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世界的真实规则

2009-02-25 06:32
同舟共进 2009年1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实名制博客

王 琳

“上帝送给中国人的特殊礼物”

网络时代来得太快了,以至于还没来得及为网络这一新技术量身定制出一套规则,争议就已风起云涌。

就像我们乘飞机可以享受飞行的自由,但必须遵循航线一样,在网络世界里遨游同样需要遵守既定的航线。网站如此,网上论坛如此,博客如此,虚拟货币亦如此。

以媒体热炒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为例:女白领姜岩的自杀引出一个“死亡博客”,姜岩的丈夫王菲由此被网友“人肉搜索”。王不堪其扰,以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三家网站所属单位告上法庭。仔细分析该案,这不过是一宗极为普通的侵犯隐私权案件。其实,人们关注的只是“网络暴力第一案”这个标签,网络在这起争议中仅仅是个工具而已,案件的审理还是要依赖现实世界中的法律。

在网络上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仍然受民法的制约。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个案本身,所有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应遵循的都是既定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是我们生活中的真实规则。

因此,我并不认为网络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更不认为近来喧嚣一时的“人肉搜索利弊之争”以及种种网络官司对于网络的自由与边界有多么深远的意义。

那么,网上与网下的纠纷完全没有区别吗?当然不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手段,网络自身带有的特性也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法律规则产生影响。在网络侵权案中,人们往往把矛头指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质疑网络服务商是否有删除或屏蔽“问题文章”的义务。

一种浪漫主义的解决方案是所谓的“实名制”。但某些支持“网络实名制”的人也许根本没有搞清楚“实名制”的真正意涵。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网络服务早就实行了实名制。家庭通过电信或网通等网络服务商上网,实际上就是一种实名制;开办网吧所必须的繁复审批程序同样是实名制;网民可以在前台匿名发言,但对于大多数不懂规避网络追踪技术的网民来说,在后台都是实名的。这就是为什么警方通常能在很短时间内准确抓到网络犯罪者的原因。

主张“网络实名制”实则是主张“前台实名制”,即要求每位网民必须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姓名在网上发言。毫不夸张地说,“前台实名制”一旦实施,必致网络于死地。互联网在中国的迅猛发展,除了网络自身的技术因素之外,很大程度上与平等、自由、免费这三大特点密不可分。它对应的是网下的相对不平等、相对不自由和发表权的较高门槛。以博客为例,它本应是“私人网络日志”,但在缺乏表达平台的中国,“私人网志”却迅速演变成了“公共媒体”,这种变异有其浓厚的时代背景和文化渊源。在一定意义上,以博客和BBS为代表的网络,成了“上帝送给中国人的特殊礼物”。

在社会结构急剧转型的当下,传统的舆情通道因官方“报喜不报忧”的潜规则已慢慢功能退化,网络事实上承担了表达民意、舒缓民愤的重要功能。胡锦涛、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网络舆情的重要性。2008年山西襄汾溃坝事件的“盖子”被揭开,是因为《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孙春龙在自己博客上发表的《致山西省代省长王君一封信》,并获得温家宝总理的批示。更具网络特色的事件要数延续了一年之久的陕西镇坪“虎照门”事件。

“虎照门”事件之后,网络在“权利监督权力”的公民参与和监督实践的重要作用愈加明晰。此外,“别墅门”、“公款旅游门”、“拆迁门”等不时传出,网络匿名发言的便捷事实上使原本属于个体的公民言论得以凝聚,从而构成影响巨大的“网络事件”。公民由此获得了组织化,成为能够与公权力对话的社会权力。网络监督事实上部分化解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积怨,避免了更暴力甚至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当今中国面临的社会转型,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正由一元化社会转型为多元化社会,由臣民社会转型为市民社会,由单位社会转型为社区社会,由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从伦理本位社会转型为契约本位社会。网络的出现加速了中国的变局,它使分散化的社会底层人员得以整合,为勇于履行公民责任的民众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支持,并让“网络公民”成为可能。而在网下,他们往往因身份障碍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担当。

很难想象,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规制以严苛的责任(比如“前台实名制”),我们的网络以及作为时代背景的社会结构转型会走向何方!

虚拟世界并不虚幻

网络的出现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网络空间的确有一定的虚拟性,但它不是一种主观的虚假的东西。举个例子,在网上看到的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与现实中洗印版的华南虎照并无二致。从这一意义上讲,网络就是真实的。

人们所指的网络虚拟,更多是出于曾在网络中扮演“假我”或遭遇“假他”的经验,出于曾在网络中“口出狂言”、“肆无忌惮”而又没有人追究的快感。但因此将网络等同于虚拟,则是大错特错。

网络始终是人创造出来的事物,仍然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网络技术无论如何发达,网络系统仍然是运转在人的思维之下,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而存在;网上的人无论以何种身份和面貌出现,都是从现实走入网络,然后从网络回到现实的,网上的所作所为仍然是人的行为的一部分,人仍然要为自己在网络中的行为负责;网络中的人际关系无论如何“纯净”或“龌龊”,仍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而凡有人群存在的地方,秩序就不可或缺,规则也不可避免。凡事均须有个度,度内是人的权利,度外则是对他人或者社会的侵害,还是要为此承受责难和惩罚。

网络给了我们飞行的空间,我们也应当遵守飞行的守则;网络给了我们去装扮、去戏噱、去虚拟的机会,我们也应当记住网络中的我们同样是人,必须恪守做人的基本原则;网络给了我们自由的世界,我们也应当从自由始,经由自尊、自爱,走向自治和自律;网络给了我们获取信息与放松、展示自我的天地,我们自然也应当承担起维护网络家园纯净、健康、和谐与安全的道义使命。惟其如此,才能避免网络的异化,古罗马人“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的生活理想也才有可能化为我们理想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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