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延
摘要:招标采购是大庆油田物资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工作中发现一些人对招标采购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导致一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所以,有必要针对认识上的误区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关键词:招标误区规范
近年来,招标采购作为一项成型、规范的采购行为,在大庆油田物资系统得到广泛重视和大力推广。目前,大庆油田通过招标采购物资额度稳中有升,招标采购行为不断规范,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广大物资从业者越来越认知和认可招标采购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存在对招标采购认识方面的误区。我根据近年来物资管理工作经验及对招标采购理论的理解,针对误区,谈谈自己的看法。
误区一:认为招标采购行为是企业行为,自己单位采购物资,自己单位组织招标,自己单位说了算。表现为招标程序不规范,标书内容不规范,评委评审随意,甚至存在假招标、暗箱操作安排中标人等现象。
这说明个别人严重不懂法,对招标采购行为首先是一种法律行为的认知不够。
招标采购行为不仅是一种企业的采购方式,更是一种国家法律行为,是受我国多项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的。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应招标项目、招标基本程序及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使招标采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之后,国家有关部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各部门职责分工,陆续颁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法规。所以,物资管理人员特别是招标采购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以上法律、法规条款,做到知法守法,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依法办事,按章操作。虚假招标、随意评审、暗中指定中标人等行为不只是违反企业规定,更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误区二:有些单位怕招标,认为招标采购时,如果所有投标人报价都高,中标价格就高,会导致采购价格上升,企业成本增加的。
这种想法是不必要的。招标采购是一种规范、严谨的采购方式,通过掌握招标知识,熟练运用招标手段,能够获得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
首先,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有3家或以上的有效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本次招标失败。这从法律上保证了招标采购的有效竞争。投标人为中标,必须根据产品成本报具有竞争性的报价,否则面临被淘汰的危险。我们可以邀请更多的供应商投标,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让符合要求的更广泛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使招标具有更大的竞争性。
其次,招标采购可以通过设置标底控制价格。在开标前,根据产品市场行情及概算测算、编制标底基准价,当投标人报价高于标底上限(或低于标底下限)时就废标,控制了投标人报价,避免了中标价格偏高,控制了采购成本。
社会上也确实存在采取招标采购方式,但采购价格上升的现象,如前几年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价格越招越高,社会影响很不好。分析原因,不是招标采购方式有问题,而是人为因素起作用。制药厂互相串通报高价,组织者不设标底控制价格,医院通过高价药牟取暴利。
招标采购是一种工具。是需要人来使用和操作的,使用正确,就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和优势,使用不正确,或违反其操作程序,就会适得其反的。
误区三:认为招标采购就是为了降低采购价格,所以,实际操作时,当招标采购不如谈判采购那样更易于压低采购价格时,就认为招标采购不可行。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招标采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作为国有特大型企业的石油企业采取招标采购方式,也同样、而且应该体现这一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片面追求降低采购价格,投标人的合理利润得不到保证,势必损害投标人的劳动成果和应得利益,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并且,投标人如以低价恶性竞争而中标,为追求利润,制造产品时势必偷工减料,供货产品质量不合格,必然影响油田生产建设。
招标采购确实不如谈判采购更能压低价格。谈判采购可以利用多人对一人的心理优势多轮次压低价格,迫使供应商接受低价,但这种方式必然建立在谈判双方不平等的基础上,过程不透明,形式随意,便于暗箱操作,对于大额采购,不宜采用。
当前,油田物资系统应树立与优秀的供应商合作双赢、和谐发展的理念,应逐步引人供应链管理模式,力求与具有一定实力的上下游企业构建产品供应链,通过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提高采购效率,保证产品质量。
误区四:招标采购好,就该全部采用。
这种观念较片面。招标采购行为成熟、规范、科学,已经是一种法制化、制度化的采购方式,值得大力提倡。但实际工作中情况复杂,确实存在着不便于采取招标方式的情况:
时间方面:招标采购对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由于对货物需求紧急就任意缩短时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某单位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公示起至招标结束止不超过一周时间,完全没有考虑公告公示、标书发售、供应商编制投标书等方面时间要求,显然是违法操作。所以,当生产对货物需求很急,时间无法满足招标条件的,是不宜采取招标采购的。
供应商方面: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过多年合作已经找到了合适的、优秀的供应商时,应努力与之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构建产品供应链条,使之成为我们的战略供应商,实现合作双赢,这时就不必再招标采购了。
物资属性方面:由于招标采购对人员组织、费用及时间等方面要求较高,对于零散、金额小的物资,原则上不宜采取招标采购。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不适宜招标采购,这里就不——叙述了。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为了招标而招标,不能片面追求高招标率而对不适宜招标的品种进行招标采购。
以上仅是这几年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肤浅看法,希望广大读者提出不同看法,通过讨论,进一步提升我们的招标采购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和招标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