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遣返在华苏侨

2009-03-11 10:10张在虎
百年潮 2009年2期
关键词:苏方侨民回国

张在虎

1954年和1955年,居住在中国多年的11万余名苏侨分两次被集体遣回苏联国内。在遣返过程中,中苏双方进行了较为成功的合作,保证了这一行动的顺利开展,成为当时走向蜜月时代的中苏关系的重要内容和历史见证。当时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苏联政府作出大规模撤退侨民的决定?其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秘密呢?

略显被动的1954年遣返

和相对从容的1955年遣返

根据现有档案资料显示,中苏双方最早谈及撤侨问题,是在1953年11月苏联驻华大使库兹涅佐夫与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长周恩来的一次谈话中。在这次谈话中,双方曾对在1954年和1955年“批准大批苏联公民从中国回苏联”一事达成了共识。这即是说,苏方对集体撤侨一事曾与中方协商过,但没形成具体的计划。也正因如此,苏联在1954年的撤侨中给中方带来了一定的被动性。

很可能是苏方在未作出正式决定并通知中国前,事先在内部讨论过撤侨问题,但并未对各苏侨所在地领事馆官员作出应严格保密的要求,因而导致很多领事馆官员——如上海、内蒙古等地——自作主张,于1954年4月初便向在华苏侨宣布了苏方的撤侨意图。据当时这些地区的外事处报告:这些领事馆宣布“苏联政府决定苏联侨民及过去曾申请加入苏联及未经批准之无国籍侨民均可回国至高加索、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地开荒。”上海、青岛、旅大等地并已开始报名。苏侨闻讯后思想波动很大,前往登记者踊跃。据上海苏领馆称:“这些侨民将在一个至一个半月内回国。”

接到各地报告后,中国外交部顿感事态严重。但在苏联政府即将集体撤侨的消息得到证实后,便本着“及早准备并主动配合苏联方面的这一措施,对因苏侨回国而引起的许多问题必须事先明确处理原则,以免被动”的精神,当即于1954年4月21日致函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并决定于26日召开会议,共同商讨该问题。

就在其间,即4月23日,苏联驻华使馆华司考代办正式向中国外交部通报了苏方的撤侨决定:“苏联政府决定将在华(上海、青岛、旅大、哈尔滨、内蒙古、伊犁、北京、天津等地)的苏侨六千家,约一六○○○至二○○○○人(全国苏侨除新疆外现有六万余人,新疆有八万人)于本年六、七、八三个月内分批遣送回国至高加索、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地开荒。回国的条件是具有苏联籍,有劳动能力,无现行政治问题的,经审查后即可回国,其家属亦可回去。”此外,该代办还提出在运输问题、房地产出卖问题、侨民政治审查问题等方面希望中国政府协助。

苏方撤侨的决定,使中方的准备工作有了针对性。因此,为使各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考虑得更加充分和全面起见,原定于4月26日召开的各有关部门专题会议推迟到27日召开。

4月27日,会议按时召开。与会各部门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拟定了协助苏联集体撤侨的初步方案。会议认为:“这是一件重大、复杂的政治任务,且时间紧迫,只能办好,不能办坏。我方必须大力给以协助。”为了保证这次撤侨工作顺利进行,会议决定:“我们对此次苏侨回国应当采取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速送走的方针”,“成立委员会,以协助苏驻华使馆及各地苏领馆进行遣送工作。该委员会在中央以外交部为主,公安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总行等参加。地方以市府首长负责,外事处、公安局、工商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海关、银行、铁道、财政局、卫生局、法院等参加。具体工作由外事处抓总”。会议还就苏方撤侨时需处理的有关问题及协助工作方面提出若干原则。会议结束后,外交部副部长伍修权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制定的方案上报邓小平副总理。29日,邓小平作出批示,对方案“拟予同意”。

为了进一步摸清各地的情况,征求各地意见,协调各地行动,5月6日,中国外交部又召集全国各地外事处长会议,进一步讨论苏方撤侨问题。会议讨论和规定了关于归国苏侨企业、房地产、汇款、携带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携带物品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传达了铁路运送苏侨的计划。会议结束当日,外交部又将这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向邓小平副总理作了汇报请示,邓小平阅后表示同意。

考虑到如此大规模的苏侨回国行动,势必会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为了避免引起各方不必要的猜疑尤其是西方国家借机大肆渲染、中伤,同时也为了配合苏联宣传撤侨的意义,宣传中苏之间的友谊,中国政务院决定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外交部拟定了相应的新闻稿,在经政务院审订后于6月3日由新华社发布。该消息称:“苏联政府最近决定将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一部分苏联公民分批遣送回国参加伟大的共产主义建设工作。苏联侨民对于这一决定表示热烈拥护,报名登记回国的非常踊跃。他们在经苏联政府批准后将分批乘车回国。我国各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对苏联侨民返国正积极予以协助。各地中苏友好协会亦将举行欢送会,对他们返回祖国参加共产主义建设的光荣任务表示庆贺。”

在中方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1954年5月底各地政府便开始协助苏侨陆续分批回国。8月23日,当年最后一批回国。据统计,1954年从中国遣返的苏侨计24807人,远远超过了苏联政府的计划数目。其中内蒙古10677人,哈尔滨8859人,沈阳、长春1091人,旅大2238人,青岛、济南79人,上海557人,西南地区272人,西安32人,天津448人,北京555人。

对中方而言,如果说1954年的遣返略有被动的话,那么1955年的遣返就显得相对从容一些。主要是苏方在1954年撤侨工作尚未结束时就向中方透露了1955年将继续该工作的意向。苏方最早表露其将继续集体撤侨的信号是在1954年8月13日苏驻华大使馆二等秘书罗满宁同中国外交部有关官员的一次谈话中。这次谈话的主题是苏方请求中国政府协助其调查1954年撤侨后剩余侨民的情况,包括苏联大使馆领事处所辖地区“还有多少苏侨,他们的姓名及在哪里工作等情况。” 1955年2月1日,苏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罗迈进向中国外交部通报了1955年苏方撤侨的大致方案:“苏联准备在今年遣回在华苏侨一万三千户,约五万人,在四、五、六三个月内遣完,苏使馆已指示各地领事馆了解愿回国人数。具体计划2月7日前后再告。” 中国外交部在获悉消息后,立即致电各地外事处进行了通报。很快,苏方将其详细的撤侨计划向中方作了通报,具体为:伊宁4400户,塔城1800户,阿尔泰200户,喀什200户,乌鲁木齐200户,满洲里3000户,哈尔滨2700户,沈阳110户,上海160户,天津、北京100户,大连10户。

接获苏方撤侨计划后,3月11日,中国外交部迅即召集各有关部门开会,对1955年协助苏联撤侨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和研究。结果是,1955年协助苏联撤侨工作仍按1954年制定的方针、政策进行,但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稍加变更。会议结束后,外交部副部长张闻天将会议研究讨论的结果及由外交部以国务院名义起草的《关于协助遣送苏侨回国工作的指示》于3月14日上报周恩来总理审批。

3月22日,新华社播发了由外交部遵照中央指示拟定的新闻稿,称:“在我国的苏联侨民最近又将有一批回国。我国各地有关方面正在对这次回国的苏侨给以积极协助。在这以前,已有一批苏联侨民在去年回国。”

在1955年的苏侨遣返中,除个别地区如哈尔滨未完成苏方的原定计划外,绝大多数地区都配合苏方顺利地完成了遣返工作。到遣返结束时,共有87000名在华苏侨回到苏联,其中新疆65000人,其他各地22000人。至此,大多数在华苏侨已被遣返回国。

“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

遣返在华苏侨的中国方针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境内居留了大量外国侨民。这些侨民,实际上是外国列强在旧中国推行维持其在华影响的扩张主义政策的一个重要产物。就苏联在华侨民而言,也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产生的。他们基本上是由俄国十月革命和内战后流亡中国的白俄于1945年底和1946年初恢复苏联国籍而转化为苏联侨民的。他们中有很多人政治素质低下,依旧保留了白俄遗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失业的不断加剧,不但违法乱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很多居住在沿海城市的苏侨实际上已沦为美帝的潜伏间谍和特务,从而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动侨民形成混杂之势,成为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不可低估的潜在隐患。更有甚者,随着中国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展开,苏侨中出现了大量因不适应这些运动而予以对抗的现象。而在新疆伊犁,1952年发生了苏侨游行请愿要求回国直至越境逃往苏联的严重事件。虽然这一事件由中国政府在苏联政府的支持下予以妥善解决,但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中国领导人的忧虑。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就非常关注外侨问题,逐步明确了处理外侨的方针政策。1949年初,随着接管大城市工作的展开,中共在借鉴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该指示鲜明地体现了新中国外交中“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三大方针,并成为新中国外交方针的雏形。该指示也阐明了中共对在华外国人的基本政策,指出:外国在华外交人员、外国传教士、外国记者、外国雇员一律视为外国侨民,他们“在我解放区内,必须服从我人民政府法令,不得进行任何阴谋破坏和间谍活动。一经发觉,定予严惩,或即驱逐出境”,所有外国侨民“均应遵照当地公安机关的期限,携带本人相片,亲往指定机关(即公安局外国侨民管理科)登记,并呈验护照。如属合法,概予保护。”但对于苏联及其他新民主主义国家的使领馆及其所属外交机关和人员,该指示特别指出,“对待他们的态度亦应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

随着中国革命的迅速胜利,新中国对待外侨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得到明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外侨政策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将在华外侨管理纳入正轨,外交部拟定了《外侨管理外资处理意见》,在报经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示同意后,由公安部于1950年11月20日发至各地遵照执行。对于如何处理各国在华侨民,文件规定:对苏联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侨民处理,“必要时须与各该国使领馆联系,然后办理”;而对那些未承认我国的国家的原使领馆人员“一律按普通侨民对待,并有步骤地令其全部撤回,未撤前予以保护”;联合国在中国机构的人员“按一般侨民处理”;国际难民和无国籍人员“除按一般侨民对待外,对于无法出境者可集中管理从事劳动生产”。随后,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有关部门对在华各种各类外侨进行了甄别、处理。基本做法是:对“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侨民”采取了“赶、挤”政策,而对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侨民则采取较为温和的政策,并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侨民明确称为“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和“兄弟国家侨民”以示区别。这就是说,在外在形式上,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外侨管理总体上遵循了对两类不同类型的侨民区别对待的方针,对资本主义国家侨民实行“扫地出门”的不欢迎政策,而对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的侨民则实行相对友好的欢迎政策,这显然是“一边倒”方针起作用的反映。

然而,必须明确,与“一边倒”方针同时并行的还有“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方针。也就是说,对资本主义国家侨民的政策固然体现了这一方针,那么,作为指导当时中国外交的根本方针之一,它对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的侨民是否适用呢?

就当时中共提出“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这一方针的真实动机来看,实际上包含着要将外国势力在中国遗留的一切残余、污垢统统打扫干净,从而建立一个干干净净的独立主权国家的强烈内在要求,这其中自然也就包括苏联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及残余影响在内。新中国成立后,在苏美“冷战”的大背景下,中国向苏联实行了“一边倒“,中苏两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但该条约的补充协定也将新疆和东北变为“不许第三国居民”进入的势力范围,大量苏联侨民在新疆的存在顿时呈现出尾大不掉的严峻形势。这种情况,也是视国家主权和安全为第一要务的新中国领导人所不愿看到的。因此,这就构成了新中国政府希望将旧中国苏联在华势力象征的侨民“打扫”出境的内在心理渴求。

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领导人就已委婉地向苏方表达了中国方面希望苏联撤回其在中国的侨民的想法。目前所能见到的有关该问题的最早记录来自于师哲的回忆。据师哲回忆,在1950年毛泽东访苏时同斯大林举行的一次会谈中,中方曾明确提出“如何对待苏联在中国(主要是东北和新疆)的侨民问题”。其中主要是关于这些人的“国籍和居留条件”问题。这是因为当时的情况是,“苏侨中有人既不愿意加入中国国籍,也不愿意要苏联国籍。这样就成为无国籍公民,而无国籍公民在中国居住,中国则不能答应。苏方对年轻的苏侨,愿意承认他们的苏联国籍,而对年龄较大、原系革命时期逃离苏联的人则不乐意承认并抱有怀疑态度。”这充分说明,当时在华苏侨问题已经进入中共最高决策层的视野中,从中可以看出新中国领导人对接受屈辱旧中国的外交遗产的本能抵触和不情愿,即便是对于当时的友好盟友苏联也绝不例外。

更进一步的证明来自于以下事实。1950年9月15日,中国外交部指示青岛市政府:为确保安全,缩小和肃清帝国主义的社会基础,将青岛的外侨“陆续遣返回国”。这自然亦包括当时的数百名苏联侨民在内。虽然这仅限于青岛苏侨,并且直接是因为青岛已成为中国国防重地和中央领导人的疗养地,因而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得不如此而为,然而这一举动本身无不向苏方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中国政府原则上对苏联侨民是不信任的,希望苏联政府能将其召回国内。

以后,随着苏侨问题的日益严峻,为了敦促苏方郑重考虑该问题以满足中国的利益关切,1953年11月27日,周恩来总理于深夜约见苏联驻华大使馆参赞华司考,提出了中国政府处理苏侨问题的三条建议,“拟请苏联政府加以研究”。其基本精神就是希望苏联政府能将苏侨撤回国内,虽然也表示对苏联政府不准回国的苏侨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成为从事劳动生产的苏联侨民”,但这不过是在以一种极为策略的外交话语向苏方施加压力而已。面对这种局面,华司考参赞本能地感觉到了中方要求解决此问题的坚定决心,因此表示:“苏联大使馆正在研究处理各地苏侨和无国籍俄罗斯人问题。总理上述意见,当即报告苏联政府”。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尽管新中国采取了向苏联“一边倒”的方针,从而在此方针下中国政府的确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外交上给予苏联以资本主义国家所不能享有的优惠和实际利益,然而,从总体上而言,新中国政府给予苏联的这种优惠和利益并非是无原则的,而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一种互利,一种双赢。同时,作为一个意图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新兴主权国家,新中国在外交上始终坚持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坚持了基本的国际惯例,因而也就没有关闭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大门。即如对外侨的政策而言,虽然看上去有所不同,但在根本上还是贯彻了《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总之,一句话,所谓的“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原则实际上也同样适用于苏联侨民。

回国垦荒及其他:

撤回在华苏侨的苏方动因

对于将在华苏侨集体撤回国内的原因,苏联政府在1954年和1955年向中国政府及其侨民所宣称的都是让他们“回国垦荒”。苏方的这一说法,至少就表面而言,还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之处。因为这的确符合当时苏联国内的政治经济状况。

众所周知,长达四年的卫国战争使苏联遭受了重创,夺去了苏联2000多万人口,而这些人又主要是精壮劳动力。因此,战争结束后,苏联劳动力极端匮乏,这就与其繁重而艰巨的战后重建工作发生了矛盾。为此,苏联政府除让军人大规模复员外,又将其在国外的战俘、难民和侨民撤回国内。后者在战争一结束就迅速展开,至1947年基本结束。在这一行动中,苏联政府曾于1947年8月至翌年初从中国集体撤回了一批居住在沿海大中城市的侨民。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将整个中国范围内的苏侨全部撤回。

1953年斯大林去世后,以赫鲁晓夫为核心的苏共新领导人顺应当时苏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启动了苏联政治经济改革的进程。由于当时苏联的农业形势相当严峻,粮食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54年2月23日,赫鲁晓夫在苏共中央全会上作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苏联谷物生产和开垦生荒地及熟荒地的报告》。3月2日,苏共中央作出决议,决定由国家投资在哈萨克斯坦、西伯利亚、乌拉尔、伏尔加河流域等地区开垦大面积荒地。于是,一场声势浩大的开荒运动在苏联掀起。可是,由于这一运动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而国内的劳动力本来就很紧张,因而苏联党和政府为了解决开荒所需要的巨大劳动力资源,便再度将目光投向其最大的海外侨民群体——中国苏侨。

从表面上看,苏联政府集体撤回在华苏侨的行动的确是与垦荒运动分不开的,或者也可以说,国内开展的垦荒运动所带来的劳动力的巨大需求是这两次中国苏侨集体被撤回的直接动因。不过,从当时苏联所处的国内国际政治环境及中苏关系的实际来看,仅此是不足以解释这一事关10多万人命运的重大事件的,必然还有更加深层的原因在起着作用。

首先,苏联在战后初期之所以要急切地撤回其在国外的战俘、难民和侨民,除出于弥补人口损失的考虑外,还有来自心理的、宣传上的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原因。从心理和宣传角度而言,在当时苏联领导人看来,大量在异国求生的苏联公民的存在,无论如何都将是对苏联这一无比优越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莫大嘲讽,这会极大损害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声誉,因为大量因经济或政治等原因而移居他国的苏联人都意味着“共产主义制度的失败”,将构成“对该制度基本观念的挑战”。关于这一点,仔细看一下1957年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对“移民”一词的解释就再清楚不过了,它称“苏联空前的社会主义巨变和广大人民民主国家的建立,已经使得较早时期迫使这些国家的劳动者移居国外的原因消失了”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1954年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在动员苏侨回国时曾说了这样一番话,他说:“同志们:苏联政府非常信任我们,允许我们回到伟大的可爱的祖国去完成祖国给予全体苏联人民、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开垦荒地——的伟大任务。这个任务将在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事业中和保证贯彻苏联政府、苏联共产党的决议中起到很大的作用。”言外之意即是,苏联让侨民回国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体现,苏联社会主义的发展已经完全能够满足侨民的物质精神需要,因此侨民不要辜负了党和政府的这一美意,要积极应召回国。而从国家安全层面来看,面对当时东西方“冷战”不断加剧、美国正通过修改其难民、移民政策以诱使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民逃到或移居西方以作为其对苏“冷战”的软武器的严峻现实,苏联政府便从对西方国家斗争的成功经验和传统方针出发,习惯性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重新获得对国外一切苏联公民的控制”,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有效的选择莫过于将他们全部撤回国内。唯其如此,才能够有效地消除自己的公民在国外为西方支持从事反苏活动的危险,才能达到既保证国家的安全又捍卫了国家的声誉和形象的双重目的。

毋庸置疑,上述来自心理、宣传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理应视为苏联领导人作出集体撤侨决定的内在的深层动因之一,虽然并不是直接的促成因素。

其次,还应看到,构成苏联此次集体撤侨深层动因还有来自苏联调整和发展对华外交的外在需要。斯大林去世后,苏联进入了赫鲁晓夫时代。而刚刚上台的赫鲁晓夫并没有立即确立起苏联最高领导人的地位,因此,为了获得并巩固这一地位,扫除推进改革的障碍和阻力,建立和加强他在社会主义阵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地位和影响,同时也为了在当时苏联国力尚不够强大的情况下增强对美斗争的力量,他非常需要得到新中国的支持。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赫鲁晓夫认识到,势必要大大改变斯大林时期对华外交中损害中国主权和民族利益、伤害民族感情的不平等做法,努力使双方关系“回到友好、平等的基础上来”,以取信于中国党、政府和人民。以此为指导,赫鲁晓夫便双管齐下,大力调整对华外交,改善和加强中苏关系。表现在,一方面,在赫鲁晓夫的努力下,苏联进一步扩大了对中国的援助规模和力度,加强了双方在文化、科技领域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另一方面,继续向中国移交作为损害中国主权象征的各项资产,以使旧中国遗留的苏联在华势力彻底退出。这一问题首先在赫鲁晓夫率领苏联党政代表团于1954年新中国国庆期间首次访华时得到解决。在这次访华中,赫鲁晓夫送给了中国政府一份厚重的国庆大礼,即与中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通过这些协议,苏联政府在1955年将旅顺海军基地及其设备和四个中苏合营公司移交中国。随后,1956年5月,苏联又宣布废除强加给中国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补充协定,放弃其在中国东北和新疆的势力范围。所有这些,大大提升了中苏两国的友好关系水平,推动着中苏关系迅速走向蜜月时代。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苏联政府作出从中国集体撤侨的决定,显然是其向新中国示好的一系列步骤之一。

(责任编辑刘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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