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静辉
商业贿赂既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败坏社会风气,毒化党风政风,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损害国家形象。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迫在眉睫。
一、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一)基本根源。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不法人员操纵。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经济原因。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经济原因。
1.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
2.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行政支持、项目或物资,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润。
3.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三)制度原因。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在个别领域,“潜规则”影响商业活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制度层面原因。一些行业、领域体系混乱,制度缺失,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约束,潜在不成文的规则应运而生。如“办事就得给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行为,催生商业贿赂行为,进而引发犯罪。
(四)认识不足,打击力度不够。部分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人性本自私论”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对商业贿赂特别是行贿犯罪,惩处不力,也是商业贿赂猖獗的重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执法当中思想上存在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倾向,总认为行贿人也是受害人。再者,在查办案件中,处于破案策略,把行贿人仅看作受贿案的污点证人,对行贿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导致某些单位和个人为挣揽工程项目有恃无恐地实施行贿犯罪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
(一)隐蔽性强,发现难。商业贿赂往往钻法律的空子,在“贿赂”与“谋利”的交易形式上往往以“合法”外衣掩饰非法目的,打“贿赂擦边球”,方式隐蔽。“借用商品”、“庆典馈赠”、“喜庆送礼”、“迁移户口”、“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等貌似合法的形式或者借元旦、春节、婚丧嫁娶时大肆向受贿人的家庭成员行贿,名为感情联络,实为为以后办事铺路架桥,从而掩盖非法目的,发现难。
(二)利益一致性,调查难。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发生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与单位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多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手段比较隐蔽,作案后通常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并且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致使商业贿赂案件调查取证难。
(三)串供容易性,处理难。贿赂交易在时间、受贿人、内容上分离,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欺骗性,多表现为“先贿赂、后谋利”或者“先谋利、后贿赂”,行为人在客观上人为地故意模糊贿赂与谋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在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行贿者与受贿者串供容易,给商业贿赂案件在处理上增加了难度。
(四)广泛性突出,协作难。对于商业贿赂,不仅工商部门有查处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利,形成了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如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中,工商部门往往只对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罚,而未追究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只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刑事责任,而未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另一方面,由于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对于重大商业贿赂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共享,难以形成惩处合力和有效监管;一些部门和地方处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不履行查禁职责,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
三、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的真正目的是要清楚经济活动中贿赂成风的“潜规则”,重视公平、透明、合法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效率目标,避免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防止商业贿赂对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污染。由于存在一些现实约束条件,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考虑成本和实践两个因素。因此,必须综合考虑,选择科学的治理商业贿赂的策略。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1.舆论监督是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剖析,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2.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培植健康科学的商业道德文化,加大对以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等为核心的商业道德文化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典型大案要案分析,多方位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社会各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使崇尚民主法治、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等观念深入人心。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重视新闻媒体在构建商业道德(下转112页)(上接110页)文化中的传播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健康廉洁的商业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调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反商业贿赂,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形成人人喊打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协作机制
1.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和沟通联系,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3.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4.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业贿赂信息查询系统。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工商、教育、卫生、建设、金融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把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实现全国联网,向社会开放,增强威慑力。
(三)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惩防体系建设之中
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是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一方面要坚决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四)深化制度改革
1.全面推行透明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力度,大力推行办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
2.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可能减少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渗透,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对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
3.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4.大力推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按市场化原则清理和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引导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会员行为进行约束,进一步强化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五)完善立法,加大惩处力度
目前,我国涉及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限制了法律法规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因此,为适应反商业贿赂的形势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重点是修改、完善并整合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启动专门立法,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追究手段,加大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