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化对产权结构影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09-03-06 05:17杨林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4期
关键词:虚拟价值链

杨林杰

提要互联网带来的信息快速传递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同企业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将通过信息技术连接成虚拟的价值链。本文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对此经营模式带来的产权制度变革进行剖析,探讨其特点以及对产权变革的影响。笔者认为,分工将导致进一步内部化,企业第一次被真正视作独立的个体。在信息平台支持下,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机制以及企业核心竞争力得到重新界定。

关键词:产权结构;虚拟;价值链;不完全契约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产权的一般理论

科斯认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产权安排的不同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因而产权制度是制度经济学中的基础理论。产权从最根本的关系上归纳和分类,它包括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即通称的“四权”。首先,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其次,产权不是由个别权利构成的,而是一种权利束,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再次,产权一方面是在国家强制实施下,保障人们对资产拥有权威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又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人们对资产能够拥有权威的社会强制机制。也就是说,产权是由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

二、互联网发展催化新型产权结构

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并行于全球化的发展历程,促进、重建世界新的产权制度。随着多国家公司、跨国公司等新型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全球化打破了世界的种种壁垒。而互联网的发展,更是从深层次上改变世界产权的发展轨迹,产生了一种全新的产权结构。

黄少安阐释了产权的宏观结构:“全社会范围内各种产权和产权主体的分布或构成,又包括财产结构、与资产性质相联系的产权主体结构、经营权的宏观结构、宏观上的产权分离组织和委托代理结构等。”

(一)新型产权结构——虚拟价值链。传统全球化条件下出于交易费用节约的考虑,企业通常会选择纵向一体化的战略布局方式,一般指的是沿着产业链选择若干专用性的资产进行占据布局。纵向一体化通常反映企业组织核心在价值链上的传导机制,以销售为前导,订单确定、原料采购、装配生产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节约交易费用、优化配置全球资源、规避国家壁垒。外部巨额交易成本被内部化到企业组织中,实现零库存生产。但是,当互联网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虚拟价值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逐渐成熟,为大众所接纳,以VT(虚拟技术)和IT(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外部借力与契约经营为特征的虚拟经营开始影响全球经济的均势力量。它是指在网络经济时代,伴随着基础设施的虚拟化,将企业的硬件、软件、实际应用以及企业间的相互合作过程虚拟化、数字化,求得沟通即时性。通过彼此核心竞争力的整合与合作,在新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定义下达到大幅度减低成本、管理创新、营销整合以及企业多赢。

虚拟价值链也可以看作网络支持下的外包行为,各企业将全部资源放置于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与创新,非核心的环节外包于全球经济世界中创造该价值的核心企业,形成一条全部由核心竞争力组成的企业链条。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进一步分离导致价值链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离。互联网缩小世界范围的同时却增大了企业集合体的范畴,在新型的虚拟化合作上,每一家企业所起的作用类似于传统行业中每一个经理的作用。单一企业不再可以单独生存,互联网将社会分工由个人协作无限扩展到了企业合作,企业成为新时代意义上的“个人”。

(二)虚拟价值链的产权特点

1、可分割性是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产权的可分割性又包括权能行使的可分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可分工性由单一主体所行使的不同权能转变为不同的主体行使,相互之间分工协作;可分割性则指由分工决定的不同利益分属于不同的行使主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生产工具变革开始,鼎盛于该工具带来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21世纪的生产工具便是互联网的兴起、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分工体现于企业的分工与协作,即虚拟技术支持下的价值链合作。该合作模式下企业可以摒弃繁文缛节的喧扰,集中所有人力、物力、财力,专精自身的核心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掘自身潜力与创造力。同时,专业化产出更优良的产品与服务、改善更好的外部环境、拓展企业的合作范围,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同时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严重地受到交易费用提高的制约。虚拟价值链恰好同时解决了影响分工的两大难题,既打破了传统国界与消费观念的障碍,又大幅度节省了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

2、产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产权的明晰性,一般指的是不同产权或不同主体的产权,其边界应当明确或者尽量明确。科斯第三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经济效率。虚拟价值链在创造一种新产权结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在产权的明晰性上找准自己的定位。

(1)虚拟模式同样需要产权清晰。首先,作为新型产权结构,虚拟模式属于经济模式的一种,也就必然要求产权清晰界定,避免出现无休止的谈判与争吵,或者是产生大量的机会主义成本。特别是在虚拟技术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面对面接触大量减少,谈判的成本将随着对方语言真伪以及辨识难度的增大而成倍提高。其次,产权清晰与否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双方的坦率与信任程度,对于价值链形成有着根本性影响作用。

(2)虚拟价值链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重新界定产权边界的过程。由完全不同的核心竞争力组成的价值链上的各个企业,可以根据核心的差异化很方便地划分产权,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边界,使权利与义务并行。通过价值链上各价值创造者的贡献程度,建立简单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减少交易成本。同时,由于价值链上的各产权主体的核心竞争力皆不相同,各司其职有效的避免了搭便车现象,权责明确有效地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

(3)虚拟价值链存在“公共领域”。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提到,产权常常不可能完整的被界定。“权利的边界,或者说均衡权利取决于获得权利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每一个价值链核心链接点所在之处,都会由于某些界定成本过高而被人为模糊的范围领域,特别是这种产权结构尚处于发展初期,人们并未对所有的产权属性有充分的认识,或者在当前条件下,某些产权属性并不带给人们未来收益的预期,这些价值就会置于“公共领域”。

三、互联网对产权变革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促使虚拟价值链作为一种全新产权结构的产生,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运行中的外部性进一步内部化。一方面网络经济进一步消除企业自身的外部性。信息传递速度的加快、信息收集成本的大幅度减少,加速了产权界定的步伐,从制度上保证各产权主体的利益,使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在化;同时,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对侵害产权行为有着明显的震慑与约束能力,对付出努力的回报加大,保护了产权主体的利益,提高了产权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核心与核心之间联系的过程中,消除了链条之间的外部性。在虚拟价值链模式当中,由于各产权主体均贡献自身不同的核心竞争力参与到价值链建设当中,相互之间重叠性大大减少,各方是共赢、共输的局面,削弱了外部性产生的基础条件。同时,在各产权主体抽象为“个人”的过程当中,一条价值链就作为一家虚拟企业而存在,外部性自然随之内部化。

(二)企业与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共同发展。所谓委托代理关系,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建立一种责任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模式,双方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分享。当各产权主体仅保留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将非核心部分完全外包之时,便是将本主体关键部分参与到其他产权主体的合作当中,就关键核心部分接受其他主体委托的同时也代理其他主体管理自身非核心部分。通过专业化发展,各主体可以方便地跨越发展瓶颈,同时也很容易随着所参与的经济活动规模的增大而获得规模效应带来的收益。

(三)不完全契约的新情况。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要掌握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契约中总是会有未被指定享受者的权利事项和未被罗列的责任义务,这就是不完全契约。而互联网的发展影响了不确定性和权利义务追溯的状况与方式,不完全契约出现了新的情况:

1、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是导致不完全契约形成的重要原因,它直接导致不确定的存在和严重程度。一般指的是契约当事人一方所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他方无法验证或者验证成本过高的信息或知识。信息大爆炸的互联网时代,发布与搜索信息同样只需要付出极低的成本。鉴于网络上不同背景、不同层次的用户对产品使用并进行评价分析,受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困扰的弱势方可以从不同角度了解产品,甚至由于有实际使用评测,弱势方对产品的了解比强势方更深入。卖者不强,买者不弱,在强势方当事人不愿披露有用信息的同时,弱势方也掌握对强势方所不利的信息,外生性非对称信息的现象不再仅存于单方,而是双方逆向同时存在。

2、“敲竹杠”问题。“敲竹杠”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协商一方在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后,担心事后重新谈判被迫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约条款或担心由于他人的行为使他的投资贬值;其二是指专用性资产投资的长期契约中契约当事人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表面上看,由核心竞争力耦合而成的价值链似乎放大了“敲竹杠”问题,链条上每一产权主体都在进行专用型资产的投资,任何主体都有机会主义的冲动。但在实际上,由于虚拟价值链和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性,决定了“敲竹杠”问题只会被弱化而不会被加强。

(1)虚拟价值链的外包特性决定其根据每一项任务选择不同的竞争力组合方式。一般价值链存在时间相对较短,因此也就不存在根据契约投资专用性资产的问题。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各产权主体投资专用性资产目的在于提升自我的核心竞争力,吸引其他主体与自己合作,其实质是与自己签订契约而不是与其他产权主体签订契约。从这一方面上看,专用性资产投资属于完全契约范畴,“敲竹杠”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2)短期任务导向型合作模式下的产权主体各方形成了长期的业务关系。各产权主体初始核心竞争力的选择定位是短期的、大众化的,方便互联网上所有企业选择与合作。因此长期合作关系也就意味着各方的核心竞争力处于耦合稳定的状态,并且必然经历过漫长的磨合阶段。以此为前提,各产权主体的核心竞争力都会为价值链上其他企业专门进行优化配置,由于各自专精一项业务,因此优化的过程是双向的。在沉没巨大的优化成本之后,除非与任务目标相悖,没有任何理性主体愿意花费高昂的交易费用而进行“敲竹杠”。

(3)核心的涵义包含着与众不同的特性,只有符合自己企业,旁人无法模仿或者模仿费用高昂的竞争力才属于核心竞争力范畴。在无替代品的市场中,提供核心竞争力的产权主体在足够小的细分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因此,也没有任何理性主体会对提供垄断资源的企业进行“敲竹杠”。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

[2]陈昕主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3]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山东出版社,1995年版.

[4]林子华.试论企业虚拟化运营及我国的对策[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2(4).

[5]侯光明,别晓竹,李存金.全球价值链下我国中小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1).

[6]全球品牌网.开发虚拟价值链[OL].200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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