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赟
身为农行太原市某支行营业部副主任的赵某,在明知朋友不是本行储户职员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购买该储户发票凭证的便利,之后又违规操作,致使其朋友票据诈骗行为顺利实施、银行遭受重大损失。迎泽区检察院因此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经法院审理,赵某被判无罪。经迎泽区检察院两次提出抗诉,法院于近日作出撤销原判的决定。
2004年1月中旬,太原市某集团公司在被告人赵某任职的银行开户并存入450万元。之后,赵某的朋友嵇某到该支行购得这家公司支票,并伪造了这家公司的相关印鉴和手续。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嵇某不是该公司人员情况下,介绍其购得该公司支票。1月16日,嵇某携带伪造的该公司支票等相关手续,到该支行办理从这家公司账上转款至太原市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48万元的事项时,因主管副行长不在单位,便由被告人赵某带领,找到该副行长家中,获得副行长批准转款的签字,后款项被转走。同年3月,转款事项被该公司发现,并以农行太原市某支行存款纠纷一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法院对被告人赵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8年4月23日对被告人赵某作出无罪判决。宣判后,迎泽区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赵某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抗诉。法院于同年7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迎泽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日作出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无罪的判决。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重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人赵某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为由,再次提出抗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资产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原审被告人赵某因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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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职权”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损失结果的发生与滥用职权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以案说法:
本案中,嵇某实施票据诈骗行为和该银行相关人员审核不严是导致农行某支行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但如果没有原审被告人赵某上述严重不负责以及超越职权的行为,就不会使嵇某的票据诈骗行为顺利实施。因此,原审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与农行某支行遭受重大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