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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不离婚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我与丈夫陈某是自由恋爱结婚的。为表示永不变心,双方曾请来亲友作证,当众写下了一份不离婚保证书,保证以后无论遇到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提出离婚,否则,必须赔偿对方人民币20万元。在婚后共同生活的5年时间里,我发现了陈某的许多劣迹,为此双方经常争吵。而今因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想离婚。但有人说,保证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给自己设定的义务,对双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我要么不能提出离婚,要么赔偿对方20万元。请问,自愿签订的不离婚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四川张晓燕
张晓燕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不离婚保证书是无效的,你不必受此约束。
一方面,虽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处分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任何约束,而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如《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强调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另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主原则。婚姻自主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们之间的不离婚保证书,强调的是“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恰恰是对婚姻的强制和干涉,是对各自人身权利的限制,是对婚姻自主权利的剥夺。再一方面,不离婚保证书对双方均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民法通则》第58条已经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不离婚保证书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它自始至终都对你们没有法律约束力。
出具了欠条是否就该给钱
我的朋友覃某是一家经营白糖的公司(下简称甲)聘请的业务员,专门从事白糖销售工作。2007年6月,覃某在江苏联系到一个买白糖的人(下简称乙),乙到甲公司看了白糖后便与甲公司签订了《白糖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发运价值6万余元的白糖给乙,乙收到白糖后没有按约定付款。覃某代表甲公司到乙所在地收取白糖款,乙没有付款,便给甲公司出具了6万元的欠条。后乙一直没有付款,甲公司便要求覃某负责收款,并要覃某向公司出具6万元的欠条,但覃某虽经多方努力仍没有收回欠款。今年8月甲公司除向乙所在地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要求追究乙的诈骗罪外,同时要求覃某支付欠款6万元,否则甲公司将依据覃某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问,覃某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南宁韦松林
韦松林读者:
从反映情况分析,覃某虽出具欠条但不该由他还钱。
理由是:1.覃某的销售白糖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不应由覃某个人承担;2.乙已经向甲公司出具欠条,甲公司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甲又要求覃某就同一笔白糖款出具欠条,违背客观事实,甲公司与覃某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不真实的;3.在覃某与甲公司及乙之间没有发生债权债务移转,覃某不应当承担偿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