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忆
摘要:文章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出发,对我国审计行业审计质量明显偏低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审计质量影响因素
审计服务的质量高低影响到其对投资者保护的有效程度,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和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成熟程度。要提高审计质量,首要任务就是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因此,文章从内外两方面出发,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有效的分析。
一、外部影响因素
(一)审计需求异化
1.自愿审计需求不足
目前,根据审计客体的意愿,可将审计分为自愿性审计和强制性审计。自愿审计是指在没有政府管制下,企业有主动聘请审计师进行审计的需求,而强制性审计则相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审计的自愿性越强烈,审计的质量也就越高;而审计的强制性则与审计的质量成反比。
当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良好时,其原意聘请能够提供高质量审计业务的的事务所进行审计,从而导致事物所之间为了彼此竞争而纷纷提供“质优价廉”的审计业务,审计质量进入良性循环;但在客户公司拥有不利的内幕信息时,为了不让外部投资者知晓,他们将不会聘用能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事务所,事务所为了生存不得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或追求低质的审计服务。在审计时,事务所从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这样的收费机制也不利于审计的独立性。
2.审计需求者的错位影响审计质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服务交易模式是被服务方从服务中获利并支付服务费用。而目前的审计交易中,公司的中小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等会计信息真正的使用者和审计服务的收益者却不支付服务费用。而服务费用则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被审计单位因而购买的就可能是不利于自己的审计监督而不是服务,这种情况的矛盾在被审计单位具有不利信息时尤为突出。于是,被审计单位作为经济人,必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服务而不是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即选择能帮助其舞弊的事务所。所以,在审计市场中,审计质量越高的事务所越是不被客户所欢迎。
(二)监管体制的缺陷
健全完善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基本前提。目前,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民事责任规定的较少,法律约束力和政府监管的力度不够。而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由于监管机构过多、权限分散,无法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核心。结果各个机构间的职能重叠交错,给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某些政府也出于自己的政绩和利益出发,人为的干涉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也进一步影响了审计质量。
(三)审计收费机制与审计收费的标准
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往往采用低价揽客行为,为了赚取利润,事务所不得不在审计过程中压缩成本或逐步提高审计费用,压缩成本则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标准也一直存在分歧,长期以来,行业内也缺乏相关的收费标准。
(四)被审计对象的质量和稳定性
被审计单位的质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可以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实力质量和经营管理质量来论述。首先,如果被审计单位经济实力质量较差,其能支付的审计费用也就相当有限,事务所既想招揽生意,又要达到收益均衡就不得不缩减审计费用的开支,从而造成了审计质最难以保证。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质量出发,其财务状况、出现重大意外的风险大小以及其内部控制的健全完整性会对CPA的审计难度造成影响,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造假的可能或者其内控不健全,则非常有可能造成审计质量的降低。
二、内部影响因素
(一)审计人员执业技术水平
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高水平的职业判断力。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注会队伍中存在大量专业素质低、年龄结构不合理状况,这严重影响了审计的质量。另一方面,当下,各会计师事务所都在大量聘请实习生等I临时员工进行审计工作,一来可以降低聘用成本,二来可以缓解在审计忙季时审计人员匮乏的问题,但这些“临时工”良莠不齐,很难保证审计质量,聘用临时工造成了审计行业人员流动性过大的局面,也无法满足审计业务对审计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经验的要求。
(二)审计人员的政治与职业道德意识
审计人员的政治意识不强就会导致他们难以站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角度,做到公正、公平的审计。虽然我国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注会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但部分注册会计师仍然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谋取一己私利就已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这无疑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事务所的规模和组织形式
在审计市场中,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对其能够提供的审计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规模大且经济实力雄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聘请执业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为了保持其信誉,他们也非常注意其审计的质量。相反,由于我国审计行业的不健全,存在大量独立性差、规模小的事务所。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出资额作为承担债务的最大限度,降低了风险责任对职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而合伙制会计事务所各合伙人共担风险,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各合伙人对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较为重视,有利于提高审计的质量。但是我国采用以有限责任制为主合伙制为辅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因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对无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让一部分投资者不愿加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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