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庆荣 雷 勇
编辑同志:
近期笔者在调查中听到很多企业反映,县,市资产评估机构在给中小企业评估贷款抵押物时轻服务、重收益,存在收费偏离和变相重复收费的问题,企业不堪负重,颇有意见。
一是表现在对企业将使用房屋、土地,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在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物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值收取3‰~6‰的评估费,比例偏高,加重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是资产评估机构规定的评估值有效期限与中小企业贷款使用期限不匹配。如中小企业申请2~3年的中长期贷款,但是在办理房屋、土地抵押评估手续时,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抵押值有效期为一年,满一年后还要再次缴纳评估费,才能使抵押评估继续生效。企业认为资产评估机构这样做是重复收费,加重了贷款企业的财务支出成本。
资产评估机构的上述做法,致使一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宁愿在民间融资,也不情愿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去银行贷款。
对此,笔者建议: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评估机构收费机制,一是确定合理的评估费收费比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二是合理确定抵押物评估值有效期限。建议实施阳光作业,抵押物评估值期限随贷款期限同步生效,企业还清贷款后,抵押物评估时效消失,这样既给企业让出一块利润空间,又能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维权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