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巍青
另一种“超速”
前年“4·28火车相撞事故”源于列车超速,它的后果震惊世人。与此同时,“4·28事故”在另外一个意义上,因为另外一种“超速”而引起广泛关注。火车相撞发生于凌晨4点多,仅仅4小时之后,也就是早上8点多,铁道部就宣布免去济南铁路局局长的职务。在官员的行政问责方面,这个速度是创了记录的。
但是这种创记录的速度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却有点复杂。一方面,人们相信存在一个行政问责制度,相信它的确在运行并在起作用。另一方面,人们仿佛更不相信这个制度了。从后一个方面来说,质疑集中在两点:第一,超高速的官员撤职,是有规则的吗?在一次座谈会上有专家尖锐地说,迅速撤掉某些官员,固然对安抚公众情绪有作用,但是很难说是不是有“推脱责任”之嫌。第二,如此规模的人祸悲剧,责任追究应该到哪一级官员,这是有规则的吗?
不幸的T195次列车超速一撞,首先撞破了铁路安全生产方面的惊人内幕。看似戒备森严的各个安全关卡,其实际效果竟然相当于全线无人值守。如此一来,这一撞,也在行政问责方面撞出一连串的制度软肋、法制瓶颈以及社会困惑。“4·28事故”注定成为考验政府决心、能力与公信力的试金石。而不能不承认的是,围绕着行政问责,我们实在有太多的制度尴尬与制度困境。
法律困境
仔细回顾一下不难发现,因重大责任事故而追究高级领导责任,在此之前已经有多起。
在很多人眼里,2003年成为高官因责任追究而下台的分水岭,更多的是因为两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非典”危机之后,责任政府、问责制等等概念从学术语言转化成为官方语言和公共语言,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和政府文件中。这种语言的转换代表着一个根本观念的转换。过去的习惯讲法是“首长负责制”,意思是一把手拥有拍板的权力。但是问责制却意味着,要对权力的使用者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个标志是,也是从2003年以来,建立行政问责制度成为整个制度建设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问责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当然是令人鼓舞的进步。然而问题也在于,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基础和规范基础依然严重不足。各地出台的有关行政问责的法规,有些地方可能规定得很细致,例如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等,可以给与处罚,以此作为治理“庸官”和“懒官”的根据。但是总的来说,究竟什么职位与什么责任相关,什么权力与什么责任挂钩,还是缺乏明确的规定。越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越是这样。
举例来说,死亡30人的,属于特大事故。胶济线列车相撞死亡70人,当然就是极为严重的事故了。出了这样的事故,负责任的应该是铁路局长,还是更高层级的铁道部领导?多位法律专家已经指出,在这样的问题上,完全没有明确的文本上的规定。
进一步说,官员为事故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什么?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里,早就已经有追究官员政治责任的“罢免”制度。而新近实施的公务员法则有“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的规定。这种多样化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进步。但是苛刻地看,也可以理解为无法真的实行罢免而寻求更为宽松易行的措施。此外,写检讨、接受批评算不算问责?撞车事故发生后,铁道部要求全体反思,整顿各项制度,这算不算问责?所有这些,也都缺乏明文规定。
社会共识的困境
在我们刚刚发展起来的问责制度实践中,类似的宽、严之争同样存在。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地方可能在于,在我们这里,宽严之争不是成熟的制度设计上的分歧,而是经常表现为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互不信任与情绪对立。在很多时候,公众倾向于认为政府部门在责任追究方面避重就轻,抛出替罪羊,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而许多政府官员会以各种方法规避批评,并认为公众要求过分。这种状况表明,问责制度所遇到的困难,不仅在于法律的不完善,也在于缺乏社会共识。
“华南虎事件”是典型而奇特的例子。网络上沸沸扬扬、锲而不舍的“打虎战役”成功揭穿骗局,取得完胜,已经成为社会公论,几乎没有异议。唯一的异议来自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有哪个官员或部门为这样的事情负责吗?追究处长?追究厅长?还是追究更高层的官员?这里不仅没有法规可做依凭,更重要的是根本没有共识。陕西方面紧闭大门,坚守不战,无限拖延。其背后的逻辑也很清楚:为这样的事情而处分官员,哪怕只是一个处长,是可接受的么?
另外一个例子还是与铁道部有关。去年春节南方发生冻灾导致春运严重受阻,危机消除之后,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在两会期间尖锐批评铁道部工作混乱,要求追究部领导责任。而铁道部发言人则反唇相讥,质疑批评者危机期间在哪里,之后铁道部一位领导还高调自我评价铁道部的工作可以打90分。有两个原因使这个例子特别值得注意。首先,它清楚表明,在涉及责任归属问题上,当事的政府部门与社会评价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和对立。其次,与“非典”期间的卫生部和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的环保总局比较,铁道部更像是在使用以攻为守的策略,抢占高地,确保不失。如果这是对行政问责和官员责任追究的一种反应,那就的确值得深入观察和分析了。
发展独立的责任调查
行政问责制度不能仅仅只是行政部门内部上级管制下级的手段,它必须回应公众的期待和要求,必须有利于提高政府在公众的公信力,建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尽快地推动和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责任调查和绩效评估。对于像胶济线列车相撞这样的重大事故,尤其应该如此。
怎样才能有独立的调查?这在方法、程序、组织以及技术上当然需要做很多研究。但是,它绝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越来越多的官员到国外去培训过、进修过、考察过了,难道不知道,现代公共管理包含了关于调查和评估的种种理论和方法吗?关键还是在观念。如果真诚地愿意负责,真心希望政务公开,就可以发展出独立的调查。这种调查都是方法公开、程序公开、结论公开的。由此它会引导出教训吸取和社会学习,从而超越单纯的官员个人追究,也会逐渐积累社会共识,使责任政府与社会信任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摘自《南风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