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关于战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战俘的释放与遣返须按照本停战协定签字前双方所协议的下列规定执行之。
子、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各方应将其收容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时所属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遣返应依照本条的各项有关规定予以完成。为了加速此等人员的遣返过程,各方应在停战协定签字以前,交换应予直接遣返的人员的按国籍分类的总数。送交对方的每一批战俘应附带按国籍编制的名单,其中包括姓名、级别(如有)和拘留编号或军号。
丑、各方应将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从其军事控制与收容下释放出来统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按照本停战协定附件“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各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十二、各方保证不将任何因本停战协定之生效而被释放与遣返的战俘用于朝鲜冲突中的战争行动。
五十三、凡一切坚持遣返的病伤战俘须予优先遣返。在可能范围内应有被俘的医务人员与病伤战俘同时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医疗与照顾。
本刊记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