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恩
笔者历年来一直担任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委和高级职称评委。提及职称评审,笔者和广大教师一样,真是年年感慨,年年叹息。施行教师职务制度,是我国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明确规定的,是为了鼓励教师刻苦钻研,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是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让教师爱岗奉献,是国家重视教师职业的重大举措。可是,就这样一件对广大教师来说的大好事,竟发展演变成了一件让教师们感到厌烦的事,一直到了发出要废除这一善举的声音,真是惜哉惜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常现象?主要原因,就是近些年来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遇有什么事情都拿职称说事。这样一来,职称的本意就随之变色变味,变得面目全非,甚至面目可憎。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是为了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专业水平。现在随着国家对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教师职务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实施,实行岗位工资,大幅度提高职务工资。这就使得职称成了广大教育工作者青睐的焦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对职称问题高度关注起来,也从此开始,职称的申报和评审被“挪用”了。例如,要申报职称必须参加政府全员创新考试,必须要有政府表彰,要申报职称必须要有人事部门表彰,要申报职称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必须要有在边远地区工作的经历,必须担任过班主任,必须担任教研组长,必须参与课题研究等等,现在又必须有支教经历,必须有农村工作经历。这些项目,要么是向教师高收费,要么是“霸王行动”,要么是不好推行。各省市、各地区要求不尽相同,五花八门,应有尽有。这种不规范、不正确的规定和额外要求,必然导致职称评审被广大教师所指责,教师职务制度被广大教师所排斥。
职称评审加上“农村支教经历”或“农村工作经历”也不合适。职称评审是授予胜任某专业技术资格的性质活动,不包含其他参与教育以外的形势性、时令性的活动内容。支教或支农是政府部门目前时期的一项战略,单单凭少数教师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大政策不能由最底层的少数个体来承担。
当前职称申报和评审过程亟待规范。教师职务晋升需要逐级申报,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中指出:“评审程序,一般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任职条件评审申报表》,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连同考核材料报送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现在的实际评审程序是:本人——→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市人事局——→中级评委会,这是中级职称申报程序;高级职称申报程序是:本人——→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市人事局——→省人事厅——→省教育厅——高级评委会。这比《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多出了好多环节。现在每个权力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申报条件,上下级有差别,部门间有差别,而且各自固守把关不动摇。环节多,且标准不统一,给教师申报带来了很多很大的烦恼。不妨退让一步,环节多也不要紧,关键是标准要统一,不能相互矛盾,相互排斥,不能令老师们是非难辨,莫衷一是,到哪一关求哪一关,说哪一关的话。
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由评委会制订。职称晋升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它的主旨与要义应以专业技术水平为标准。各级评委会的评审委员,都是从专家评委库中抽取,都是来自教育教学一线的业务骨干,他们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实践多年,有经验也有理论有水平,应该由评委会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制订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这样才能制订出符合教育行业、符合广大教师职业特点的标准。例如,专家评委会不会制订诸如“必须获政府奖励”“必须获人事部门奖励”等远离教育实际的内容,相反,优质课、示范课、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等一些与教育教学实践密切相关的内容就会被吸收进来,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越与教学实践紧密相连的内容越被拒之门外。
职称申报和评审条件由评委会制订,不仅符合教育教学实践,而且也符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评委会是教师职务资格鉴定的最高机构,只有它才有授予专业技术资格的权力,所以,评委会制订的条件是合法的。评委会是最高也是最后机构,它制订条件或标准也当然是最后的解释,从这里说,评委会制订条件和标准是有利于上下保持一致的。虽然评委会每年成立每年解散,是一个临时机构,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尊重评委会,重视职称评审的严肃性,保持和积累职称评审的经验和资料,才可以避免不该发生的一些事情。
根据上述观点和分析,职称评审要不要与农村工作经历挂钩,要不要有支教经历,显然是不要的。但这并不是说,支教不重要,农村教育事业不重要。笔者也是拥护支教工作的,也是支持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只是不同意用职称做工具来进行被动的支教,被动地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作者单位:河北宁晋县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