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姓氏争夺大战,夫妻双方两败俱伤

2009-01-29 07:53丁素珍
女性天地 2009年12期
关键词:王东苏州市姓氏

丁素珍

江苏省苏州市一对原本恩爱的夫妻因为孩子跟谁姓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连打了3场离婚官司,并导致他们可怜的孩子3岁多了还没有姓名……

孩子怎么姓,婚前先谈好

王东与夏青都是80年代初出生的独生子女,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谈了一年多,王东着手买结婚住房。筑巢引凤嘛,没有婚房,哪里开得了求婚的口呢。经过一番考察,王东于2002年6月16日购买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1幢706室房屋一套,房价为29.6271万元,王东支付了购房款21.6271万元,另有8万元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2004年2月16日,王东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东。

新房装修完毕,王东感觉他和夏青的爱情瓜熟蒂落了。但在商谈结婚事宜时,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夏青的父母提出,我们家就夏青一个孩子,第三代出生后必须随我家姓夏,否则不结婚。而王东的父母当然不答应,说你们家是独苗,我们家也就一个儿子啊,凭什么要随你家姓,而且自古孩子随父姓,你们家这样要求没有道理。两家大人各执己见,都不肯让步,夏青则坚持站在她父母一边,王东被夹在两个阵营中左右为难。后来经过不断沟通协商,终于讨论出一个两家都能接受的办法,生两个孩子,第一个孩子随父亲姓王,第二个孩子随母亲姓夏。谈妥之后,王东与夏青于200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

2005年3月18日,夏青怀孕两个月左右了,忽然又为孩子的姓氏烦恼起来。王东说:“你就不要烦了,我给你写保证,你安心养胎好了。”于是,王东写了两张保证书,一张写的是:“王东同意跟夏青生的第一个孩子姓王,不管男女,都会很好地对待孩子,并同意跟夏青生的第二个孩子姓夏,也会很好地对待孩子。”落款处王东和夏青都签了名字。另一张的内容是:“王东从今天起是夏青的人了,以后如离婚某小区1幢706室是夏青的了。”落款处也分别有王东和夏青的签名,王东还在其签名下写了“同意”两字。

孩子3岁了,为何没姓名

然而,到了2005年10月下旬,夏青快生产了,夫妻俩竟为是夏青嫁到王家来的还是王东算招婿或者是“两家合一家”以及即将出生的孩子姓什么等争吵起来。夏青一气之下收拾衣物回了娘家,王东再三劝说都没有用,夏青及其家人都声称不谈好问题不回去。2005年10月23日,夏青在医院里生下一女。此后,夏青再没回去和王东一起生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夏青不甘心女儿随王家姓,一直没有给孩子取名,当然也无法办理户口登记。

2006年11月9日,王东起诉至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要求与夏青离婚。王东诉称,结婚时明确夏青嫁到王东家,但夏青在临产时突然提出要求王东入赘,并将家中存折、现金、首饰等带回娘家,夫妻感情严重受损。女儿出生后,夏青一直带女儿住在娘家,女儿至今没有姓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夏青辩称,她和王东是自由恋爱,婚前同居3年多,有感情基础,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婚前也约定两家合一家,生两胎,现发生矛盾的原因,是王东父母违反约定,逼迫王东离婚。夏青要求继续履行两家原来的约定,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两人的关系以及分居现状并没有任何改观。2007年5月1日,王东带着家人及亲戚至夏青娘家看望女儿,本想乘长假把女儿接回家,结果双方发生冲突,两家隔阂更大了。过了两个月,王东又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王东抚养,夏青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夏青负担。法院受理后3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多次予以调解。遗憾的是,由于夫妻二人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未能成功调解。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东与夏青经长期恋爱后才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一女,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产生矛盾,系因双方家庭婚后对婚嫁形式及女儿姓氏发生争执,影响到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家庭能够克服封建陋习,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能做到首先以王东与夏青的婚姻幸福为第一要素,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王东与夏青本人能做到豁达宽容为怀,互相体恤,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因此,本着良好的愿望,法院还是作出了不准王东与夏青离婚的判决。

为争孩子姓,婚姻解体了

离婚不成,双方关系仍没有丝毫转机。2008年10月,王东第三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夏青没有像前两次在法庭上坚持不肯离婚。既然双方确定分手,那么就必然牵涉到孩子由谁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因双方女儿年幼,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夏青抚养,改变女儿的成长环境对其并不合适,因此应由夏青抚养为宜。关于抚育费用,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王东自离婚之月起每月承担抚育费600元。由于王东在女儿出生后未尽过抚养义务,故王东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法院酌定为2万元。对法院的这个意见,夏青表示服从,王东也表示可以接受。

最终的矛盾集中在夫妻财产问题尤其是某小区1幢706室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唇枪舌战。

王东认为,该房产是他婚前出资购买的,且在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故该房产应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他在婚前已经归还贷款本息17963.77元,婚后至2008年9月25日共还贷款本息28064.70元,尚有贷款本金53049.42元未还。对于婚后还贷部分,王东表示可以按增值比例返还夏青。

但夏青认为,2005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王东承诺若离婚,上述房产归夏青所有。现在王东提出要与她离婚,当然该房产应判归其所有。

对此,王东认为,该纸条内容相当于一个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涉及的赠与物是房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能转移,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权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王东已明确表示该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早已撤销了赠与。因此该房屋是王东的婚前财产。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东的意见,认为本案所涉房产系王东在婚前购买,且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也在婚前,故该房产应认定为王东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王东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对于王东所写的有关房产的承诺,当时是基于生第一个孩子姓“王”而做出的一种许诺,而事实上在小孩出生后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开始分居,据夏青陈述至今未给小孩取名字,故以小孩姓氏为条件而做出的对财产的分割协议当然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在房产补偿时适当应对夏青予以照顾。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第32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第39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王东与夏青离婚。婚生女由夏青抚养,王东自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每月承担女儿抚育费6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王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补偿女儿出生后至离婚之月的抚育费2万元。王东婚前财产: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小区1幢706室房屋一套(包括装修)归王东所有,王东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夏青人民币10万元。法院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

夏青不服判决,于2009年1月5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双方于2005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王东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双方的婚姻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从本案2005年3月18日双方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双方离婚,该附加条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夫妻财产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夏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婚后夏青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王东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一审法院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夏青的房产补偿予以适当照顾,并无不妥之处,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条款。

到此,因孩子的姓氏而引起的一场离婚大战终于尘埃落定,在这场大战中显然没有真正的胜利者。

编后语:俗话说:行不改名坐不改姓,对于一个人来说,姓氏是其最重要的人生符号之一。随着现代社会独生子女进入婚育期,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未来孩子的姓氏选择有时候就成为了家庭矛盾的焦点。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独生子女时代,到底该怎么来分配下一代的“冠名权”,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编辑: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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