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新
1979年春天,在中国东南沿海的一个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偏僻山区里,发生了一起大队干部私自将集体所有的荒山秘密承包给个人的包山事件。这起发生在偏远山区的包山事件,引发了一场全国大讨论,促进了中国荒山开发和林业生产政策的变革,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写下浓重的一笔。
一份包山合同在偏僻山区秘密签订
54岁的农民李金耀,从1979年2月起,经常一个人站在荒山顶上,默默注视着眼前的荒山野岭。他脚下的荒山叫马山,约有1200多亩,属福建省仙游县盖尾公社莲井大队管辖。马山地处5个大队的交界处,离莲井大队有10多里路,“文化大革命”爆发后,马山疏于管理,长期荒芜。从1969年开始,莲井大队为了防止山林被乱砍滥伐,便成立了一个林业队,选派6名农民上山看管林木,每人每年补贴人民币150元、粮食100斤。由于看山人员经常更换,始终没有把山看好,每当逢年过节,山上的林木就要遭一次大劫。生产大队没有从马山得到好处,却要年年承担看山管理费。农民们没有收益,更是怨声载道。对于马山,大队干部束手无策,又无可奈何。
李金耀原本是马山林业队的队员,对那里的一草一木怀有深厚感情,对马山的现状深感痛心。他没有文化,也不知道国家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凭着多年的生产经验,他认为只要经营得好,荒山可以变成宝山。于是,他向莲井大队党支部提出了承包马山的大胆请求。李金耀的想法使大队干部大跌眼镜,望着大队部墙壁上“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的标语旧痕,干部们心有余悸。李金耀承包马山是不是“单干”,算不算“走资本主义道路”?大队干部拿不准,便郑重其事地向盖尾公社领导作了汇报。公社领导也意见不一,大家都知道这是解决马山问题的一个好办法,但谁也不敢表态支持,便暗示莲井大队干部自己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大队党支部经过几次讨论,大多数人认为,与其年年劳民伤财,倒不如承包省事,既可以减少管山费用,又能使荒山绿化,国家、集体、个人都可受益。
1979年6月,莲井大队召开了生产队长以上的干部会议和社员大会,让大家各抒己见。虽然还有少数干部思想上有顾虑,怕被戴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但农民们却不管那么多,都希望将马山承包出去。有的农民说:“只要不再要我们出管理费,谁包都行。”也有的说:“李金耀是生产能手,又对马山的情况熟悉,他来承包很合适。”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之后,莲井大队最终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同意将马山承包给李金耀。1979年6月,莲井大队(甲方)同李金耀(乙方)等三人秘密签订了一份山地开发承包合同(当时为了掩人耳目,临时成立了一个林业队,李金耀以林业队的名义承包)。同时,为慎重起见,在甲方代表一栏上盖有大队干部、生产队长和部分社员代表计32人的鲜红私章,以示共同承担风险。承包合同规定:马山由李金耀经营,山上的大宗林木收益归集体,其中马尾松收入全部归生产大队,杉木收入的90%归生产大队,柠檬桉收入的60%归大队,桐油、油茶等油料作物收入双方各得一半,其他如药材等零星收入归李金耀。尽管这份合同与当时的国家政策相抵触,但它是农民们真实意愿的体现。当然,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这份荒山承包合同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合理性,在利益分配上也有失公平,合同规定“千年不变”显然也是不可能的。尽管这份包山合同没有安徽凤阳农民私下分田的“血书”悲壮,但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也有着重要历史意义。
李金耀家庭林场在艰难中创建与发展
中国农村改革的道路曲折坎坷,李金耀承包马山创办家庭林场同样经历了风风雨雨。在20世纪70年代末,个人承包开发大面积荒山,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如政策限制、舆论压力、资金、劳动力、技术等诸多问题,都不是一个普通农民力所能及的。所以,李金耀的举动首先遭到家人的反对,妻子女儿说服不了他,就写信告诉在外地工作的大儿子。大儿子知道后马不停蹄地赶回仙游老家,动员父亲放弃承包。但脾气倔犟的李金耀认定的路决不回头,他顶着家人的压力,卷起铺盖到马山“安营扎寨”,开始了荒山开发尝试。
开发荒山是一项长效投资,最关键的是资金问题。李金耀拿出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卖掉了妻子的首饰和夫妻的两副棺材板,得款8000多元,又向私人借款2.7万元,向信用社贷款2.5万元,总共筹资6万元,作为林场的启动资金。接着,李金耀又邀请自己的两位好友——一位退休司机和县交通局的一位退休职工,作为林场的“高参”。他还动员自己的两个女儿上山当助手,并经莲井大队党支部批准,招聘了20多名林场工人,平均每人每月工资44元,比大队付给看山人员的多30元,以免被冠上“剥削”的罪名。
钱有了,人也齐了,还必须解决吃住和交通问题。李金耀带领工人在马山上盖了30多间简易工棚,又修筑了一条3公里长的盘山公路。随后,他又带领工人日夜苦干,种植了大量杉木、柠檬桉和马尾松等林木。工夫不负有心人,辛勤的劳动换来了丰硕的成果,艰辛的汗水浇活了新栽的树苗,荒芜的马山开始换上绿装,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为了加强管理,李金耀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他把工人分为4个作业组,分别包干林业、茶业、药材和苗圃。每个作业组内部实行定额管理,责任到人,搞“定、奖、赔”制度。有些工种不能搞定额的,就制定质量要求按时计工、计酬。李金耀根据每个工人的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确定工资等级,最高的每月75元,最低的每月24元,每月进行一次评比,实行每天8小时劳动工作制,加班有加班费,超额有奖励,晚上护林有补贴。李金耀还任命了会计、出纳和保管,制定了劳动守则。执行规章制度时,李金耀铁面无私,办场两年间解雇了10名违反制度的工人,其中3名是自己的亲属。
开发荒山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这对一个经济收入有限的农民来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坎。李金耀虽然投入了6万元,但对1200多亩荒山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而且林业开发周期长见效慢,单靠营林难以马上收益。于是,李金耀采取“以短养长”、“取之于山、用之于山”的办法,在林地里大量套种多种中草药,并与县医药公司签订包销合同,在向阳坡上开辟苗圃,培育林、果、茶苗,还在成片的幼杉林里套种速生快长的柠檬桉树,既为树杉遮风挡雨,又为香料厂提供原料。此外,李金耀还在山脚下承包了一些耕地,种植甘蔗等经济作物,在山上办起了采石厂和养殖场,进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艰难地维持山地开发的资金需要。
有耕耘就有收获。经过两年多的苦心经营,到1981年9月,李金耀已经在1200亩的荒山上种植了37万多株杉木,7万多株柠檬桉,3000多株柑橘、芒果、香蕉等果树,移植了9万株马尾松,还在林地里套种了15万多株杜仲和玫瑰茄等中药材。李金耀以“造、封、管”相结合的办法,使荒芜的马山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新景象,全国第一个家庭林场已初具规模。
相关报道引起中央领导关注
在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家庭责任制刚刚起步,个人大面积承包荒山尚不被允许,所以李金耀的包山行动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莲井大队党支部还专门进行了“保密教育”,要求社员们不要泄露有关包山情况。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一个偶然的机会,李金耀承包荒山的做法被仙游县报道组获悉。于是,县里派陈金添、连捷禧两人专门到马山进行采访。在采访过程中,报道组的同志被李金耀艰苦创业的精神所感动,也出于新闻工作者的敏感,随即撰写了一篇题为《李金耀承包一千多亩荒山投资六万元办起多种作物的林场》的通讯,分别投给《福建日报》、新华社福建分社和《人民日报》。当时个人承包荒山在全国尚属首例,是否符合中央有关家庭承包责任制精神,各级领导都拿不准。所以,《福建日报》不敢公开刊发,便于1981年9月1日在《福建内参》第31期作为内部资料刊载。而新华社福建分社收到稿件后,也没有马上发稿,专门派记者肖辉家到莲井大队进行核实。在经过实地调查采访之后,肖辉家于9月21日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250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福建一社员自筹资金承包荒山雇人办林场》的报道。这两篇文章引起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国家林业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同年10月6日,人民日报社《情况汇编》第460期转载了李金耀包山的文章,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阅后作了批示:“这个材料很有意思,值得好好研究。”于是,中央书记处根据胡耀邦的批示,要求林业部跟踪调查,及时总结经验。同年11月,《人民日报》副总编安岗又将陈金添报道李金耀的文章推荐给《人民日报》农村部的季音,请季音酌情刊发。为了郑重起见,季音专程从北京赶赴福建,会同福建分社记者林群英和原作者陈金添一道,深入李金耀林场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同年12月8日,《人民日报》第二版以《开发荒山的大胆试验》为题,公开报道了李金耀自筹资金承包荒山并取得初步成功的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评价。这一报道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从1981年底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市区的林业专家教授、全国各林区的领导干部陆续前往李金耀林场考察。据不完全统计,两年间约有1000多人到李金耀林场考察,原来无人光顾的荒山野岭,顿时热闹非凡,名不见经传的农民李金耀,一夜之间成为公众人物。
包山受到众多专家学者的指责
一石激起千重浪。李金耀承包荒山的事件被披露之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为了探究李金耀的包山动机,《人民日报》于1982年2月6日发表了李金耀的答复信——《我为什么要承包一千多亩荒山?》。在众多舆论压力下,李金耀表白了自己的心迹,“我并不是为了钱才来包山的,如果为了钱我就不走这条路了。我总是想,能在有生之年为国家分点忧,为后代造点福,这是最使人高兴的。”李金耀还多次向记者表态,自己的包山收入,扣除成本和工资后,余下的将存入银行,以后归还集体或用于马山绿化,不会占为己有。尽管李金耀一再表白,舆论界仍然众说纷纭、褒贬不一。1982年初,《福建论坛》第2期率先发表了《经营林业生产的一种新形式——关于李金耀个人承包林场的调查》,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李金耀家庭林场的发展变化;二是个人承包荒山是否背离社会主义道路;三是提出林业生产责任制中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经所还专门召开学术研讨会,就雇工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福建日报》等多家报纸杂志也连续发表评论文章,从而使这场争论不断向纵深推进。在大讨论初期,对李金耀的做法贬多褒少,指责李金耀林场的舆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李金耀家庭林场的性质问题。即李金耀林场姓“资”还是姓“社”?开始许多人认为,李金耀的家庭林场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性质不同,违背了社会主义方向,属于资本主义个体经济范畴。有的专家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角度分析,认为“李金耀办林场不是专业承包责任制,而是租让制”,不属于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范畴。二是李金耀家庭林场的雇工与剥削问题。在全国农村雇工经营问题学术讨论会上,大多数专家认为雇工是一种剥削行为。三是李金耀家庭林场的管理体制和利益分配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李金耀家庭林场的分配方式持不同看法。有些人担心家庭林场实行的工资制度悬殊太大,会造成两极分化。也有人认为:“李金耀林场雇20来个工人,其他行业又雇了40来个人,如这样长期下去,我们的国家还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那将是富者更富,被剥削者有苦难言,是不是又人为地制造了两个阶级?”四是对李金耀的做法是否值得推广问题产生了争议。一些专家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任何一种经营方式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而且必须兼顾三者利益。就李金耀包山办林场而论,通过改革经营方式,同样能达到既调动李金耀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荒山换新貌,又能有益于集体,取得更好社会效果。”还有人认为,李金耀的做法“作为尝试未尝不可,但要适可而止”。中科院的一位学部委员还分别向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递送材料,指责李金耀“不是改造山河,而是破坏山河”,“有成为大寨式的危险”。甚至还有人指责李金耀:动机不纯,想通过包山以骗取贷款,牟取私利。在全国林业发展战略学术讨论会上,有的专家根据林业生产的长期性和效益的社会性,引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造林事业不适宜资本家和个人经营”,反对李金耀承包荒山。
尽管受到众多专家学者的指责,但李金耀却没有管那么多,也不知道马克思曾经反对过个人造林。他所想的不是专家学者所讨论的姓“社”姓“资”问题,而只是希望马山的林木快快长大。
持续两年多的争论终于画上句号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责任制也在逐步完善,指责李金耀的舆论也由强势逐渐转为劣势。这种转变,新闻媒体的记者立下了汗马功劳。在1981年12月8日《人民日报》的文章中,记者一开始就公开支持李金耀。认为“李金耀开发荒山,不仅为社会、为集体增加财富,也为大队的一些多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指出“李金耀包山不是为了剥削他人达到个人发财,而是出于社会主义事业心”。“包山收入的大头归集体,李金耀只得其中的一小部分。从这一点上看,李金耀实际上是代表集体去办林场,他只当了一个有职有权的场长,但并非场主。他和林场职工的关系,是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不是剥削关系。”从1982年起,各报刊记者对李金耀林场进行了跟踪报道,给予积极的舆论支持。1983年4月22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明确指出:李金耀的这种做法,打开了我们的眼界,“把荒山荒地荒水包给农民,这是当前搞好开发性生产一条最切实可行的路子”。《瞭望》杂志1983年第35期也刊登文章,对李金耀的行为予以支持。
许多专家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李金耀家庭林场予以肯定。许多专家认为,对李金耀家庭林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李金耀在资本主义国家包山办场,它无疑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他在社会主义中国包山办场,情况就不一样,李金耀包山办场的承包主,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生产大队,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庄主……不能把李金耀的包山办场简单定为资本主义性质。”还有一些学者从理论上进行探讨,认为李金耀家庭林场“究其性质,虽有资本主义因素存在,但它只能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依附成分。究其形式,也不过是专业承包责任制的一种模式而已!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制度,本质不同”。有的理论研究者还对李金耀家庭林场进行了一分为二的分析,认为“这种承包形式所办的林场,是存在着一定程度剥削的可能性,但其数量不大,只占林场总收益的很小部分,也只占承包者一家收益的一小部分……个人承包所办林场的生产资料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林场的主要产品和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也是属于集体的,因此承包者和林场职工的关系,就其主要方面来说,是集体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李金耀和其他社员的个人收入是有差别的,按合同规定,今后这种差别有可能还要扩大。这种个人收入上的差别,不管目前在数量上是否完全合理,但从性质讲,不能认为是剥削。”还有一些专家认为,“李金耀的做法不但可以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且是按劳分配原则的正确实施”。从发展趋势看,变成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不可能的。1982年12月,在福州召开的全国林业发展战略学术讨论会上,大多数专家认为:李金耀家庭林场同安徽农民搞农业责任制一样,不仅在生产实践方面显示了农业发展速度可以加快,而且在经济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个脚踏实地的课题,帮助我们认真思考,从“左”的思想束缚中摆脱出来,在发展生产中走出一条新路。李金耀的家庭林场,应视为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特定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经济形态,在林业生产上有客观需要,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是中国林业发展的方向之一。所以,个人承包荒山创办林场,不但为我国林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而且这种实践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突破,对于放宽林业政策、实行农业专业化生产具有指导作用。
各级领导也十分关心李金耀家庭林场的前途命运。李金耀承包荒山的举动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地方多数领导始终持肯定态度,并大力维护和推广这一典型。福建省委书记项南上任不久,于1983年5月18日专程到李金耀林场视察。他明确表态:“李金耀所干的事,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于国于民都有利,承包荒山应大力提倡。”项南还认为原签订的合同规定不合理,要求仙游县委“要帮助大队按党的现行政策,参照本县其他地方的做法,修改一下合同,把比例定得合理一些”。中央书记处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也多次亲临李金耀林场,并高度赞扬李金耀的首创精神。1984年2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在全国绿化会议上也对李金耀的做法给予很高的评价。随后,中央下发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将开发性农业纳入农村改革之中,并逐步放宽了承包户的雇工限制,鼓励农民、牧民、渔民承包荒山、荒地、荒水、荒滩、荒草场。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画上句号。
为农村改革政策提供了依据
李金耀家庭林场的成功实践,不但证明了在生产力总体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的中国农村进行荒山开发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且预示着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营方式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李金耀家庭林场的出现,不但对开辟我国农业生产新领域起到积极的启迪作用,而且也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农村改革政策提供了实践依据。在李金耀林场的成功经验启示下,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农民的创举,从1982年下半年起开始制定开发性农业政策,进一步调整了农业经营方式,以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1983年初,中共中央下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1号文件),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在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要求全国各地在“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12月8日,农牧渔业部根据全国各地荒山承包开发的成功经验,下发了《关于在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林场的具体意见》,允许职工承包国营林场,兴办家庭农场,并允许雇用少量的帮工,从而将李金耀家庭林场的经验推广到国营林场。1985年3月11日,国务院又根据农业、林业开发性承包的成功经验,下发了《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明确规定:水产养殖的责任制,原则上可以参照种植业的做法,能够包到户的都要包到户,面积较大的可以联产承包,也可以一户牵头承包,邀伙经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些鼓励性措施,如“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对开发性农业给予优惠贷款、减免税等。这些改革措施促进了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使农村改革从种植业、林业开始,发展到水产业,改革的领域不断拓展。
李金耀开发荒山的做法为广大群众树立了榜样。在李金耀家庭林场还处争议过程中,全国广大农民就开始效仿,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出现了千千万万个家庭林场、农场、牧场、渔场和果场,客观上加速了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速度,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据《人民日报》报道,1982年上半年,“江西赣州地区农民大力发展家庭橘园,仅半年时间就开发荒山种植柑橘3.2万亩,成为当地开发荒山的历史之最。”福建省的三明地区也积极借鉴李金耀的包山经验,从1982年8月开始实行林业承包责任制,允许将荒山包到户或小组经营。至1983年5月,全区共有12215户社员承包荒山造林232562亩,取得良好的林业经济效益。李金耀的家乡仙游县,也进一步推广李金耀承包荒山造林的经验,出现了形式多样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有单家独户承包,有自愿结合联产承包,有合股投标承包,也有跨队跨社承包,广大农民表现出一股空前高涨的劳动热情。至1983年4月,仙游县已有2000多农户合办300个家庭林场,承包开发荒山达16万多亩,占当时全县已有荒山面积的71%。
1984年以后,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全国各地承包开发荒山、荒水、荒滩和牧场的热潮持续升温,波及农、林、牧、渔、副各个领域,使全国各地长期闲置的荒山、滩涂、水域、草场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从而不但闯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农村多种经营农业的新路子,而且推动了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谢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