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光福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扶持副食品生产、支持政府重要商品储备、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平抑市场物价波动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但笔者在对本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中发现,在当前通胀背景下,价格调节基金在筹资政策、资金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依据不衔接,收费政策无法得到有效执行。1993年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和通货膨胀压力的加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要求:“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价格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2002年6月,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修改后的《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持供需总量相对平衡和结构合理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和改善市场调节价格调控……建立健全重要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及其专项储备制度”;200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强调了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赣州市也已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目录。但2004年1月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却未将价格调节基金列入该目录,并明确价格调节基金为重新申报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进行专题调查,另行研究解决办法。之后,省以上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却一直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给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工作带来矛盾和困难。征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赣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要求企业和个人缴费,但一些企业、特别是省以上垂直管理的企业则以财政部未将价格调节基金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为由拒绝缴费,造成价格调节基金这项收费在各企业之间执行不平衡。
二是基金筹集规模小,宏观调控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据调查,自该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以来,由于大部分企业拒绝缴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规模逐渐减小。2004年至2007年累计征集基金仅110万元,如此小的基金规模,面对当前的高物价,难以发挥其调控作用。
三是基金的使用效益低。审计调查发现,以前年度出借给有关乡镇和单位用于“菜篮子”等建设的18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已损失不能收回。近几年拨付各使用单位的资金几乎无法产生效益,大部分资金被挪用。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上级有关部门应就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尽快研究解决办法,进一步明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政策,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平性。二是基金征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扩大筹资规模,严格执行基金使用和投向的民主决策程序,提高基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力度,严厉查处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基金的行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作者单位:大余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