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02-03 07:51徐德发王景龙颜东岳等
蓝盾 2009年9期
关键词:李某信用卡

徐德发 王景龙 颜东岳等

编辑同志:

我的好友洪某近几年炒股赚了些钱,便劝我和他一起炒,而我对股票一无所知,一直不敢尝试。2009年元旦期间,洪某又一次劝我并说保我只赚不赔,我经受不住赚钱的诱惑,就与洪某订立了一份协议:我出资10万元交给洪某炒股,一年后洪某除了归还我10万元本金外,再给我3万元炒股所得红利,其余所赚的钱归洪某。但是,一年后,洪某用于炒股的这10万元炒得仅剩下2万多元了。我要求洪某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归还我本金和红利共13万元,可是他却说,股市有风险,我也要承担风险。要么,他继续炒可能会给我赚回来:要么,他给我这2万元后再补偿我4万元,我们一人承担4万元的亏损。我当然不同意洪某的意见,请问。我们订立的委托炒股合同有效吗?

读者尹升平

尹升平读者:

你与洪某的债务纠纷缘于双方订立的合同,那就应当首先看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是委托合同,而是一份借款合同。你们的合同虽然名为委托炒股合同,而实际上你是把钱都交给对方,由对方在自己的股票资金账户中进行操作股票买卖的。你不懂股票买卖,对方也并不在你的任何指导下进行股票买卖;实际上对方是在借你的钱进行自己的股票买卖,并且约定了利息,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是一份借款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你们合同中约定的3万元利息显然已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了,除了利息的约定无效之外,其他的约定都是有效的。按照你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洪某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还可以要求他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归还你的利息。

编辑同志:

我在无锡开发区附近向乡里租了一间20平方米的房子,经营话吧,生意不错。前段日子我得知,这片地区要拆迁,为城里拆迁户建周转房。拆迁办找到我,要我关闭话吧,并给我1万元作为补偿。这与我平时收入相比,差距太大,我难以接受。我所在同一街道但在马路对面的邻居说,他们的补偿要比我多许多。我与拆迁办沟通过,他们答应说,如果我搬走,等这里的房子盖好后,还将租给我一间房子,继续经营话吧。可空口无凭,我不敢相信他们。请问,我应怎样办才能保护我的最大利益?

读者钟丽萍钟丽萍读者:

您好。我们国家各地都在发展建设中,遇到拆迁的情况很普遍,对于拆迁户的补偿。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办法也会不尽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您的问题我们只能给予原则性的答复和建议。

首先,如果您与乡里关于租赁房屋事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您作为承租人。是有权享有拆迁补偿的。

其次,无论是以现金方式补偿或者是其他方式补偿,都要与有关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书面文件,签订文件时注意要与拆迁主体(有权部门)签订,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您的权利。

最后,建议您尽可能多跟拆迁部门协调,根据当地拆迁政策的规定,争取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立莹张奕编辑同志:

2008年7月,我受雇于一家产品销售公司任业务员。今年2月,经我联系,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并按约定将货物发给了对方。但事后经多次催要,对方却一直未付所欠16万元货款。近日,公司要求我个人支付货款及利息。理由是,公司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货款由经办业务员负责催收,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一个季度内未收回,则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由业务员垫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而我在应聘时,明知但并没有对此规定提出异议,应视为已经接受。请问:该规定对我有效吗?

读者王妃

王妃读者:

上述规定无效。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不应承担该货款及利息。

首先。你不是本案购销合同的主体。本案中的销方是公司,购方是他人,权利、义务只能发生在他们之间。而你只是公司的业务员,职责仅是联系客户促进销售,既不是销方也不是购方,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包括支付货款等。其次,上述规定对你没有约束力。一方面,由于公司、业务员所处的位置只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调整的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法》调整的却仅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即《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为《合同法》所保护:另一方面。就上述规定。也没有作为公司聘任你的劳动合同条款,对你不存在是否提出异议或已经接受问题:再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却将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强加给业务员,违背的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属无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编辑同志:

我退休后开了一家皮制衣厂,厂子使用的是外国的皮子,我和柳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由柳某供货,最近柳单方停止供货,使我厂遭受了无米下锅、面临破产的严重困境。为此我要求柳对此负责,承担对我厂的损害赔偿责任。可柳以不能供货是由于国际金融风暴造成的,是一种不可抗力。为此,拒谈赔偿损失。他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他的责任应当免除。请问,金融危机是不可抗力吗?金融危机可以作为不履行合同,造威相应后果的免责条件吗?

读者相重

相重读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发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金融危机是由于金融从业人员滥用金融市场游戏规则,形成金融泡沫而最终导致的,是人祸而非天灾,最多算意外事件,而不能算作不可抗力。既然金融危机不是不可抗力,以金融危机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当然不能成立。金融危机不是免责的理由,柳的责任,既不能全面免除,也不能部分免除。

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编辑同志:

原男友李某为不断取悦我,从年初起,频频为我购物。直到近日我才发现,李某给我购物的钱。来源于其偷取我的银行卡。在不让我察觉的情况下,他多次去商店刷卡,金额共达35000余元。我对此非常气愤,已经与其分手。有人认为,该款已经全部花给了我,没有造成我任何损失,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样对吗?

读者邱婷

邱婷读者:

尽管如此,李某的行为同样已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你们曾经是恋人。并不等于由此便导致了财产共有,各自仍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李某未经你许可,而动用你银行卡上的钱。明显属于非法。虽

然其自己没有获得所购财物,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将盗窃所得财产归行为人自己才构成犯罪,而是仅考虑其是否将盗窃所得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至于其如何利用、处分该财产,包括自用、送人、抛弃等,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李某将所购财物给你,同样只能属于对财产的具体处分,并不能排除其此前已经占有你的银行卡及其金额,将之作为自己财产的占有事实。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系秘密窃取。李某偷取你的银行卡,不使你察觉而刷卡消费,属暗中窃取财物。再一方面,李某的涉案金额共达35000余元,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数额巨大”范围,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编辑同志:

为了方便,我到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万元。我将信用卡交给妻子保管使用。一天,我接到妻子电话,说皮包被盗,信用卡也不见了,便急忙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可惜还是晚了一步。信用卡已被他人消费5000余元,消费场所为某超市,消费签名为李某某。签名为李某某也能消费。超市显然没有仔细核对签名。我找到超市,要他们赔偿,超市却说,是我丢了信用卡,责任在我而不在他们。请问:未核对签名导致顾客信用卡被盗刷,超市要担责吗?

读者王亮

王亮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超市作为招商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信用卡消费时,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后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如果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致使他人信用卡被盗刷,即可认定超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

你系信用卡的持卡人,且信用卡上有与你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而在发生消费时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李某某”,二者之间,显然存在明显差别。此情况下,认定超市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超市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呢?也不尽然,这主要看你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信用卡应当妥善保管,你将信用卡交给妻子使用,可以说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信用卡丢失和被盗用也有过错。因此。你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当然,超市的过错是主要原因,你自身的过错是次要原因,超市应当对信用卡被盗刷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辛祥编辑同志:

李某与姜某原属同一单位。去年十月份,李某无端寻衅,把姜某的胳膊打伤,并致粉碎性骨折,住院做了手术,出院后做了法医鉴定。事发当日,派出所接警后,将李某刑拘,后被当村支书的岳父运作,予以取保候审。单位因李某滋事行凶将其开除。现在,姜某多次找到派出所请求解决问题,而派出所都以找不到李某为由,推说无法处理(其实李某没离开辖区,其妻也在家)。请问:公安机关的答复能否成立?如果不能成立,对此应该负什么责任?

读者辛同海辛同海读者:

在本案中。从你的所述情况看,公安机关的行为显然是行政不作为。当然,具体如何处置,需要根据法医的伤情鉴定结果来判断。如果伤情已经构成轻伤,则应属于刑事案件立案范围,即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应保证被告人能够随传随到。如果伤情构成轻微伤,则应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直接予以处罚。但无论如何,均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拖延、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本案中,目前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应保证随传随到,不得出现传唤不到的情形,否则,公安机关可立即没收保证金额或者要求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且必须同时立即将嫌疑人收押。公安机关拒绝履行其职责,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该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即没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只按照一般治安案件对待,而作为受害人认为嫌疑人严重侵害了自己人身和财产权利,已经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依据手中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还可就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杨涤球编辑同志:

我买的是开发商售楼处的样板间户型的房子,开发商以样板间的阳台设计不符合规范为由更改了设计,但事先并未通知我们,我买房子的时候就是看中了大的飘窗,现在却被分割成了几块。开发商说没有违约,那么样板间起到了什么作用呢?开发商说窗子改回原来样子不可能,我是否有理由告开发商,要求赔偿呢?

读者江一仁

江一仁读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支付的而品居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即使在商品房合同中未作约定。开发商更改设计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包庄天翔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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