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鹏
2009年有两件事在法制文学发展史上颇具影响:一是我国第一届中国法制文学原创作品大赛正式拉开帷幕;二是中国法制文学研究会在北京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当代法制文学创作的成熟、地位的提高。因此,重新认识、深入探索法制文学的本质和价值是现实和未来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法制文学的概念
法制文学是以法治建设为题材,反映人们的法律生活,宣传推广法治观念的文学。像日本的推理小说、苏联的反特小说、西方的侦探小说、中国的公案小说等自然属于传统法制文学的范畴,而托尔斯泰的《复活》、雨果的《悲惨世界》、司汤达的《红与黑》、卢梭的《教育诗》、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等则堪称世界法制文学的珍品。[1]中国法制文学源远流长,成就显著。它起源于先秦,成熟于明清,繁荣于当代。《诗经》里的《谷风》、汉乐府里的《平陵东》、《陌上桑》、唐诗中的《在狱咏蝉》、《杜陵叟》、元代的《窦娥冤》、明清时期的《包公案》、《拍案惊奇》等作品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文学的成果;程小青的《霍桑探案集》等作品反映了中国现代法制文学的面貌;《八十年代离婚案》、《便衣警察》等作品则体现着中国当代法制文学的主流。由此看来,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法制文学的概念内涵已经突破了单纯的侦查、推理、断案,而包容了政治、宗教、道德、人性等多方面综合因素。托尔斯泰的长篇巨著《复活》,通过叙述玛斯洛娃案件,深刻地批判了沙皇俄国的法律、法庭、监狱、官吏及整个专制腐朽的政治制度。雨果的代表作《悲惨世界》通过描绘冉·阿让的悲惨生活史,反映了“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的社会现实,揭露了十九世纪前半期法国资本主义政治、道德、法律凌辱人民的本质。因此,法制文学既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通俗文学,更不能贱视为地摊文学,而是一种严肃文学、高雅文学,是人类进步文化、优秀文明的瑰宝。可见,深刻认识和正确评价“法制文学”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法制文学的诞生,虽然时兴不久,但却是历史的必然,是时代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学也勃然兴盛,迅猛发展。人们呼唤法治这种政治武器,呼唤法制文学这种精神食粮,于是专门的法制文学刊物相继出台,法制文学作品大量涌现,法制文学创作队伍不断壮大。迄今为止,专门的法制文学刊物就有《啄木鸟》、《蓝盾》、《中国法制文学》等。而且《民主与法制》、《法律与生活》等综合性法制刊物也经常登载法制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广播、报纸也大量推出法制文学作品。事实证明,中国法制文学经过两千多年来的曲折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大流派,在文学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二、法制文学的特征
第一,法制文学取材的真实性。法制文学主要取材于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司法领域和平常百姓的婚姻纠葛、道德冲突、财产分割等法律生活领域。有的侧重于反映政法干部秉公办案,献身于法,为民解难;有的侧重于写犯罪分子以身试法,祸国殃民、终落法网;有的侧重表现法盲意识,害人害己、须警钟长鸣;有的侧重于刻画民事纠纷、揭示道德、情理、法律之间的联系。法制文学就是这样借法治建设、法律生活这一侧面来反映社会、反映人生。
第二,法制文学主旨的时代性。法制文学作品的思想意图有很强的时代色彩。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法制文学作品,往往将平民百姓的反抗当作犯罪行径来写,而将社会的安宁、扬善惩恶的愿望寄寓在统治者身上,顶多是将“清官”神化、理想化。即使象《包公案》里的包拯,也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是时代的局限。资本主义世界的法制文学作品往往极力渲染凶杀、抢劫、淫乱、贩毒等血腥与淫污情节,以便刺激感官,招徕读者,甚至教唆犯罪。我国的法制文学毫无疑问是为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必须掌握描写分寸,注意内容的健康与合法,保证社会效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作品应予取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绝大多数作品是健康的,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法制文学情节的曲折性。法制文学作品大都以其情节的曲折、惊险而引人入胜。往往有一个完整、新鲜、迷人的故事。事态由发端、发展到高潮与结局,常常变化多端,出人意料,刺激感很强。描写侦探、审判、反特、犯罪、监狱等内容的作品就明显地具有这种特点。譬如《尼罗河上的惨案》、《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便衣警察》等,都是线索复杂、场面惊险、情节迂回而又较为合乎客观真实与艺术真实的作品。从中可以悟出一个道理,真正优秀的法制文学作品,不仅要有吸引人的故事情节,而更重要的是要挖掘故事的本质内涵,表达出深刻而丰富的社会性、历史性思想,决不可单纯追求故事的离奇与惊险,而忽视社会哲理、人生哲理的探求。
第四,法制文学写作手法的奇特性。法制文学作品,尤其是法制小说、法制剧本,在艺术手法方面,将高潮或结局提前,并且又不断地制造一个又一个的悬念,然后通过回忆、推理,步步推进,层层剥开,直至真相大白或事态终结。同时,还处处运用穿插、闪回、迭映、巧合、点染,巧妙地使用场面描写,气氛渲染,从而增强艺术的感染力。线索安排时隐时现,结构布局往往跳跃多变。侦探小说、推理小说、侦探片剧本等大都特别讲究这些艺术手法的综合运用,以便创造出一种奇特瑰丽的艺术氛围。即使象《悲惨世界》这样的大作,也不忽略运用艺术手法精雕细刻,譬如冉·阿让攀上阿利雍号战舰的极高的横杠去救一个水手而自己投入海中,冉·让抱着珂赛特被警察追捕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爬高墙进入修道院,而碰到的人恰恰是受过他恩惠的割风爷爷;又如冉·阿让躺在棺材里被抬出修道院;他从街垒上救出马里于斯,在巴黎的下水道中碰到的人恰恰是德纳弟等等,都是巧合,都属奇特。艺术手法的运用,不是为了骇人听闻,不是为了怂人视听,而是为了突出主题,塑造形象,深化思想。这是运用奇特艺术手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法制文学在普法工作中的特殊意义
法制文学是描写、反映法制生活领域的文学作品,与其他的文学形式一样,法制文学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且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它是社会法制生活的审美反映。法制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及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使其不仅在法制宣传教育上具有显著的优势,而且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了法制宣传的维度。
第一,优秀的法制文学作品在潜移默化中给人以深刻的启迪和教益,发挥着突出的法制宣传作用。文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塑造鲜明生动的形象,就如别林斯基所说,文学作品的形象性,读者深深地沉浸于文字所营造出的人物与景象之中,甚至进入如醉如痴的忘我状态,同时,伴随着好恶、喜怒、肯定与否定等情感活动,集中体现了文学以情动人的特征。而法制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文学的形象性并不排除理性与认识,它是将情感直觉引入到一个更高的理想境界。纵观法制文学的发展历史,其形象化地反映社会生活,宣传法制观念,确实功不可没。法制文学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 ,其本身的目的是无功利的,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法学宣传材料和法律文书要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所需遵守的法律条文,法制文学以再现现实的法律生活为己任,它不是简单地叙述事实过程,而是调动各种文学手段,塑造人物形象,设置情节冲突,描绘各种场景,展现一幅生动可感的现实生活图景,以满足读者的审美需求。人们阅读法制文学作品也往往是从非功利和审美开始的,他们并不需求直接的实际利益的满足。比如:我们阅读《十面埋伏》是出于对腐败的深恶痛绝,是被小说中错综复杂、惊心动魄的曲折案情所吸引,而并非抱持学习法制知识的目的。我们就可以在一种轻松愉快的心境下进入阅读状态,摒弃了学习法制条文时的枯燥、惰怠心理,从而获得理想的接受效果。另一方面,法制文学审美性的背后又确确实实存在着功利性,文学的审美始终与意识形态交织在一起,后者所包含的功利、概念、判断、认识等性质时时在影响着法制文学的无功利性质 ,无论是作家、作品还是读者在文学活动中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深刻的社会功利性。中国文学历来有“文以载道”的传统在当代作家的文学创作中作家的政治倾向、法制观念、思想认识、道德信念、价值标准等都自觉不自觉地体现于作品中 ,而读者的人生阅历、知识背景、阅读期待也使阅读活动隐含着功利因素。
第二,法制文学独特的取材与表现手法使其展现出与众不同的审美趋向,并且因此而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相对于一般文学样式来说,法制文学所拥有的读者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层次也较宽泛,这主要是由它取材的着眼点所决定的。法制文学广泛取材于涉及法律规范的各种社会领域的现实生活,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人与法之间的规范化关系和这种关系在成为一种冲突状态时所导致的消极社会后果及其法律规范化解决形式和解决效果,大多数属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紧扣时代脉搏,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法制文学作品不是追求和编造离奇的故事,而是通过涉及法制的一系列事件来揭示出社会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思想主旨,着力描写人物的命运、内心与性格,在揭露社会阴暗面,暴露丑的同时更展示正面人物的心灵美与道德美,弘扬社会正义,赋予人物和事件以鲜明的现代法制意识,符合人们对真、善、美的向往与追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跃进和大众文化的兴起,文学消费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的精神养料。而法制文学由于其取材的特点,使作品整体上呈现出情节紧张、过程曲折、节奏迅速、动作性强悬念迭起和最终释疑的特点,这些特点恰恰满足了颇为庞大的读者群体的某种阅读需求,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广泛普及奠定了基础。
第三,法制文学的道德教化作用使其远比法律条文本身具有更为广泛和形象的普法意义。道德是维持人与人、人与社会正常关系的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它们互相联系、相互作用、互为补充。法制文学在进行道德教化从而强化人们法律意识方面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法制文学因其涉及领域的独特性,同时包容了道德范畴的内容。法制文学所赞美的,既为社会主义道德所崇尚,也为社会主义法律所肯定;法制文学所鞭笞的既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齿,也为社会主义法律所否定。[2]因而,法制文学可以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能够净化人们的精神世界,在传播过程中对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有着极大的导向作用,而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无形中得到了增强。
四、我国法制文学的创作前景
回顾中国当代法制文学的创作历史,在充分肯定成绩主流的同时,也不难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即法制文学的创作方向应着重注意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必须注意主题的深化。法制文学作品不能只做表面文章,不能一味追求故事情节的离奇怪诞,不能为写故事而写故事,应该让故事与社会、与时代紧密结合起来,即开掘出故事中蕴含的深刻的社会内容和时代精神,并且还要注意开掘人物的内心世界,使形象具有较大的概括力。
第二,必须注意手法的创新。法制文学的写作方法应该有所讲究,要多样化,不要公式化。作品的结构也不能老是搞“发案——侦查——破案——审判”的程式化,要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第三,必须注意典型形象的塑造。法制文学创作的重点应落在典型形象的塑造方面,所写人物尤其是主要人物,不能搞“脸谱化”、概念化,若“千人一面”就太乏味。目前,我国文艺舞台上似乎还缺乏政法工作者的新时代典型形象,这是值得探索的课题。
第四,必须注意内容的社会效果。法制文学作品读者面很广,产生的社会效果很强烈,必须注意思想内容的积极性、有益性。
概而言之,我国法制文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努力克服这四大通病,毫无疑问,深化主题、革新手法、塑造典型、提高效果是我国法制文学的辉煌前景。只有这样,才能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使法制文学成长为优秀的、先进的文学之花、文化之花、文明之花。
【参考文献】
[1]冀冰.法制文学初探[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81-83.
[2]吴坤炳.论法制文学[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3):61-67.
(作者:张鹏,第三军医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