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申白
摘 要:中国正在走向公民社会。思考怎样使这样一个正在形成中的公民社会比较和谐非常重要。一个和谐的或朝向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具有两个结构性特征:第一,公职地位开放必须向着能够理解与公职地位相联系的公共责任、具有能够认真履行公共责任的公民基本德性,并且具有履行这些责任的管理公共事务能力的公民持续和公开地开放;第二,在它的社会上层、中层、下层之间存在着合理和有序的社会流动。在这样一个公民社会,法律体系才会被看作可以依赖的,公共领域才会被确信具有实践的价值,才能够既保持内部活力,又和谐有序。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职地位;社会流动;经济社会地位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9)01-0074-06
一、走向公民社会
中国社会在最近30年间经历了重要的发展。这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可以用“中国正在走向公民社会”这句话来概括。由于这样一种发展,展望中国在最近未来的社会发展状态,探讨这样一个社会比较好的状态的一些重要特点,成为有意义的事。人们对公民社会概念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甚至在学者中间也难于寻求一个清晰的定义。但是,公民社会常常被理解为具有一些重要的特点。具体说来,可以举出三个重要特点:第一,居民可以选择生活和居住地;第二,每个人在社会的交往中主要是面对其他的公民;第三,公民们面对一些公共性的事务,政治社会的和地方社会的,以及社团的,并且能够加入公共性事务的讨论和协商①(注:公民社会这个词的由来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在最近的历史中,它或许始见于17世纪一些西方著作家如洛克、霍布斯的著作。在更远的起源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已经在他们的著作中描述了希腊城邦社会的公民社会的许多特征。参见柏拉图《理想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我将略过这个概念的历史的方面,这篇短文的目的并不在于说明这个概念的历史。)
关于中国正在走向公民社会这样一个概括的现实依据,可以举出两个重要之点。首先,中国农民的地位正在发生很大的、至关重要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的社会的发展。其次,伴随着这种社会发展,中国的村落社会的基础正在逐渐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以用“移民化”来描述。这个措词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许是不恰当的,但是用它来描述中国的村落社会向自由迁居社会这种变化却比较贴切。在这里,“移民化”是指在传统的村落中正在有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加入进来,例如土地承包者、投资者、开发商、企业家等;同时,甚至还要更早些,村落中剩余劳动力,尤其是已经失去土地的那部分劳动力,迁徙到城镇去谋生、居住和生活。中国的村落正在逐步成为一个“移民社会”,就像城市社会那样,成为其中的居民可以基于其经济的能力与选择,自由地移居到其他居住地的社会。
二、建设和谐公民社会
中国不曾有过公民社会,怎样和平发展到一个公民社会的社会状态,使之成为一个组织良好的、和谐的公民社会,这不仅是一个政治学、法学的问题,更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值得学术界认真思考与研究。
思考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因为一个公民社会在内部可能和谐,也可能不和谐,甚至陷入分裂和对立。一个公民社会要成为和谐的,外部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第一,需要同其他国家处于非战争状态。因为国家间的政治和国内政治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国家之间陷入战争,参战国的公民社会内部也会发生分裂,这个道理是十分显然的。第二,为了避免陷入国家间的战争,一个公民社会的国家需要根据互利的和互通有无的原则同其他国家进行和平的贸易,开展和平的外交。因为,和平的贸易与和平的外交是消除对外战争最重要的方式。但更重要的是,一个公民社会需要具有一些内在性质,才能够是和谐的。一个公民社会是“和谐的”意味着它具有这些性质,并且它所获得的这些性质在它的生长过程中是相互协调的。
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需要具有的那些内在性质与罗尔斯所说的“组织良好的”[1]社会具有非常接近的性质。可以分三层来说明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在其内在性质方面的意义。首先,它意味一个公民社会是良序的,因为那个政治社会的基本制度被看作是基本正义的,这个公民社会对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观念的正义性有一种基本的共识。这种良序与共同的正义观念只有经过这样的过程才能形成:社会的公共交往领域已经通过人们的普遍的交往生活习惯与私人交往领域适度地分开,公民们已经习惯于用适合公共交往生活的正义的观点看待他们的在这个领域中的行为,以及社会的基本制度的性质。其次,它意味这个社会的基本法律体系被看作是可以依赖的,或者,这个社会的公民普遍相信,这个社会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以及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案例能够通过法律体系的实践得到恰当解决,即符合公民们的共同的正义观点的解决。最后,它意味公民社会对它的实践领域——公共领域的实践价值具有确信,就是说,由于它的稳定持久的存在与发展,这个领域既被看作面对共同性的事务的舞台,又为公民个人展示他们在公共事务领域中的活动能力与才能提供着机会。少数违反基本社会正义的行为不致影响多数公民对于公民社会这种实践性价值的信心。简言之,一个和谐的或“组织良好的”公民社会指一个这样的公民社会,在那里不仅公共交往领域被习惯地与私人交往适度界分,而且法律具有较高的可依赖程度,社会在公共交往领域的实践性质具有较大确信程度。在这种意义上,“和谐的”一词实际上是被用作对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特性的一种描述用语。因为,一个组织良好的公民社会不会被看作是一个无序的、充满内部战争危机的社会。
显然,要从内部建设一个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使它生长成为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这个公民社会的实践生活就需要以使它能够在生长中获得这样的性质为实践性的目标。第一,这个公民社会要能够在公民们逐步习惯把公共交往领域与私人交往领域适度地区别开的过程中,在公共交往生活方面逐步地发展或者培养起共同的或接近于共同的社会正义观念,这是这样一个公民社会最需要发展的内部性质。如果在这个方面不能培养起这样的社会共识,公民社会内部达到和谐将是很困难的。第二,这个基础如果要走向现实方面,还需要在基本制度和政府治理的层面都体现或者接近于体现这种观念。只有这样,法律的可依赖性才可能与对公共领域的实践性的确信结合起来,成为公民社会的确信的信念。第三,这个公民社会要努力保持和提高内部活力,就是说,要鼓励公民们具有在经济、科学、艺术、学术等领域,以及公共政治领域,进行创造性的活动的动机和活力,并且在这样的基础上,还要能够逐步达到内部的稳定。它的内部如果不稳定,始终处于激烈的变动之中,它是不会和谐的。稳定的目标必须与活力的目标相协调。因为,只有富有活力与稳定这两方面达到适度平衡,一个公民社会才会是有序和良序的。有序,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公民交往生活既具有一些积极的改变,同时又能保持稳定和平衡这样一种性质。显然,也只有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法律体系才会被普遍看作可以依赖的,人们对公共领域的实践性质才会有充分的确信。
三、公职地位开放——和谐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个朝向建设内部的和谐有序的公共生活的公民社会,如果逐步地获得这些实践性质,并且这些实践的性质相互协调,将会具有两个重要的内部结构性特征:第一,它的公职地位是开放的;第二,在它的社会上层、中层、下层之间存在着有序的社会流动。
首先,在这样一个公民社会的公共政治领域,公职地位一定是向公民开放,而不是向公民们关闭的。因为,这是公民们对于公共政治生活的正义观点的一个基本要求。“开放”在这里指向具有同等资质的公民竞争者同等地开放,使他们通过合理公平的竞争获得公职地位。显然,如果把这个社会的公共政治领域理解为是属于这个社会的成员或者是全体公民的,不开放就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不开放,这个社会将不会和谐。其次,只有公职地位向公民开放,才能使得公民社会的内部生活具有活力。一个公民社会是否具有活力,同公民社会的公共政治领域是不是公民们能够去竞争地从事创造性的公共政治活动,并且是不是能够吸引公民们去从事这样的活动,有密切的关系。一个公职地位封闭的社会当然可能保持其存在,但是会缺少活力。
要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试来考虑,在一个公职地位开放的社会,一个公民们在考虑是否要参与公共政治领域活动时抱有的两种主要动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两种主要的动机之中,第一种是个人合理期望,也就是通过公职获得合理报酬来改善自身和家庭的社会地位的期望。第二种动机可以称为使命感,它主要表现为对实现社会正义的关切,对促进国民福祉的关切。个人合理期望在法治的公民社会是正常、合理的。这种期望同使命感即一个人履行公共责任的动机可以相容。因为,它们与共同的社会正义观念可以相容。
但是,就如人们注意到的,这样的动机可以发生蜕变。而且,如果发生蜕变,它就成为两种动机:第一种是以公共权力来谋取私利的贪欲,第二种是对通过取得某种政绩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当然是公职地位——的权欲。第一种蜕变动机的对象物是财富,是对财富的尽可能多的占有,这种动机会使一个占有公职地位的人狡计地窃取公共资源为私人财产。第二种蜕变动机的对象物是个人权力地位的擢升。这样的人关心的只是通过政绩提高自己的地位,这是对官位的期望。公民私人从事公共政治领域活动的动机的这两个方向的蜕变,使他的公共政治领域的活动完全丧失实践的性质。这样的活动达到一定广泛程度时,将严重降低那个政治社会中法律的可依赖性,并严重损害公民对公共领域的实践性价值的确信。这两种蜕变很难说在哪一个社会能够根治,但是不难看到,一个公民社会公职地位越不开放,这种蜕变就会变得越严重。使命感这种动机当然也有它退化的形式,这就是一种例行公事地履行公共责任的官僚式态度。在一个公职开放的社会,由于公民在公职地位方面的竞争,这种退化的动机倾向于弱化。一方面,公共领域的实践使一些公民获得理解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成为公职地位的有力竞争者;另一方面,这些公职地位明显地倾向采取定期遴选制度,那些官僚式的公职人员有较大可能被淘汰出去。
所以,要使合理期望与使命感这两种动机成为那些有能力和资质去担当公共职务的公民们的正常的、居主导地位的动机,使这两种动机不致发生普遍的退化,这对发展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要能够这样,就必须使公职地位开放。
四、怎样开放?
对公职地位开放问题的考虑会自然地转向它如何实现的问题。
首先,公职地位的开放必须是向那些能够理解与公职地位相联系的公共责任、具有能够认真履行公共责任的公民基本德性,并且具有履行这些责任的管理公共事务能力的公民的。显然,如果不是这样,公职地位的开放就会变得非常狭隘,事实上还是封闭或半封闭的。在这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个可以参照的原则。它的基本观念是:社会的公职地位及其较高薪俸要基于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向所有具有同等资质,即具有对公职地位的公共责任的理解、具有公民基本德性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的公民开放,与此同时,这样一种安排还要着眼于对弱势人群的最大可能改善的前景的考虑。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条件,把公共资源的一个重要部分向具有同等资质的公民开放,和这种开放必须对社会中在经济社会地位上最不利的公民的地位的有力改善。这两个条件都非常重要。第一个条件的原理可以这样理解:附着于这些公职地位的优厚薪俸既然是公共资源的一个部分,它的分配就要在附带承担公共责任的条件下向所有具有同等资质的公民开放。第二个条件的原理可以看作从这一原理引申的:既然公共资源来源于社会的全体公民,既然一个社会总是不断世代延续的,一个公民社会就必须考虑,使那些在经济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的境况不致持续恶化,并且使他们的地位有相对于他们的合理期望而言的有力改善,公职地位向有资质的公民的开放也必须着眼于这一点。
这个原则的合理性因素在于,第一,它使得公职地位的薪俸来自公共资源这一点成为考虑公职地位开放的安排的明确前提。第二,它着眼于弱势群体的最大可能改善,就是说,着眼于使弱势群体的生活境况有最大提高。这个提高也许不如竞争到公职地位的人的收入提高那么大,但是这样一个着眼点很重要。第三,它倾向于使分享社会合作的福祉的基准水平稳定提高,使这种分享既有合理差别,以便使积极承担公共责任的公民的努力得到鼓励,又不会使这种差别扩大到会使经济社会地位不利的公民因长久处于这种地位而受到严重损害的程度。
其次,公职地位开放本身必须是持续的、稳定的和公开的。持续和稳定的意义从字面上就可以明确。不过指出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即这种持续与稳定应当被理解为世代相继的。公开的,就是说是置于公民们的监督之下的。
同时,这样开放的机制中也要包含淘汰那些已经变得不称职的公职人员的机制,这样的机制也要变得稳定和经常。这样的安排即使是在社会信息不十分充分的情况下也是可行的。人们不可能期求,在做一种基本制度安排的考虑时所有信息都畅通并及时地获得。因为首先,信息还在不断增加,不可能穷尽。
以这样的方式,公职地位的开放将使影响人们从事公职的合理期望动机和使命感动机可以相容,并鼓励这两种动机,使它们成为正常的动机。以这样的方式,公职地位的开放才能够尽可能地减少两种主要动机的蜕变。一个和谐的或朝向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必须研究怎样使这两种动机的蜕变的可能性比较小一些的问题。显然,只有这种开放将鼓励公民们持着那些正常的而不是蜕变的动机竞争公共职务,它才能成为公共政治生活的“清洁剂”。
五、有序社会流动——和谐公民社会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以这种方式谈到公职地位的开放,有一点就会变得很清楚:这样的开放会使得一个社会的上层、中层和下层之间,尤其是上层和中层之间,发生一些流动。而且,这种流动如果是有序的,就会给公民社会带来并保持活力。
关于社会分层,有两种理解社会分层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依据对阶层、阶级定义的方式。依据这种方式来解释的社会中层,并不是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一定存在的。人们的确可以说,有些社会不存在中层。它主要是从近代的市民阶级中产生,在今天叫做中产阶级。这是一种重要的学术理解方式。和这个方式相对应,有一种自然的社会分层的理解。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泛义的理解社会分层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社会可以依据在其中生活人们的相对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状况,而自然地区分出社会上中下三层。这种区分方式的一个例证可见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区分的中间阶级还不是现代意义的中产阶级,而是就希腊时代的公民们的相对经济社会地位而言的社会中间层次。)。“在一切城邦中”,他这样写道,“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间阶级”[2]。以这样的观点,基本上可以说,每个社会都有这样相对上中下三层,尽管一个社会上中下三层的状态可能同另一个社会非常不同。以这种方式来理解的社会中层就并不必然的是一个阶级或者一个阶层,而是一种相对的社会和经济的地位或者状态。
在理解一个和谐或朝向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内部的社会流动问题时,后一种理解社会分层的方式,即自然的社会分层的理解,是更适合的理解。的确,即使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中也会存在相对的上中下三层。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只有一个社会层次,所有公民的经济社会状态都一样。这样的观点将不具有真实性。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分出上中下三层,主要是受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公民在实现他的合理期望的自身的努力,另一个是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性。在这两个因素里面,很多人都会同意,公民自身努力的因素在一个和谐社会倾向于受到肯定。同时,在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里面也会发生对减少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性对人的生活起点的影响(我在这里得益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这种影响从人类道德的观点看来在总体上具有过强的任意性的观点。“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他写道,“这看来是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中的一个确定之点。”在总体上,“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的关心。因为,如果这个公民社会是和谐的,就是说,秩序良好的,如果公民们在公共政治生活方面存在共同的基本正义观点,这种关切就会自然地发生。因为,人们不难注意到,人的生活起点对于自身努力有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不是一个人自身造成,而是受到自然的和社会的种种偶然性影响。这一点只要有足够的生活经验的积累就能够理解。
所以,在一个和谐或朝向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使这种关切良好地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这样一个社会的公共政治领域,如果可能,立法机构应当根据公民的这种共同关切的发展,在适当时期对基本制度做必要的调整,以便使这种影响逐步减轻。政府治理的执行层面,也需要基于这种发展,设计稳妥的实际执行方法。但这种基本制度的调整需要深思熟虑,否则所做出的调整会引出反向的问题,产生反向的调整的需要,这将影响公民对法律的可依赖性的观点。
这个问题具有复杂性还由于: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通常不能完全消除。就自然方面来看,任何一个社会的成员们不可能在天赋上都变得完全等同,而且,人们也不大希望这样。就社会方面而言,一个人的出身与环境的际遇性质总是无可避免地对他具有某种偶然性质。所以,一个公民社会如果是和谐的,它的基本公共政治法律制度一定在良好地管理着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的生活起点的过于强烈的不利影响。这个基本制度结构如果是良好的,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就不会过于强烈,在所提到的两个主要因素中,公民个人的努力就会仍然是他改善自身的前景和提高自己的相对经济社会地位的最直接、最可靠的因素。
六、有序社会流动的一些特点
在一个公民社会中,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社会的中层占比较大的比例,并且社会的上中下三层之间保持有序的流动。一个公民社会如果比较和谐,它有可能达到并保持这样的状态也是一个基本原因。一个中层占比较大比例的社会将比较稳定,因为,在社会的三个层次之中,中层通常较为稳定(来自亚里士多德的观察,他在《政治学》中写道:社会的中间阶层“都较为稳定,它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一个在上中下层之间存在合理流动的社会中人们的相对经济社会地位变动将比较有序,而不致引起过大社会震动。相反,如果这种流动是不合理的,它就不大可能是有序的,这种变动会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社会的上中下层之间不能流动,社会就会积蓄强大的内压,即使它仍然存在,最终也很可能会陷入对立甚至分裂。可以说,前面谈到的和谐公民社会的另一个特征——公职地位开放,就是社会上中下层之间的合理社会流动的一条重要渠道。如果没有这样一条渠道,一个公民社会很难形成有序的社会流动。
这样一种有序的社会流动可能因此具有三种重要的特征:
第一,它将是逐层的流动。逐层流动具有很重要的社会心理学的必要性。试来设想,如果处于下层的人们都在幻想一步登天、一夜暴富,这个社会必定是不稳定的。但是在这里可能会提出一个问题:逐层的流动是不是会泯灭人的活力?尤其是,是不是会使下层失去改善的动机,从而使整个社会丧失内部的活力?如果深入思索,人们会同意,一个社会蕴含的活力不仅仅存在于它的下层中。相反,如果这个社会不仅下层,而且中层与上层都保持着活力,这个社会才真正是有活力的。更深一层的问题在于,一个下层占人口最大比例的社会还不具备成为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的现实条件。这样一个社会的状态的改善,也是以下层公民能够逐步进入中层为重要的特点的。在一个中层占较大比例的社会,如果那个社会的公职地位开放这条最为重要的渠道是畅通的,如果人们看到的社会流动的机制是足够公开和透明的,因而公民们看得到使自己和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改善的可能渠道,逐层的社会流动应该是社会流动积极的因素,而不是消极的因素。
第二,它将是双向的流动。双向的流动使社会的分层自然恢复平衡。诚然,人们都想在社会中达到上层,但社会又可以自然的有中层、下层。这是因为,在社会的中层与上层中,总会有一些人或者因自身努力不够,或者因一些偶然事故的影响,而在经济社会地位上相对下降。不过,在一个和谐或朝向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公民相对经济社会地位的下降也通常是逐层的。在一个这样的公民社会中,双向的社会流动总是存在于两个邻近层次之间。一种是社会的下层和中层之间的双向流动。在这一层流动中,教育的和职场的竞争显然是最主要的渠道。另一种是社会的中层和上层之间的双向流动。在这一层流动中,公职的竞争、商业的竞争和科学、艺术、学术的职业性的竞争是最重要的渠道。
第三,它将存在于公共政治服务领域和其他社会职业领域之间。显然,一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在一个人有比较稳定经济地位的情况下,他对于科学、艺术、学术目标的追求也会成为他的重要动机。如果一个人产生了对比如说经济成就、对科学、艺术成就或者学术成就等等的向往,他就可能出于这样一个动机离开公职,而从事其他职业领域的活动。或者,一个人也可能通过在其他领域的职业竞争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社会地位,又产生对从事公共政治活动的向往和兴趣,转而投身公共政治。在一个和谐或朝向和谐发展的公民社会,这种在职业活动领域之间的流动将是大量发生的。这种流动仅仅是中层与上层间的双向流动的补充形式。它未必总是使公民的相对经济社会地位显著变化。宁可说,这种流动表达着公民们扩展其实践生活活动领域的倾向。这种扩展能够变得吸引人,因为通过这种扩展,一个人能够更多地体验经济的、职业的活动的实践性质,并且在这种基础上,文化与思想的兴趣——哲学的、宗教的、审美的、公共实践的精神也可以成为吸引人的重要实践性价值。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40-442.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05.
责任编辑:张新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