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激励与约束

2009-03-17 10:12李彦君
理论纵横 2009年12期
关键词:环境法资源配置激励机制

李彦君

摘要:激励机制是建立在以“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这个假设基础之上的。根据经济学家的观点,“经济人”都是“自利”的,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动机。所以,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减少负外部性,优化资源配置。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在环境法中的建立激励机制可以更好的实施和保护环境。

关键词:环境法;激励机制;资源配置

1建立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1.1我国环境现状使激励机制成为必要

自从1979年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环境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现在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尽管我国的环境保护已经有法可依,但是环境法实施了多年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效果究竟如何呢?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经济飞速发展,但是大多数的经济产值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根据我国首份绿色GDP报告显示,2004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GDP3.05%。由此就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问题的急需得到解决。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或者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的共同作用引起的对人类有不利影响甚至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环境状况。因此,建立一些激励机制,激励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保护环境成为必要。

1.2我国环境法的实施现状使激励机制成为必要

在现行的环境法中,大多数的制度都是以约束为主,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等,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而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就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在社会生活中,企业超标排污、疏于治理等等情况屡见不鲜。行政处罚力度过低导致法律对一些企图钻空子的企业没有威慑力,这个最高限额的罚款实际上折射了由于目前我国部分环境法律过软导致的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污染成本低于治理成本和被处罚所付出的成本,使得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宁可铤而走险。环境法中的约束机制早强大的利益的诱惑面前就失去了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激励机制,克服约束机制的不足。

1.3从经济学上看,建立激励机制是必要的

在经济学中关于外部性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在论述经济人的利他性时的观点。他认为,经济人“在追求他本身利益时,也常常促进社会的利益”,由此涉及到了正外部性的问题。关于外部性的定义,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兰德尔认为:外部性是“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通常的约束性方式就是“谁污染谁治理”或者是惩罚性的罚款制度强制性的将其内部化。而这与经济人的逐利本性针锋相对。如前所述,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所以,在外部性内部化的方式上应当采用一些能够与经济人的本性相适应的方式,在环境法中建立一些激励机制,有利于环境法的实施和保护环境。激励手段在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实践中已普遍存在,如:排污权交易制度。

2激励机制的方式

2.1建立产权制度

在环境方面,由于环境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即某一个人对物品的消费不妨碍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这种状况就容易造成“公地悲剧”。哈丁认为:“通过私人产权或其他类似的关系可以避免公地悲剧。”。即要求建立环境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一个权责利相统一的体系。使私人获得环境资源产权的同时,也会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动机而对资源进行合理利用。进一步在法律中明晰环境资源的产权结构安排,在具体的环境事务中,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使市场机制更多的自发发挥作用而帮助实现环境利益均衡。作为污染受损者的社会成员,与污染企业达成一个排污交易的成本非常高,因为他的主体范围极为广泛,更不用说单个社会成员对自然资源污染程度的了解所必须付出的其他成本了。这样,在排污权的界定问题上,环境产权赋予污染者的成本较小,资源配置效率也会比赋予单个社会成员高。运用于现实排污权许可证交易中,污染企业就成为环境产权的所有者。

2.2建立税收优惠制度

庇古主张,当负外部性出现时,政府可以对负外部性的制造者课以赋税,并用由此所获得的收入转补给相应的受害者,使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等,进而抑制负外部性的制造者的生产。英国开征了“填埋税、公司汽车税、燃料税、总污染物税”等税种。挪威采取了所谓的“对末端废弃物的处置课税”、“对溶剂课税”等。这种制度还是属于约束性的,是强制性的将外部成本内在化,人们出于自利的本性难免会有抵触与反抗情形。各国都有税收的特别措施——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这两种措施,都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主体收益的大小,因而,对纳税主体是否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有极大的激励作用。会选择效益最好,而成本最低的方式。“对一种行为征税就会促使从事那种行为的人们转而从事那些征税较轻的行为。”税收可以影响纳税主体的偏好,影响其选择。在环境保护方面,在税收上建立一些优惠措施,对于低污染企业或行业给与减免税费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如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就有“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2.3建立政府补贴制度

庇古认为,当出现正外部性时,政府应当给当事人一定的津贴,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等,以鼓励其发展。对于有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企业就算是有意要改进技术或设备,但是由于经济能力的制约,就有可能继续使用比较落后的技术。所以,国家给予这些企业财政补贴,专款专用,用于技术或设备改进,有利于环境保护,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此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经济人”有自利的本性,而获得利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利益的直接增加,另一种就是成本的减少。企业的这部分成本由于有了政府的补贴,可以减少其成本,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企业会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既有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4建立其他激励性制度

环境法的激励机制除了上述的几种方式,还有如:(1)国家的投资倾斜,中国新能源和再生能源产业2005年计划投资243亿元,到2015年计划总投资规模为823亿元人民币,年平均投资增额为58亿元。(2)市场准入优先,对一些环保性产品实行优先准入和发展。为环保产品开拓市场提供便利条件。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

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3)制定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我国《清洁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除了这些方式,还有比如对一些为环保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等。

3激励制度的功能分析

以上所述的这些激励机制,都有一个最终的目的,就是保护环境,使资源配置最优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有以下几点:

3.1优化资源配置

依照经济学的观点:资源总是稀缺的。既资源都是有限的,这在环境法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地球上的自然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对有限的资源加以合理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最优。激励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表现在:首先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在这种制度状态下,“经济人”可以得到在这种制度以外得不到的利益。,其次,这种机制可以保证“经济人”在获得利益的动机下,以追求最佳效益(既保护环境,又能获得利益)为目标行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上述激励方式中,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利用法律确认和保护财产的所有者,产权主体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或权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从而使资源流向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且,产权制度最终会决定收益的分配。所以,激励机制可以对资源配置起优化作用。

3.2调动主体积极性

行为科学认为,激励是通过某种方式引发行为,并促进行为以积极状态表现出来的一种手段。它的核心是激发有机体追求某些既定目标的愿意或增强这种愿意的程度。它的作用原理是激发动机,形成动力,促使行为。几乎每个人都有受到激励的需要和愿望,因为人们的活动总是出于一定的动机,而激励能为人们提供这种动因,对人的行为产生推动作用。在环境法中建立激励机制,就是要利用制度的优势,促使其主动采取环境保护行动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动。因为激励的办法是通过调动行为人的主体性,包括主动性来实现使行为人实施行为或实施某种行为的目的,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它可以克服强制约束机制下主体的被动性,消除行为人的抵触甚至抵抗。在“经济人”主动选择行为方式的时候就会减少抵触和反抗情绪,可以更好的贯彻实施法律,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有利于环境保护

在环境法中提倡激励机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在激励机制中,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能从中获得利益。在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良好的环境也是一种产品,它与经济的发展并不矛盾。污染是不可避免的,人要生存和发展就必然会产生污染。关键不在于环境污染是否产生,而在于如何控制污染。在传统的环境法的中,侧重于约束机制,以法律强行的限制污染物的排放。但是在目标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种更为温和。人们更容易接受且乐于接受的方式,更加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4结论

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及其外部性的存在,必须通过政府制定规则来进行产权的初始配置。“理性人”的行为总是趋利避害的,尽管环境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然而一旦涉及到自身权益,“成本——效益”原则就成了衡量一切行为和权益取舍的唯一标准,从而难以避免会出现大量短期利益行为。所以,为了消除个体行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政府的约束也是必须的。政府的优势领域是在建立和提供环境政策赖以实现的“秩序”和“公正”方面,或一般所说的“宏观环境管理”层面,比如明晰产权,为创造或培养市场创造条件。我国在环境法中现在是以约束机制为主,激励机制还是很少,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增加激励机制,以激励机制为主,以约束机制为必要补充,以保证激励机制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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