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还是人祸

2009-03-15 10:16王念一
故事林 2009年14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金某民事责任

1、金某身体健壮,工作任劳任怨,每天骑车5公里上下班。

2、一天下班时,路上忽然刮起大风,被风吹断的大树砸中金某头部。经过紧张抢救,金某还是因重度脑挫伤引发呼吸衰竭而死。

3、金某家人调查发现,该路段树木虫蛀率达83%,部分树木枯死已三年之久。该公路管理段一直未执行上级下达的采伐虫害护路树的文件。

4、金某家人要求公路管理段赔偿金某死亡带来的一切损失。而公路管理段认为金某冒风行驶也有一定的过错。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本案中,公路管理段对该段公路护路树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被虫蛀的护路树一年有余的时间内,公路管理段均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公路管理段主观上的过错不能推脱。而金某冒风在公路上行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也与其被断树砸死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终认为,公路管理段对金某的死亡提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公路管理段应赔偿金某家人3万元经济损失。(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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