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及其防范策略研究

2009-01-29 06:07龙玉国
金融经济 2009年12期
关键词:防范策略风险

龙玉国

摘要: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以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等。因此,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应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建立农村民间金触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等。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策略

1、引言

当前,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己经成为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必须关注的当务之急,积极探索和创新中国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制度和运行方式与途径,有助于实现中国农村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逐步突破二元格局,实现城乡经济的一体化。

2、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

2.1 农村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金融风险

2.1.1 制度风险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植根于中国农业社会。比如合会,对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的一次次倒会都说明了这种有千百年历史的民间金融组织存在内在制度上的缺陷,这种缺陷导致在没有外力干预的前提下,合会的发展和运作必然会出现崩盘的结果,可以说,制度风险伴随合会的始终。

2.1.2 经营风险

农村民间金融经营不规范,在多次的量变后将达到质变,即产生经营风险。仍以合会为例,由于通常标会的利息没有上限限制,一般也不过问和干预中标者的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很多地区对会首参加会的数量也没有限制,这种松散的经营很容易形成金融风险。

2.1.3 道德风险

民间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非法集资等信用欺诈问题,极易形成道德风险。集资者利用信息优势,欺骗、蒙蔽投资者,在高额利息无法兑现的情况下,通常选择破产、自首或携款潜逃。此类民间金融行为将形成巨大的道德风险,其损失额度有时是受害人无法承受的。

2.2 农村民间金融的外界风险

2.2.1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弱化融资功能

在正规金融资金获取困难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依托于内生的农村民间金融,但农村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又存在制度上的、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如过高的利率会对借款者产生很大的压力,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发挥。

2.2.2 利率风险,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

民间借贷的历史的敏感点就是利率,现在发生争执的焦点也是利率。市场化利率是目前世界各国银行追求的一个目标,因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应是市场化的,民间借贷应该发挥其市场导向的优势。但是,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常常因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2.2.3 金融风险,农村民间金融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只能在体制外畸形生长,而且地下信用没有法律保障,仍然是采用口头约定的简单形式。农村民间金融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此外,地下金融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2.2.4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农村民间金融通常没有健全的手续和操作流程,又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加之,民间金融组织者、参与者多数为农民和城市贫民,民间金融尤其是民间借贷主要发生于社会底层,一旦链条断裂,由于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规支持,必然发生纠纷。

2.2.5 农村民间金融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农村民间金融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使得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在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及贷款用途难以知晓及控制时,便会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增加。比如,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以后,非正规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的调控手段大打折扣。

2.2.6 农村民间金融目前还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己经存在,但建国以来政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虽己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仍然处于半地下状态。

2.3 农村民间金融风险成因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有:第一,财产权利制度不完善;第二,农民对个人信用认识不充分是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的重要原因;第三,政府长期实行的压抑政策是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的根本原因;第四,金融监管制度不配套,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民间金融监管缺位两个方面;第五,金融组织的固有缺陷是农村民间发展不规范的内在原因。

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策略

3.1 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下最优结合,监管的科学化和调控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首先,政府部门应调整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看法,把其合理存在的部分纳入民间金融制度设计的范围,并从法律和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其次,进一步建立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和交易系统,将民间金融纳入到金融市场整体的管理中来。再次,政府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或农村信用社内部设立专门部门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制定借贷登记制度,并限定民间借贷的用途,在民间金融比较活跃的地区建立监测机构,建立有效的民间利率变动信息的采集机制,了解金融市场利率的动态,制定浮动利率管理制度。最后,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成立民间金融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官方和民间监管相结合的机制。根据民间金融性质的不同,要实行分类监管,对于以非法集资、洗钱、高利贷等目的成立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于白色借贷(即利率为零)应不予干预,允许其自由存在;对于灰色借贷(零利率和高利贷之间)应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加以引导和规范。

3.2 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农村正规金融改革相结合

政府应逐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股东人数、资本金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农村私人钱庄、金融合会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同时,把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和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相结合,即规模相对较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以入股的方式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资源进行融合,一方面解决了正规金融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又使民间金融良性发展。此外,还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鼓励以社区为范围成立农村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并纳入金融监管。

3.3 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立法支持,依法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

目前由于民间借贷基本处于地下状态,央行对其很难有效监管,潜在的风险较大。但若对其硬性禁止,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且也不可能将其“斩草除根”,应该允许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类相对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继续存在,并放宽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限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疏通区域金融的“微循环”脉络,引导地下状态的民间信贷浮出水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如《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同时,应尽快完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竞争规则以及监管办法,以便按照合乎国际惯例的治理机制复兴农村合作基金会。另外,制订小型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让民间资本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民间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和完全商业化的小型金融机构之间自由选择。此外,还应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钱庄等非法组织以及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

3.4 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

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发挥“小额信贷”业务,要借鉴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运作机制,对现有的中国小额信贷模式进行改进。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和引导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这将有利于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规范小额信贷的运作,尽快结束小额信贷各自为战的局面。

3.5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建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当然,突出监管功能和加强对包括出现严重问题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将是我国农村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特点。

3.6 实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要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利率就必须要能够覆盖储蓄和贷款的管理成本、行政成本、违约成本、机会成本等。然而,只有贷款利率自由化,信贷机构才有可能根据每一笔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定价,或者根据整个贷款资产组合的综合风险进行定价,如果不推行贷款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或组织之间还有民间借贷就不能充分展开竞争。另外,根据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经验,小幅度放开存款利率是无风险的,因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变相高息吸储在许多地方本来就是公开的秘密,农户和企业可以直接从中受益。金融组织或活动多元化对农户和企业选择金融服务供给者提供了空间,存款多元化的地方,也有更多的利率可供选择,存在利率管制的地方,往往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即所发放信贷额度低于所需要额度)问题,结果反而不利于满足农户和企业的信贷需求。所以推行农村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是合适的。

4、结论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导致民间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我们认为,管理当局应该为民间信贷广开渠道,理性评价农村民间金融并促进其规范发展,为乡镇企业和农民开辟更加宽广和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当然,在对民间金融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的同时,必须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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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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