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品贸易及其发展策略分析

2009-02-03 04:23解梅娟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5期
关键词:贸易数字化消费者

解梅娟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新技术的推动以及新需求的拉动,数字产品贸易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要保证数字产品贸易健康发展,要求各国政府采取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加强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适合数字产品贸易的税收框架;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等措施,为数字产品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数字产品 数字产品贸易

从20世纪末开始,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几乎超过了所有人的预测,以发达国家为主导遍布全球的电子商业网络正在以几何级数的倍率迅速扩张,尤为引入关注的是,在迅猛发展的国际贸易中全球化、网络化、数字化发展趋势正在日益加强,并产生出数字商务这一极具发展潜力的新的贸易形式。

数字产品贸易产生的背景

(一)数字产品的含义

数字商务的核心是数字产品,数字产品这个名词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作为一种新兴产品形式,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它的认识大多停留在描述型阶段,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可的内涵和外延。把这些不同的认识归结起来看,主要可以分成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按照狭义的理解,数字产品是指生产、销售和使用均表现为“比特”流的产品即直接在网上传送的产品,如网上软件、电子期刊、各种网上音频视频产品。按照广义的理解,是指可以被数字化并可以通过网络来传播的产品。它所指的是任何能够被数字化的产品,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被数字化,如以磁盘形式销售的软件、书籍、电影、录音等。本文主要是以狭义的数字产品为对象进行分析。与其它非数字信息产品相比较,数字产品除了具有一般信息产品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的物理特性:

不可消磨性。由于数字产品是在网上传播和发行,而不具有实际物理存在实体,因此一经产生就不存在磨损的问题。可变性。数字产品的内容很容易被定制或随意被修改,如生产商可以根据客户需要定制非标准化数字产品,用户可以对下载软件内容进行修改,这种性质使生产者不能控制产品内容的完整性。可复制性。数字产品可以很容易地被低成本复制,对生产厂商而言,一旦第一份数字产品被生产出来,多拷贝一份的成本几乎为零。数字产品的这些物理特点直接影响着市场的交易方式,也对数字产品贸易的市场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数字产品涉及的范围广泛,其分类形式较为复杂,以下是美经济学家Soon-Yong Choi在其所著的《电子商务经济学》中的分类方法,从表现形式看,数字产品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信息和娱乐产品,包括纸上信息产品、产品信息、图形图像、音频、视频产品。第二类是象征、符号和概念,包括航班、音乐会等的定票和电子货币等各种财务工具。第三类是过程和服务,包括政府服务、电子消费、商业价值创造过程、拍卖和电子化市场、远程教育医疗和其它交互式服务。

(二)数字产品贸易产生的主要动因

1.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新一轮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已经在全球迅猛展开,其中突出的特点就是产业结构趋向高级化。在这一趋势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呈现以下特点:

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撑化,信息产业的快速崛起带动着相关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传统产业,并通过改造使传统产业日益信息化与知识化。同时服务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比重趋增,产业结构软化。各国服务业比重的提高推动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内部结构正进一步朝着技术、知识密集型发展,传统运输、旅游等服务业比重持续下降,而金融、信息、咨询等知识型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增加,并且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继硬件、软件、网络业之后,作为信息产业的第三产业信息服务业正成为信息业的基础行业且增长迅速。

目前全球信息服务业产值占整个信息业正以两位数的增速迅速发展,以信息服务业为代表的知识服务业的发展,带动着信息、知识等无形服务贸易的比重增加,创造了大量信息产品需求,而且这些产品是特殊的产品,不需要物理存在,可以以多种方式传播,更易于由信息流转化为比特流,具有成为数字产品的天然优势。可以说以上这种产业结构高级化趋势为数字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增长潜力和发展空间。

2.新技术的推动。在技术创新体制的驱动下,新的技术不断涌现,为全球数字产品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从新技术的推动作用看,在电信基础设施领域,计算机运算能力大幅提高,电子连接爆炸性发展,功能强的软件不断涌现,这些技术不断发展使计算机数据处理、存取及通讯产品价格迅速降低,反过来进一步刺激了人们对新软件的不断投资,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普及率、利用能力和生产能力,为电子化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必备的基础条件。在网络技术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数字化格式的逐步统一,以及诸如互联网的技术规范等数字化,网络实际标准的发展,互联网的扩展和商业化,使计算机的连接更容易,通讯设备更便宜,尤其是信息传输技术数码化发展,使更多有形产品摆脱了实物限制,转化成数字产品并直接通过网上传播。此外,在全球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领域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生产、交货、支付的电子化程度,推动着数字产品市场的形成。

3.新需求的拉动。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等因素的带动下,需求领域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不但科技、教育、文化、娱乐、金融等服务类产品需求强劲,需求结构不断升级并呈现软化的特征,而且需求方式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个性化需求正在成为网上消费的主流。其原因表现为:

首先,网络经济时代,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商品在数量、质量、品种、性能等供应能力方面都有很大提高,消费者有了更大的商品选择余地和空间,为个性化需求奠定了物质基础。从生产领域看,传统的工业化时代普遍采用的“一对多”的大众化、标准化、大规模生产模式逐渐被“一对一”的小规模定制模式所取代。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必须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按多品种、小批量生产,才能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其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为个性化需求提供了技术保证。网络技术可以使成千上万个消费者信息快速、低成本地传送到生产销售者手中,企业在一定时间生产许多按照个人愿望而设计的个性化产品,在这种互动式的贸易环境下,生产企业可以借助网络最大限度地了解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并根据这种个性化需求进行个性化生产,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效用。

再次,从消费者自身看,消费心理日趋成熟,并开始进入到注重自我、实现自我的需求阶段。这种追求自我的个性化需要通过市场表现为个性化需求,消费者需要更高效、方便、快捷的产品和服务。这些需求领域新的特点和变化引导着生产者提供更多的个性化产品,同时也吸引着大量资源转移到这些领域。新需求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着更多数字化产品的出现。

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市场管理并维护公平竞争

在数字产品领域由于网络和产品的特性等客观因素使厂商垄断拥有较大的可能性,但这往往采取的不是传统的限产提价的垄断方式,而是依靠产品自身的质量和品质及正确的市场策略获得的。因此,需要以新的角度看待和处理数字产品市场的垄断行为。针对数字产品市场垄断的独特性,各国政府在处理市场垄断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垄断的成因和性质。对于凭借自身产品和技术优势依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垄断,在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妨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不应视为非法垄断,对于采取勾结或强行搭售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在事实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加以约束和禁止。在此基础上各国政府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和协调。

(二) 加强对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产品本身的产品特点很容易引发非法下载、盗版等侵权事件的发生,而且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跨国侵权势必增加,因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领域,具体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管理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版权即著作权保护问题。版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两种:首先,版权保护要依靠法律手段。其中一个核心问题集中在数字产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日内瓦会议上决定:信息资料的电子传输应受版权保护,从而将数字化作品及其传输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其次,由于保护版权的目标除了用法律保护受版权保护作品人的各项权利,还要考虑到市场的发展效率,因此一些学者提出用经济手段保护版权,通过对产品差异化或产品定制来减少或避免产品的复制和转售行为。

(三)加快建立适合于数字产品贸易的税收框架

数字产品的独特产品传输方式为具体征税带来了难题,因此数字产品贸易的出现突破了原有税收体制的框架,对传统的税收体制和征管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特别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字商务刚刚起步,交易额很低,目前交易范围主要局限在国内。但作为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数字商务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就数字产品贸易本身来说,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在发展的初期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促进其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网上将实现大量交易并且数字化领域在不断拓宽,这样仍免税将会导致大量的合理避税行为,生产者将更多选择数字化交易方式而不是传统的实物交易或网下送货的电子商务,因此在数字商务发展初期,应对数字化生产企业提供减免税的优惠,使税收政策有利于高科技发展,在发展趋向成熟时,按照税收中性原则,统一征税标准。 在具体征管措施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我国应按数字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补充包括数字商务在内的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或制定新的税法。其次建立符合电子商务需要的税收征管体系。再次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

(四)注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主要涉及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保密问题。数字产品领域生产者往往采取差别化定价的方式,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成为定价的主要依据,生产者必须最大限度地了解消费者资料如个人帐号、信用卡密码、消费者偏好并建立档案。在商业交易和定制产品过程中,用户信息变得更有价值。由于生产者通过注册、观察等手段积极搜集消费者资料,消费者在网上活动的各种信息就在不知不觉中被记录下来,于是带来一系列问题,会造成消费者对交易中个人隐私的安全性信心不足,动摇了数字交易的消费者基础。针对用户对个人信息使用的控制权问题,除了厂商用经济手段加以解决外,从政府层面应加快完善保护隐私的法律措施,完善法律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可以以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获得用户认可,用户可在上面注明他们是否反对公布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纪玉山等.网络经济.长春出版社,2000

2.黄奇,邵波,袁勤俭译.浮现中的数字经济Ⅱ.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李琪主编.网络贸易.长春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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