着明显的金融压制。

4.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传统农业作为高风险的产业,不可能依靠纯粹的市场机制获得其需要的资金配置,必须依靠市场以外的力量获得金融支持。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竞争性的商业银行制度已见雏形。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特殊的小农经济模式,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滞后于城市金融改革进程,导致了市场为主导的城市金融和政府为主导的农村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由于小农经济对资金需求的细小化以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性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从而不可避免造成了农村中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的萎缩。可见,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控制进一步恶化了农村经济主体在竞争性金融市场上获得支持的能力。

5.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程度低。我国农村许多地方还停留在“自然经济”状态,商业化程度低,导致货币化程度不高,也正因为如此,商业信贷活动在农村的开展面临着相当的困难,如农村金融中存在一个很突出的抵押物问题,银行不愿意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抵押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可见,农村金融约束不仅仅是一个金融市场问题,还牵涉到农村的经济模式。

事实上,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和约束,与其说是在压制农村金融市场,还不如说是在规范农村金融市场,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要制度安排,只是这种安排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一方面,规范农村金融行为的制度安排已经过重过严;另一方面,鉴于农村经济主体在争夺资金资源的弱势地位,能够推进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却显得供给不足。

四、对策

1.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西方国家基本都有《合作金融法》之类的合作金融专门法律制度,而我国发展合作金融50多年却没有《合作金融法》。不能不说这是我国合作金融发展上的重大制度缺陷。必须依法引导和管理合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合作金融立法上,至少应体现五点:一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以便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有法可依;二是立法思想上应体现“解放思想,突破创新”的要求,打破陈腐观念的束缚;三是放宽农村合作金融标准,即务实地发展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多种合作金融形式;四是要突出“增量渐进式”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思想,对增量要积极扶持,鼓励创新;五是“支农”应体现“资金支农”一元化判断标准,即只以资金支农效果的好坏作为判断合作金融发展成败的依据。

2.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1)明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农方向、在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国家以实拨资金兑付央行票据等形式来消化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包袱,目的在于让其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针对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弃农进城”战略,政府应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突出其支农方向,可对其提出投放农户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的比例要求,利用其机构多人员足的优势做好小额贷款的零售业务,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所需。(2)尽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业务发展以来,一直充当着加速农村经济领域资金外流的“抽水机”角色,这一状况只能依靠政府对其体制进行再安排来解决,在目前时机已基本成熟的情况下,尽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将转存央行成为基础货币的资金以贷款形式反哺农村经济,使其成为当前的支农第二主力。(3)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审视。国家对非粮食种植重点地区的农业发展银行如果不予撤销,就应该让其承担部分支农政策性贷款业务,从而弥补市场方面的缺陷,体现国家发展农业经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意图,在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农村经济信贷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4)利用经济杠杆引导其他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可以尝试通过利率适度放开机制,吸引其他银行对优质农业项目进行资金投放,拓宽农业与金融合作的空间。(5)稳健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在目前,农村的正规金融渠道受到诸多约束的条件下,可适当鼓励和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重点引导发展小额借贷业务,使其逐步成为正规金融小额信贷的有益补充。

3.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在有效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风险最小化和可持续经营,可考虑(1)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调整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投入;(2)根据农户借款的用途设置不同的金融产品,根据不同的需求特点为不同贷款设置不同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3)创新担保方式。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是一种有益的金融创新方式,在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同时,社区内信用监督以及“联保”的约束机制提高了贷款的回收率。同时由于农村金融人员的能力有限,政府应该主动为农村设计并提供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策略,从而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杰.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J].北京:金融研究,2005(2).

[2]韩俊,罗丹,程郁.农村金融现状调查[J].北京:农村金融研究,2007(9).

[3]姚建军.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新构建[N].北京:金融时报,2005-12-26.

责任编辑: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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