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敏 张国启
[摘要]阿格妮丝·赫勒在其道德三部曲中,立足于后现代的视角,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好人存在,但好人何以存在”这一中心问题。纵观赫勒的整个道德理论,道德经历了两次结构性变化:作为内部权威的实践智慧(良心)的出现以及如今正在经历的伦理规则内部的具体规则和抽象规则之间的张力,现代偶然性存在的人所依赖的各种道德规则以及实践智慧等方面成为赫勒所强调的重点问题。与康德的先验道德论相比,赫勒的道德理论沿着马克思思想中所蕴含的道德路径前行,其最终诉求在于期待现代社会中个性道德的生成。
[关键词]阿格妮丝·赫勒道德结构道德规则实践智慧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5-0057-05
阿格妮丝·赫勒(Agnes Heller)是匈牙利女哲学家,卢卡奇的学生和助手。她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在哲学、法学、伦理学、美学、社会学等方面均有建树,但是从赫勒的整个哲学旅程来看,伦理道德问题一直是她所关注的中心问题。她曾经说过,一个人不应该仅仅为了幸存的原因而离开正在沉没的船或者已告失败的事业。这句话不仅表明赫勒本人正确的道德态度——要践行“好人”,而且也集中体现了她的道德理论的本真性特点。其道德理论立足于现代社会中双重偶然性生存的个人,用一以贯之的方式不仅继承了传统道德哲学中解释的、规范的和教育的方面,而且准确把握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道德状况。她所构建的整个道德理论集中体现在她的《一般伦理学》、《道德哲学》和《个性伦理学》三部曲中,实质上,赫勒道德理论的这三部曲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回答现代社会中“好人存在,好人何以存在”这一道德中心问题。本文就赫勒道德理论中的几个核心词汇及思想力图阐明她的道德理论诉求。
一、道德内涵的现代阐释
赫勒立足于现代性理解道德,她认为,在历史进程中,道德已经改变了它在传统社会中的意义,“伦理道德(morals)能够被描述为个体与伦理(sit-tlichkeit)的关系,‘个体的关系代表着道德(mo-rality),伦理(Sittlichkeit)代表具体/抽象准则、具体/抽象价值(抽象准则和价值也包含着普遍的准则和价值)之间的同一性和非同一性的同一。这一对道德内涵描述性的定义表明,在赫勒看来,道德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从客体来说,包括各项具体和抽象的准则和法则、原则、格言等,它们可以对个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二是从主体来说,随着人们个体和主体意识的觉醒,人们可以反思和自我反思,也可以用自认为道德的理由来违背现实生活中的他们认为已经无效的各项规则,这意味着动态正义的出现,意味着主体在一定框架内自由地出现。总之,伦理与道德这二者之间相互依赖,密不可分。
赫勒在阐释道德的内涵时以敏锐的眼光洞察到了人类社会中发生的道德结构的第一次变化以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道德结构的第二次变化,第一次结构的变化发生于道德作为规定行动和判断的内部道德权威的实践理性和良心的出现。第二次结构的变化发生在沿着层级的道德划分的衰竭、发生在随后出现的伦理领域的道德划分、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的某一价值的普遍性和具体道德准则的多重化”。道德结构的两次变化对阐明现代社会的道德内涵以及出现的种种关涉道德的问题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道德结构的第一次变化首先伴随着道德的出现,而这也意味着个体内在的良心的出现。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中维持着人们之间秩序的是别人的舆论,舆论也促使着人们做一个道德的人,一旦做了坏事,人们仅仅产生“羞愧感”,会觉得在他人面前无法做人,人们生活在他人的“注视”下,一切言行都以他人的评判为标准。这的确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道德秩序,但同时也会出现“只要别人看不到,那我可以为所欲为”的情况。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意识的觉醒,当人们开始自我反思时,另一种道德感——良心出现了。这是人们内在的道德权威,良心的出现意味着人们开始拥有了比较完善的道德评判标准,它们共同发生作用可以避免人们走向邪恶的境地。其次,第一次结构的变化伴随着抽象准则从具体准则中提升出来。在传统社会中,由于不同群体之间的人们交往比较少,这导致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规则,群体内的每个成员都必须遵从本群体的各项规则,以善的目的(道德理由)去违背任何具体的准则和法则是不可能的。而当抽象准则与具体准则分离出来之后,个人可以通过它们的‘纯粹的、抽象的品质来引导行动。这就意味着,个体可以以道德理由重新解释准则并且能够从这一新解释的准则出发来拒绝现行的具体的准则,生活在一个集体中的个体从而具有了一定的自由。最后,道德结构的变化导致了邪恶的(相对)世俗化和多元化。赫勒认为,在道德的第一次结构变化之前,在道德恶劣(moral badness)和邪恶之间的区分并不明显,二者常常被不加区分地看待,尽管如此,但是一些过分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也与非道德的‘邪恶(non-moral‘evils)意向(各种各样的灾难,例如死亡、庄稼歉收、火山爆发、地震等)相连起来,后者被看作是前者的结果。而这又伴随着巫术的产生,巫术意味着对违背道德准则的人的报应方式,因为巫术中往往伴随着怨恨,因此正是在这里,在较窄的意义上存在着一种导致邪恶的精神。但是赫勒指出,“第一次结构的变化导致了邪恶的(相对)世俗化和多元化。通过‘相对的我意味着不被超人权力支持以及并不拥有超人能力的人类能够被认为是邪恶的来源和体现者。所有的人类产生的邪恶实践也因此被认为道德的邪恶(对最严肃秩序的道德违背),并且因此是破坏性的。这也能够用另一种方式提出:所有的社会组织的、神圣律令或者好生活的破坏性的实践大概被定义为道德上的邪恶,并且没有更大的邪恶(并且通常根本没有其他的邪恶)存在”。所以说,赫勒认为,道德结构的第一次变化虽然伴随着良心、抽象准则等的出现,这孕育着个性道德的萌芽,但是邪恶却会以更加精巧的面目出现,特性道德在人们生活中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
我们这个时代正在经历着道德结构的第二次变化,它来源于伦理内部,可以描述如下,“伦理(Sittlichkeit)一方面包含着具体准则和习惯,另一方面包含着抽象准则、价值准则和抽象价值,两方面相互交织,并且产生张力”。正是由于这种张力,现代社会双重偶然性生存的个人时时处在各种道德规则的冲突中。处理这些冲突,不仅仅要靠长期培养的直觉,更需要依赖于现代社会无数的好人们所形成的法则、准则、原则、格言,同时,实践智慧或者良好的判断力在对人们成为“好人”的过程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现代社会中好人的“拐杖”(crutch):各种道德规则
赫勒用“拐杖”一词来表达现代社会中道德准
则和法则、道德原则和道德格言对好人的至关重要性,如果没有拐杖对人们的支撑和引导作用,那么人们将一直生活在不确定的状态中。赫勒在其道德理论中用大量篇幅表述了现代社会中好人所形成的各项道德规则。
(一)道德准则和法则
赫勒首先区分了道德准则和法则。她指出:“法则(rules)的应用不允许有操作的空间,或者,如果有,空间的数量将会非常小。如果在事例X中,你做了Y,那么每一次做x时,你不能不做Y而做z,否则将侵犯法则。”“准则的应用在几个方面不同于法则的应用。准则是一个人既不完全实现,也不完全侵犯,而是一个人以不同程度奉行的规定、指令。然而,准则的应用也存在一个临界点,一旦被超越,准则则被完全侵犯。”也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时候,准则的应用比法则的应用能够允许有更大的空间来加以思考、判断、选择等。
但无论准则还是法则,都既可以是命令的(imperative),也可以是希求的(optative)。如果一项准则或法则规定了社会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必须做这件事,而弃绝做那件事,那么它是命令的。命令式的准则和法则是无条件的。遵守这样的准则和法则与“如果那么”公式无关。准则和法则也可以成为希求的。这样的准则和法则并不规定每一个人应该做什么或者应该禁止做什么,而是规定如果一个人已经选择做这件事或者那件事以后,那么一个人应该如何行动(一个人应做的事情)。
总的说来,遵守任何准则和法则都是正确的行为,与之相反,无论违背之后所受到的惩罚是要求的惩罚还是自我惩罚、是轻的还是重的或者已经违背的是准则还是法则,违背、侵犯任何的准则和法则都是不正确的行为。
同时,赫勒还将准则和法则与价值连接起来。她认为,法则和准则,无论是命令的,还是希求的,它们内部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分都将贯穿着价值方向范畴及其差别。她将价值方向的各种范畴分为不同的层级:根本的范畴和第二位的范畴。根本的范畴就是好/坏的区分。所谓的好就是遵守法则,反之就是坏。价值方向的第二位范畴是根本范畴的细化,即神圣的/世俗的、善的/恶的、正确的/错误的、真实的/虚假的、有利的/有害的、美丽的/丑陋的、愉快的/不愉快等范畴。遵守前者则被认为是好的,反之,则被认为是坏的。更重要的是,赫勒确立了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条重要原则,即“在价值方向的第二位范畴的层级中,善的/恶的这对范畴位于顶端的位置。如果在各种各样准则和法则之间出现冲突的时候,那么‘善优先”。这条原则的确立是为了说明好人与其他人的差别。因为其他人并不自然地等同于好人,坏人也可以严格地遵守各项准则和法则,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当人们被逐渐纳入到技术一体化中时,二者之间的差异日渐凸显,但是如果一个理性的行为者(理性的行为者:在价值方向的不同范畴之间有能力区分的每一个人)能够将价值方向的第二位范畴中的善/恶放在优先的位置,如果人们能够时刻记住“善优先”的原则,那么好人就会呈现出来-。
(二)普遍的方向性的道德原则
赫勒提出了一条方向性的道德原则:要关照他人。这一原则的否定性形式是:不要有意地伤害他人。这条原则仅仅是为好人提供基本的方向和建议,而并不能完全作为人们行动的“拐杖”。进而,赫勒解释了这一普遍的方向性道德原则:第一,对他人的易受伤害性有恰当的考虑;第二,对他人的自治有恰当的考虑;第三,对他人的个人的道德有恰当的考虑;第四,对他人的苦难有恰当的考虑。
赫勒认为,这些道德原则虽然有些是传统的,但是它们都被赋予了现代意义。同时,它们中没有一个涉及“命令一服从”的关系,而且除了道德权威之外,没有提到任何其他的权威,即普遍的方向性的道德原则是出于道德来引导人们的具体行动。另外,赫勒还认为这些原则的特征具有方向性、情境性的特征,即个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的人通过思考或者反思的方式来不断调节自己的行为。
(三)格言
赫勒首先接受了康德的道德主张,即一个人不应该利用另一个人仅仅作为工具,而是就它本身来说作为目标。正如她所说:“我主张接受‘工具一目的(means-end)公式作为普遍的格言。”但赫勒的这种接受,并不是全盘接受,而是包含着自己的主张。她指出:“‘手段一目的公式是基本的道德原则的普遍化,同时是绝对化的,它本身衍生出了它的合法,来自于一些源于他人自治的方向性原则充当的禁止性的解释。对我来说,尽管康德主义的公式看上去成为了不可超越的普遍性的格言,因为它以一种或者另一种方式包含了所有的其他的格言,但是,我并不主张我们将同意它作为唯一比较的拐杖或者对于一个特殊的‘行为选择作为唯一的引导。”因此,为了引导现代社会中处于道德冲突中的好人的行动,她提出了除了这一普遍格言之外的其他某些可以被好人普遍接受的格言,普遍接受并不是要求每个人必须接受,而只是表明这些格言“朝向每一个人”,无论什么时候好人在与他人相处中一般都接受这些格言。这些格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次序和第二次序的格言。第一次序的格言又可以分为两类:禁止性的格言和命令性的格言。前者包括:第一,不要选择不能公开的格言(或者准则);第二,不要选择涉及利用其他人仅仅作为工具原则的法则(或准则)来遵守;第三,不要选择并不是目的本身的道德准则(相连的准则)来遵守。后者包括:第一,平等地承认所有的人都是作为自由和理性的存在;第二,承认所有的需要,除了那些原则上卷入利用他人仅仅作为工具的那些满足;第三,仅仅根据人们的(道德)美德和德行来尊敬他们;第四,在所有的你的行动中保持你的尊严。
第一顺序的格言(三条禁止性的格言和四条命令性的格言)实质上为生活在道德冲突中的人提供了一般的指导。除了第一顺序的格言之外,赫勒还指出存在着大量的第二顺序的格言,而它们不能被完全列出来。“第二顺序的格言是元准则(meta-norms),很像第一顺序的格言;它们也是普遍的和一般的,尽管伴随着一种限制。然而,第一顺序的格言并不需要被检验(因为他们检验所有的其他的准则),第二顺序的格言需要被第一顺序的格言检验。与第一顺序的格言相矛盾的准则不应该被选择——这个一般的禁令也包括第二顺序的格言。”
总之,赫勒所提出来的这些道德准则和法则、道德原则、道德格言之间相互联系,共同为现代社会中的好人提供可以依赖的“拐杖”。虽然说在这个“上帝已死、众神隐退”的时代,这些道德规则已经失去了来自超验世界权威所赋予的合法性,但是传统、有意义的世界观、理性以及一些人类制度仍然可以赋予这些道德规则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好人会相信它们是有效的规则并在现代社会中实际践行这些道德规则。赫勒在现代性背景下为各种传统道德规则赋予了新的意义,这也说明她延续了规范伦理学中道义论的传统,强调现代社会中偶然性
的个人在各种悖论中应当遵照什么规则行动。但同时,她更强调现代社会中,人们、特别是正当的人应在有效的各种规则中并不感到受压抑和束缚,因为他们通过对各项规范性的准则和法则进行主动的选择,将决定性的外在必然转化为他们自己的主体性自由。这也表明了赫勒对自由的理解:自由是选择本身,它是现代社会双重偶然性生存的人将偶然性转化成命运,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自由是一种实践。这种自由观与马克思认为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观点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异。同时,在价值多元主义时代,面对现代社会的各种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赫勒与康德的解决方法也不一样。康德提出了唯一的绝对律令,这实质上是取消或者回避了现代社会的各种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而赫勒则对这一冲突提供了很多“拐杖”,以引导好人在具体情境下恰当地解决冲突。虽然与康德的解决方法相比,赫勒的解决方法看上去并不如绝对律令牢固,但是这正体现了现代性的特征,现代性本身充满了悖论,而人们恰恰能够意识到自己生活在悖论中,所以现代人更需要运用良好的判断力或者是实践智慧来应对现实的生存状况。
三、好人存在的重要因素:实践智慧或者良好的道德判断力
实践智慧或者良好的判断力在赫勒的道德理论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赫勒在《日常生活》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描述,她所谓的实践智慧是具有个性的个体所特有的素质,它“是指一种特殊的精神能力,它完全是作为同特性保持一定‘距离的结果,对个体来说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官能。这正是亚里士多德用以指谓那种指向发现通行的最好的‘中庸的能力,这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在亚里士多德著作中被称之为‘phronesis”。
显然,赫勒对实践智慧或者良好判断力的重视,发展了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关于明智及其在伦理德性中重要作用的理论。亚里士多德指出,明智“是一种同人的善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明智虽然是理智德性中的一个部分,但是它与伦理德性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即是与适度原则相适应的,正如他所指出:“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这种适度是由逻各斯规定的,就是说,是像一个明智的人会做的那样地确定的。德性是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而且,明智并不是抽象的概念,它同人的事务相关,善于考虑是明智的人的特点。一个在一般意义上善于考虑的人是一个能够通过推理而实现人可获得的最大善的人。而这种考虑则主要指好的考虑,好的考虑是所考虑的目的是善的那种正确的考虑。但如果目的善而达到目的的中介或手段不是善的也不能称之为好的考虑。所以说,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明智的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考虑的结果与手段是一致的,即都是与善相关的。而这也是赫勒所说的好人所具有的品质。所以说要想成为一个好人,就处处需要有明智的品质,而明智的获得需要具有普遍的知识和具体的知识,特别是具体的知识,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知识,人们才能知道发展明智的品质。
在赫勒的道德理论三部曲中处处贯穿着对实践智慧的强调。对于实践智慧的获得,她指出,像所有的其他的德性一样,它是被人们学到的,而不是天生的,即便人们已经发展了一种“感觉”,但是错误仍然不可避免,正当的人仍然会犯错误。所以说如果有足够的时间,那么人们就需要与他人进行商谈,以寻求更好的道德决定和行动,而冒较少的道德风险。实践智慧在具体行动中的运用离不开很多种能力的流动,例如:逻辑思考能力、解决问题、应用判断和想象力。同时也离不开多种感情的流动,例如:恐惧、厌恶、生气、欢乐和难过以及人类所特有的“道德感”和“羞愧感”。
实践智慧是在普遍性范畴下能够进行生存选择的好人的核心要素。在赫勒的道德理论中,实践智慧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好人在实践活动中如何遵守客观的各项道德准则和法则以避免邪恶的发生,更体现在好人如何对待当今随处可见的道德冲突和道德困境。在传统社会中,我们能够更容易运用判断力来衡量后果的好坏,但是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价值多元化趋势的逐渐展开,人类在具体行动中将面临着两种或者多种同样有效的,而且如果不违背一个或者另一个格言就不能够以任何方式行动的道德选择问题,这就是所谓的道德冲突或者道德困境。道德困境出现的根源并不在于道德准则、道德格言本身,而在于人们在具体行动中的选择。对于我们行动的格言或者准则,我们能够主张普遍性(或者一般性),但是对于行动本身,并不能够主张普遍性(或者一般性)。所以在今天的人们比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更加需要实践智慧或者良好的判断力。今天的实践智慧已经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是预先确定的,它以位置性的方式存在着。
纵观赫勒——这位从集中营中幸存下来的哲学家——的道德理论,她围绕着对“好人存在,但好人何以存在”这一中心问题的解答,运用谱系学的方法,站在后现代的视角,立足于现代人类条件中双重偶然性特征的人们,详细阐述了现代社会中道德的内涵及所发生的道德结构的变化,深刻思考了现代社会中偶然性生存的人们的“拐杖”问题以及具体行动中良好的判断力运用的重要性,并且希望人们能够追随好人,在现实中能够在普遍性范畴下进行生存的选择并坚持这一态度。赫勒的道德理论的提出无疑是对大屠杀和苏联专制主义模式深刻反思的结果,总的说来,她的道德理论的最终指向是期待现代社会中个性道德的生成。这一指向不仅转变了道德思考的范式,从宏大叙事转向了微观领域,同时通过对“普遍性范畴下人们生存的选择”这一理论的说明,为现代人寻求精神家园,使现代人不再处于“无家可归”的飘忽状态。更重要的是,在当今社会中只有个性道德的真正生成,个体才能自觉对他人承担起责任、关照整个世界等,才能避免更大的邪恶发生。当然,赫勒在其道德理论中更多地借鉴和发展了克尔凯郭尔的孤独个体的生存选择、跳跃,尼采的个性理论等,同时也多次提到了马克思的理论,她在《个性伦理学》中认为,在马克思的思想框架中,伦理学的问题总的来说保持着边缘的位置。马克思通过阐述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来集中描述社会意识。而伦理学则作为社会意识的一个方面被他在社会存在的超结构展示的框架中加以处理,沿着异化结束的方向,社会存在的总的转变意味着为个性伦理学提供了充分而完善的条件。并且赫勒认为,如果没有尼采主义观点的注入,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将是空洞的,仅仅是装饰性的。对于赫勒的这种评价,我们应该辩证地加以看待。的确,马克思的著作中对道德、伦理思想的集中阐述并不多见,但是如果我们从其整体看,无论马克思对于实践的强调,还是异化的终结、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现代性的描述等无不充满了浓厚的道德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说,赫勒的道德理论正是沿着马克思的理论深入发展的,所以说为了避免误解,马克思著作中蕴含的深厚的道德思想亟须进一步阐明和发展。
(作者:王秀教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黑龙江哈尔滨150025;张国启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黑龙江哈尔滨1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