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学改革初探

2009-03-06 05:18
消费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宪法学改革教学

李 玲

[摘 要]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地位,较之其他部门法的学习,具有内容多、理论性强、政治性突出的特点。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形式单一,方法单调生硬, 内容脱离实际,教学难度大,效果不佳。这与宪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也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因而,必须在明确教学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对宪法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建立与宪法学课程特点紧密结合的教学模式,以适应人才教育、素质教育的要求。

[关键词]宪法学 教学 改革

作者简介:李玲(1965-),女,湖南临澧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法律硕士,主要研究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形式单一,方法单调生硬, 内容脱离实际,教学难度大,效果不佳。这与宪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也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因此,对宪法学的课程教学进行改革也尤为必要和迫切。作为讲授宪法学课程的教师,本人拟结合教学中的感受,对高职高专学生的宪法学教学改革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准确定位,明确教学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教育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教育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培养“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所培养的学生应在具备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专门能力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体到宪法学课程,就是培养学生掌握宪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理论综合能力并能将之运用于实际。基于这种定位,宪法学教学在教学计划的设置、课时的设定、教材的选取和教学内容的编排等方面均应体现自己的特点,必须紧密结合高职高专层次教学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以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优化教学体系,整合教学内容,突出宪政理念的培养

宪法学课程主要分为两部分,即宪法学理论和宪法制度。在以往的教学中,往往侧重于讲授宪法制度的内容,即我国宪法典的内容。但因为课时的限制,这部分内容无法讲透,且理论部分也无法深入,学生对宪法学的学科发展、动态等都掌握不够,基础不牢,理论的指导作用与制度建设也不能做到融会贯通。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当代社会尤为强调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民主观念不能通过宪法学的学习得以强化,使宪法学习流于形式,不利于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也不符合人才培养的初衷。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教学改革中必须优化教学体系,整合教学内容,突出宪政理念的培养。在分配教学计划时,应侧重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宪政建设主要围绕两条主线进行:权利保障和权力规范。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正是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因此在宪法学教学中应以公民宪法权利为主线,突出公民权利的优先地位。使学生牢固掌握宪法理论,明确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人权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了解宪法发展变化的规律,强调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从理论上拓展宪法学教学的广度和深度, 在讲授宪政制度时,针对学生在中学阶段已在其政治课、思想教育课中了解的部分内容,同时应注意在讲授我国宪法制度时,不是单纯地介绍法条,而是深刻挖掘其内涵, 从法理的角度对法条进行分析,与前述的宪法理论互相映证,使学生理解“法条背面的内容”,培养创新思维能力。比如在讲述我国宪法典第64条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规定时,既明确该规定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又可结合宪法理论中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宪法修改程序和普通立法程序差异的比较,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这一特点,使理论与制度融会贯通,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有所获。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宪法条文也在相应调整。但通过对理论的理解和把握,无论宪法条文怎么变,学生都可以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其变化,理解其含义,牢牢掌握宪法制度以及宪法理论发展的规律和脉搏。这样,既可较好地解决和避免教学中的缺陷,实现教学目的,也可顺应形势的发展。

三、注重使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我国宪法典的主要内容对其它法学专业课程都具有指意义和基础作用,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但是,由于宪法学课程理论性、政治性较强,内容较抽象,不如《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的实际应用性强,加之宪法典的部分内容又在学生的中学时期有所了解,所以,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必须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尝试,进行教学改革。

(一)采用讨论式教学与启发式教学相结合的方法

传统的教学方式主要是单向灌输,“老师讲、学生听,老师满堂灌、学生满堂记”。这样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积极能动作用。学生只是作为受体被动接受知识,不容易调动学习兴趣。我认为,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我们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改变课堂灌输的教学模式,实行启发式教学,增加学生的参与意识,实现教学互动。在宪法课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结合自身的经历、感受和认识,就一些社会生活实际问题,如公民的宪法意识和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我国经济体制问题等进行讨论。通过讨论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目前宪政的实际状况,认识到宪政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其中的说服、教育效果远胜于教师单方面的讲授。上课时,教师要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允许学生之间展开讨论和辩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引导学生由表及里,逐层深入,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每次下课前既要布置课后复习思考题,也要布置新课的预习思考题,要求学生围绕问题进行自学性预习。不但预习教材内容,而且通过图书馆、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和手段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要求学生不惟书、不惟上,在分析研究各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形成自己的观点,并要求学生用自己的话形成要点式材料,准备课堂发言。通过这种方式,训练学生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实现以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为方向的培养目标。

(二)注重采用案例教学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宪法的精神在于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通过设定权力内容的界限与权力运作的流程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宪法案例的评析,诠释宪政理念,总结中国宪政建设的制度缺陷,探索进一步完善的路径。宪法案例教学法就是以剖析具体的宪法案例为契机,介绍相关的宪法理论或宪法知识。这种方式撇开了单纯的理论说教,增加了教学的生动性和宪法内容的可读性,又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讲解公民基本权利时,结合2001年“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案”、2003年安徽的“乙肝歧视案”、被宪法学界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2001年的“齐玉苓案”等进行讲解。通过这些具体实际的案例,说明 “宪法权利冲突”、“现实宪法和法定宪法之对接”、“宪法的正当程序价值”等深层次的法理问题。在介绍宪法监督制度时,结合“河南种子案”,引导学生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利与弊加以分析,并探索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框架下改进、完善违宪审查机制的路径。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评析,启发学生思维,使其更深刻地掌握理论知识并加以运用。

(三)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及手段的合理选择和恰当运用对于教学效果的好坏至关重要。教师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应注意增加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和多样性,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制作、演示教学课件,通过声、光、文、图片、动画、视频等方式,使抽象的问题具体化,枯燥的问题趣味化,静止的问题动态化,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更形象、直观、生动地表达所授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变“苦学”为“乐学”

(四)走入社会,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宪法学教学要始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改变宪法学教学限于课堂的状况,拓宽宪法学教学的渠道,丰富教学形式,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根据宪法学课程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探讨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例如在全国人大及政协“两会”召开期间,布置学生收看媒体的报道,并写出心得体会;在基层人大换届选举期间,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投票, 亲身感受人民民主权力的实现方式;有条件时,可以组织学生观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海选活动;布置学生利用假期,实地考察居住地的村民、居民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了解程度、参与热情,以及这些组织在社会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此外,还可有计划地组织或安排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宪法学教学实践活动,等等。通过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 使学生对于宪法在社会中的作用、我国宪法从应然层面进入实然层面后的表现、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观念等问题有一个切实的了解和感受。既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又增加了学生对法律工作的感性认识,并能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实现以能力为本位、以实用为主、以应用为目的的教学目标。

四、改进考试、考核制度,注重对学生能力的检测

首先,要注重平时考核,促使学生重视平时学习。可以将期末测评成绩分为两块,平时考查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平时成绩由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成绩组成。课堂表现包括学生上课的出勤情况、课堂表现、课堂提问和课堂讨论的回答情况等。布置作业时,在强调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同时,适当布置一些综合性、实践性较强的论述题,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思考,勇于创新。

其次,在考试内容方面进行改革。考试题中可适当减少客观题份量,增加主观题比例,还可增加“案例评析”的题型。在标准答案的设置上不搞一刀切,既可以教师、教材的观点为答案,如回答有新意且论证充分的同样也可得分,给学生一个展示和发挥综合能力和创造性能力的机会,使考试真正发挥应有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最后,在考试方法上实行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在宪法学课程评价体系中加重社会实践活动评价的比重。例如将布置学生利用假期完成的社会调查报告纳入学生成绩评价体系。在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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