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着重分析了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公共管理者在履行其职责时表现出责任意识迷失的现状,为了实现“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强化公共管理者责任意识。
关键词:转型期 主观责任 客观责任 认同度 人格的完善
所谓转型期,指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导致中国社会形态的改变,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的改变。一般来说,社会的转型期内,由于社会环境的剧烈变化,原有的一些社会规范会因此失效,在新的社会规范形成之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将很容易出现失范现象。由于公共管理者掌握着权力,其失范的倾向更大,表现则更为明显,且危害巨大。
一、公共管理者责任的涵义与意识的迷失
公共伦理学家库伯将行政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意指忠诚、良心以及认同。主观责任来自公共管理者对责任的感受和信赖;主观责任强调我们之所以去做某事,乃是源于内在的驱动力。客观责任是指法律以及上级交付的客观应尽的义务责任,意指负责任和义务。对于公共管理者而言,客观责任来自于法律负责;对组织规划、政策和标准的负责;对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义务。[1]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主观意识而且也受制于外界客观环境的影响。因此公共管理者责任意识的迷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主观上传统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某些职业认同度不高;客观上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滞后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
(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
深受传统儒教思想洗礼的中国人,虽然身于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今天,但始终保留着“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的重官思想。回顾历史、总结现实,这种官本位思想的操控,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深受“上级”意志的支配,甚至达到“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极端,即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上级权力的授予使得下级对上级惟命是从、马首是瞻。官本位思想成为被历史扬弃的毒瘤,虽然早已盖棺定论,现代社会也消除了其身份意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反思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种传统官本位思想对现代公共管理者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行政监督机制的滞后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过多次的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立法机制已经逐步趋于完善,但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当前总是在一些案件发生之后,执法机关才介入其中,缺少事前的监督与制约。一旦问题发生了,就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或不良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这种习惯于事后的惩罚和修正的监督机制已在迅速变化的环境面前越来越黯然失色。
(三)政策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在政府的各项政策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基层政府的一些执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或者自身利益打着“为民服务”的旗号,曲解和篡改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例如在新农村建设中有些地方领导为了迎合上级领导的检查,在一些基础本来就较好的村大力投资,建样板村,模范村,结果是博得了上级领导的嘉奖,而苦了农村的群众。
二、公共管理者责任意识的强化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寻正在亦步亦趋摸索前行的当下,面对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社会学家涂尔干曾言"假如没有目标的话,即使我们大步迈前而去,亦将无所寸进"。因此在公共管理领域,面对公共管理者责任意识的迷失,我们的目标就是强化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使其为全心全意人民服务。
(一) 公共管理者人格的完善
在科学管理的泰罗时代,人是作为“经济人”而看待的,人是企业发展的手段和工具,为了实现企业的效率,通过科学培训,实行人事相符,采用差别计件工资制实行激励。后来霍桑实验证实人是“社会人”,麦克雷戈提出x、y理论,施恩提出“复杂人”、“自我实现人”等,人的全面发展成为理所当然首要之义,使企业认识到,人是有智慧灵性、思想情感的动物。除了基本的物质性需要以外,他们更在于追求精神层面需要的满足,而且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基本的物质需要也渐获满足,精神动机与道德动机成为工作动机,工作本身渐成目的,工作价值观也体现为目的性了。[2]我们应在公共管理领域树立先进人物的典型,发扬公共管理者的行政精神。工作热情的挖掘、培养和维系关系到工作成效的大小、工作中的奖励、与自己人生价值的实现程度以及工作环境、设施的提供等,即把根据自己选择采取的行动,视作一种乐趣享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此外,作为有效的政府组织,应该注重培养公务员独立的道德人格,为公共管理者提供更多的自主创造机会,帮助其实现自身的价值,调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荣辱感和道德良心,让其在所从事的职业中得到精神层面的满足。
(二) 注重在小事上培养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感
从政府职责和现阶段政府的任务来看,所谓“小事”主要指的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当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不同层级的政府抓的事应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宜于从抓“小事”入手。[3]对于基层管理者而言,更宜于从“小事”抓起。这是因为,首先政府的小事,对于公众来说就是大事,把这些小事解决好了,有利于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形象。其次小事投入少 ,见效快,容易取得公众的认可。再次从典型国家基层政府的职责配置来看,多是管理本地的小事情,提供小服务的职责,权力并不大,而把小事情做好,做细并不容易。 公共管理者在实践中,把身边的每件小事做好做细,既得到了公众的赞扬,同时也无形的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感。
(三) 加强公共管理组织文化建设
组织文化建设如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人们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主观意识而且也受制于外界环境的影响。世界知名的大公司大企业都非常重视其组织文化建设,合适的组织文化将给其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竞争力。作为公共管理部门,也应当重视部门的文化建设,建造良好的部门文化对于公共管理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更好的履行其职责,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以厦门市银监局为例,该局文化建设常抓不懈,塑造良好团队精神,开展一系列群众广泛参与、富有特色的活动,2005年8月份,该局以无记名调查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分发调查问卷,调查结果为98.3%的员工为能在银监局工作感到自豪,体现敬业爱岗、团结向上的精神面貌。[4]
(四)完善公众参与的民主监督机制
既然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且公共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人民谋利益,那么它就必然要受到人民的监督。由于法律无法规范所有的公共管理行为,并且我国法制不够完善,让公众对公共管理者进行监督,在舆论上造成对不正义之公共管理者的压力,是必然的选择。政府应该接受更多的新闻舆论监督,增加政府与民众的直接交流。我们还应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让政府听到更多真实的民声。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约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我们的公共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人们的反应强烈。如在社会上闹的沸沸扬扬的“温州某官员出国考察不归”,“七成官员腐败与二奶有关”,“潜山某官员带薪坐牢”,“宁德某官员辞退费”等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或不良影响,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的法律制约机制亟需进一步完善,如加大腐败的惩处力度,增加交易的风险成本,净化职业环境。从客观上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这将有助于强化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促进公共管理者责任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2] 娄成武、魏淑艳:《现代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3] 朱光磊、薛立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六大关键问题》[J],《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8年2月。
[4] 吴镇平:《试论公共管理伦理与责任》,《新思维》博客报,2006年5月16日。
作者简介:陈国良(1983—),汉族,男,河南信阳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